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外觀設計專利需要具備哪些實質性條件,著作權和專利權的異同
專利代理 發(fā)布時間:2023-07-10 16:18:1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獲得外觀設計專利需要具備哪些實質性條件,著作權和專利權的異同
獲得外觀設計專利需要具備哪些實質性條件
我國專利法第23條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fā)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這就是說,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條件是新穎性和獨創(chuàng)性。
同時,我國專利法又對外觀設計作了如下的定義,即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上應用的新設計。
這就是說,外觀設計必須富有美感,并且能在工業(yè)上應用。
因此,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 必須具有新穎性。
新穎性是外觀設計獲得專利權的基本條件,就是說,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必須是前所未有的。
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對新穎性的判斷:其時間標準以申請日為準;其地域標準,出版物上的公開采用世界標準,使用公開采用國內標準。
也就是說,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fā)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2) 應具有獨創(chuàng)性。
許多國家把外觀設計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作為是否授予專利權的一個條件。
獨創(chuàng)性主要是指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的外觀設計相比應具有明顯的特點,或者說“不相近似”。
判斷兩個外觀設計是否近似,應比較使用外觀設計的同類的兩個產品,看他們從整體上是否相似,對于近似的外觀設計不能授予專利權。
(3) 應富有美感。
世界各國對是否具有美感作為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規(guī)定是不同的。
美國、英國等并不把是否具有美感作為是否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一個條件。
而德國、日本等國則將其人作為是否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一個條件。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外觀設計應當富有美感。
(4) 應適于工業(yè)應用。
著作權和專利權的異同
著作權和專利權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常聽到的兩項知識產權權力,那么這兩項權利有什么異同之處呢? 小編為你解答兩者之間異同的相關疑惑。
相同點 1、無形性: (1)表現為對某項權利的占有。
(2)標的是某種權利,是無形的。
(3)利用和轉移一般并不引起相關有形物的消耗和轉移。
(4)標的具有可分別利用性(有人稱之為“使用價值無限性”),即在同一時間、不同地點可由多人分別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
(5)侵害行為不一定都很直觀、明顯,既有直接的,也有間接的,情況多種多樣,比較復雜,給侵權的判定增加了難度。
2、獨占性:專利權、版權為權利人所專有,非經權利人許可或經過一定的法律手續(xù),其他人不得擅自行使這些權利,否則就構成侵權; 3、地域性:一國或一地區(qū)所確認和保護的權利,只在該地域有產權,超出該地域就不發(fā)生效力。
4、時間性:保護有期限。
不同點 1、取得保護的方式不同:著作權多實行重要作品獨立完成,不論他們之間是否相同、類似,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對于同一內容的發(fā)明專利法只授予先申請人,要求“首創(chuàng)性”。
2、權利客體范疇不同:著作權保護文學、藝術、科學作品;專利權保護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著作權客體較專利權廣泛的多。
3、權利的內容不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永久性的特點,包括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
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復制權、發(fā)行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等。
相比之下,專利權的內容簡單,著作財產權的使用方式復雜。
4、權利的排他性不同: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只要是獨創(chuàng)的作品,不論其是否與已發(fā)表的作品相似,均可獲得獨立的著作權。
相比之下,專利權具有較強的排他性。
如果發(fā)明人就一項技術成果獲得專利,其他人未經他的許可,不能隨便在生產、經營中使用這項技術。
5、權利受保護的期限不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在一般的情況下是不受時間限制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保護期限較長,公民的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法人作品和職務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但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50年未發(fā)表的,不受保護;發(fā)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10年。
綜上所述,著作權與專利權的差異顯著,在通常情況下是易于區(qū)分的,但是就美術作品、圖形作品的保護方面,著作權與專利權存在交叉。
如外觀設計權與著作權在實用美術作品保護上可能發(fā)生交叉。
如何解決這類沖突,國際通行的做法是由各國國內立法決定。
著作權和專利權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常聽到的兩項知識產權權力,那么這兩項權利有什么異同之處呢? 小編為你解答兩者之間異同的相關疑惑。
相同點 1、無形性: (1)表現為對某項權利的占有。
解決專利糾紛需要注意什么
解決專利糾紛需要注意什么?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
那么,解決專利糾紛需要注意什么?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 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解決專利糾紛需要注意什么 專利權糾紛的妥善處理還要明確以下幾點: 1。專利權是指依據專利法的規(guī)定,權利人對獲得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法定期限內享有的專有權。
專利法規(guī)定,專利權人對其獲得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享有專有和獨占的權利,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否則就構成侵權行為。
2。專利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可以由當事人自主選擇維權方式。
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了三種方式:第一是協商解決,即侵權糾紛發(fā)生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第二是提起訴訟,即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種是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的部門是指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和承擔專利管理的其他政府部門和組織。
3。管理專利部門的行政處理。
專利侵權糾紛發(fā)生后,如果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的部門來處理時,則管理專利的部門必須處理,依據事實和法律做出判斷,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4。管理專利部門的行政調解。
專利侵權糾紛發(fā)生后,管理專利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在對糾紛進行處理時,可應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5。專利侵權糾紛中的證據問題。
無論是人民法院還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均要求有關人員和單位提供有關證據。
專利法規(guī)定,對于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fā)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即被訴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知局作出的檢索報告,以方便對是否侵權作出判斷,準確及時地處理糾紛。
獲得外觀設計專利需要具備哪些實質性條件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著作權和專利權的異同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yè)務)。
關鍵詞: 發(fā)明專利申請 如何申請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