專利保護與強制許可,專利保護期為何時限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15:13:4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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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保護與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的規定最早出現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中。
1883年的巴黎公約第5條(2)規定:本聯盟的每一國家有權采取 立法措施規定授予強制許可,以防止由于專利賦予的排他權而可能產生的濫用,例如不實施。
該條(4)規定:自提交專利申請之日起4年期間屆滿以前,或者自授 予專利之日起3年期間屆滿以前,以屆滿在后的期間為準,不得以專利不實施或者不充分實施為理由申請強制許可。
如果專利權人證明其不作為有正當理由,強制許 可的申請應當予以拒絕。
這種強制許可不應當是排他性的,而且除與利用該許可的企業部分或商譽一起轉移外,不應當是可轉移的,包括以授予分許可的形式。
這些規定明確表明100多年以前,國際社會已有用建立強制許可制度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其權利的理念,以保證專利權人的利益和公眾的利益平衡,保證公平、正 義目標的實現。
這一理念和目標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中得到了進一步闡述。
一方面要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另 一方面,在顧及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況下,這些防范措施不得與專利的正常利用不合理地相沖突,而且也并求不合理地損害專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即要防止政府隨 意侵犯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
為此,TRIPS對強制許可授予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
一、TRIPS中關于強制許可的規定 比較一下TRIPS和巴黎公約,應當說TRIPS中增加了不少巴黎公約第5條A中沒 有規定,意欲留給各國國內法來解決的問題。
盡管巴黎公約和TRIPS中都有對強制許可的類型、請求強制許可的條件、強制許可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被強制許 可的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批準強制許可的后果等的闡述,但TRIPS第31條的規定更為詳盡和明確。
(一)強制許可請求的種類 TRIPS第31條(b)(c)(1)規定了強制許可請求的種類和條件。
根據TRIPS,各成員應當規定以下幾種類型的強制許可:合理條件強制許可、公共利益強制許可、依存專利強制許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強制許可。
只有在使用前,要求使用的人曾經努力按合理的商業條款和條件請求專利權人給予許可,但在合理的期間內這種努力沒有成功的,才能授予合理條件強制許可。
只有在國家處于緊急狀態或有其他極端緊急的情形,或者在公共的非商業性使用的情形才能授予公共利益強制許可。
只有與第一專利的權利要求中聲稱的發明相比,第二專利的權利要求中聲稱的發明包含具有相當大的經濟意義的重要技術進步,并在第二專利的實施依賴第一專利 的實施時,才能授予依存專利強制許可。
在第二專利權人取得使用第一專利權人的專利發明的情況下,第一專利權人也應有權以合理的條件依交義許可使用第二專利 權人的發明。
對半導體技術授予強制許可只能限于為公共的非商業性使用,或者用于經司法或行政程序確定為反競爭行為而給予的補救。
(二)強制許可的批準與司法監督 TRIPS第31條(a)(b)(c)(i)(j)嚴格限定了授予強制許可的程序與司法監督,包括: 強制許可的授予應當根據個案情況一案一理,不得統一規定。
授予強制許可前必須有請求人與專利權人協商的過程,即專利權人有被告知的權利。
在國家處于緊急狀態或有其他極端緊急的情況,只要合理可行,仍應盡快通知 專利權人。
在公共的非商業性使用的情形,如果政府或訂約人未經專利檢索即知悉或有明顯的理由應如政府或者為政府的需要將使用某有效專利,也應迅速通知專利 權人。
強制許可使用的范圍和期間應受強制許可使用的目的的限制。
強制許可決定的法律有效性應當受到司法審查,或者受到該成員內更高一級機關的獨立審查。
支付強制許可報酬的決定應當受到司法審查,或者受到該成員內更高一級機關的獨立審查。
TRIPS第31條(b)(c)(d)(e)(f)(g)(h)(k)和(1)規定了專利權人和強制許可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專利權人有被告知其專利將被強制許可的權利,請求人有與專利權人按合理條件和在合理長的時間內與專利權人談判的義務,對于國家處于緊急狀態或有其他極端 緊急的情形,或者在公共的非商業性使用的情形,政府仍有盡快通知專利權人強制許可的義務。
但強制許可是經過司法或行政程序確定為反競爭行為而給予的補救的 情況不受此限。
專利保護期為何時限
一、 專利保護時限有: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
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授權后每年都要向國家專利局交納年費,交費的時間是每年的申請,目前一個月內。
專利保護期限是指專利被授予權利后,得到專利保護的時間期限。
提醒您,根據《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后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知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二、 1。未經許可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 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7。冒充專利的行為。
專利保護期限從何算起,專利保護期過了怎么辦
根據《專利法》,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由于至少需要經過形式審查,專利的申請日和授權日絕對不可能是同一天。
根據專利法的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雖然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均自授權公告之日起生效,但權利存續期限卻要向前推算從申請日期開始計算10年或者20年。
許多人以為專利生效日期就是專利局做出授權決定或者發出專利證書之日。
但嚴格來說專利生效日必須從專利權公告之日起算,不論公告之日與授權日、發出專利證書之日是否是同一天。
我國 1984年制定的專利法,將發明專利權的期限規定為15年,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規定為5年,并可以申請續展3年。
1992年第一次修改專利法時,將發明專利權的期限延長為20年,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延長為15年,這與trips協議的規定是一致的,與世界各國關于專利權期限的法律規定相比也是較長的,充分體現了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
當然,對專利權人來講,在法定的專利保護期限內,專利權人可以根據本專業技術發展的周期及專利技術的實施情況,通過不繳納年費或者聲明放棄專利權的辦法,自行決定其實際受保護期的長短。
發明專利的保護期是二十年,而外觀專利為十五年,申請專利第十年12月31日的前后半年(則一年時間)為延續申請期,過了這時間就不可再申請了,原來發明專利屬于公共所有的。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或附圖可以用以解釋權利要求。
如何確定專利保護的內容,以權利要求書確定的范圍為準。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授予的專利保護權僅在該國或地區的范圍內有效,除此之外的國家和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專利保護權是不被認可的。
專利保護期限屆滿、未繳付年費或主動提出放棄,專利權不再受到保護。
獨立權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門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案主題名稱,發明或實用新型主題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特征部分應當寫明區別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
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與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
2、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申請外觀設計不要求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等文字說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圖片或照片。
判斷是否侵權的標準是:如果在與專利產品相同或相類似的產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外觀設計,即被認為侵權,相同的產品是指用途相同,功能相同;相似產品是指用途相同,具體功能有所不同。
專利保護與強制許可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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