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的專利權的保護,簽訂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注意事項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0 16:18:1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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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專利權的保護
近日,亞馬遜的“一鍵下單”的專利技術到期,那么在中國法律項下究竟哪些支付技術能同時具備安全、高效的功能性需求,又能滿足專利技術的申請要求,使得相關機構的支付業務能夠在安全、高效的同時,不逾越專利技術的邊界。
小編為您介紹第三方支付專利權的保護。
第三方支付業務涉及網絡支付、移動支付、預付卡發行、銀行卡收單及其他支付服務,是支付的重要渠道,為了保證支付數據傳遞過程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第三方支付行業從業者紛紛借助現代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加大支付安全和傳輸技術的研發投入,以保障支付流程的安全和便捷,而同時對在此過程產生的技術方案的專利保護也成為第三方支付行業重要的命題。
近日,亞馬遜的“一鍵下單”的專利技術到期,對其他電商來說無疑是好消息,無須再為使用這項功能而支付使用費,而之前這項專利技術使用也為許多電商所詬病,認為此項技術不具備“新穎性和非顯而易見性”,那么在中國法律項下究竟哪些支付技術能同時具備安全、高效的功能性需求,又能滿足專利技術的申請要求,使得相關機構的支付業務能夠在安全、高效的同時,不逾越專利技術的邊界。
專利權是專利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賦予給專利權人的權利,除非一些特殊情況的出現,在專利保護的期限屆滿前,專利權人一般都不會喪失其專利權。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喪失專利權的特殊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四種:不按規定繳納年費導致專利權提前終止;自愿發表放棄聲明導致專利權提前終止的;因違法原因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以及專利權保護期限屆滿。
其中專利保護由于法律明確規定了保護期限。
法定保護期限屆滿,專利權就終止,即該專利技術成為社會共有的資源,任何人都可以無償使用。
專利權人不再享有獨占權,不能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無償使用該專利技術。
一、專利權申請條件 我國專利法規定了較為嚴格的專利申請條件,對于技術方案來說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或者具備兩項特征。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歐洲免稅購物有限公司訴專利復審委專利行政糾紛》一案中,法院對原告的提出的名為“安全的在線支付系統”的發明專利不具備創造性為由,維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請求審查決定。
法院通過對權利要求書的中描述的數據處理方法進行了嚴格審查,并稱無論是系統商業代碼還是商業代碼,兩者的作用都是用于商家和顧客之間的交易,如果顧客在連接到沒有預先注冊商業代碼的商家來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在授權請求中系統自動生成一個系統商業代碼以標識商家,從而完成鑒權主機對支付卡的授權請求,是所屬領域的公知常識。
因此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所屬領域的公知常識得到權利要求10的技術方案,對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并且這樣的結合也沒有帶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所以權利要求10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因此不具備創造性。
因此對于專利申請,必須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前提下的條件才能取得專利許可。
二、專利權申請客體 對于專利申請客體,我國《專利法》及配套相關規定僅作出寬泛的規定,對于是否符合專利要求,則需按照《專利審查指南》對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等文本的進行實質審查,確認是否屬于符合專利申請要求。
如何判定其具備技術實質,在《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專利權,并且在《專利審查指南》中認定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指導人們進行思維、表述、判斷和記憶的規則和方法。
由于其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利用自然規律,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
可見,商業方法若要得到專利授權,最關鍵的問題是要構成“技術方案”。
然而,《專利審查指南》闡述了技術方案的定義:“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所述的技術方案,是指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
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的。
未采取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因此技術方案的要素可概括為三點:解決技術問題、采取技術手段、產生技術效果。
其中,最本質的要素是“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
《專利審查指南》中關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規定,“如果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解決方案執行計算機程序的目的是解決技術問題,在計算機上運行計算機程序從而對外部或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并且由此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則這種解決方案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說的技術方案,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在2017年的《專利審查指南》修訂條款中規定,涉及商業模式的權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業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簽訂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專利轉讓人是否真的有專利所有權 轉讓專利應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專利轉讓人必須具有該專利的所有權,如果專利屬企業所有,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如果向外國人(或向國外)轉讓專利,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簽訂了專利轉讓合同,合同必須經專利局登記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專利轉讓合同生效,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一并轉移到受讓人。
二、受讓人轉讓專利的目的 受讓人必須是為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而獲取專利,而不是為壟斷技術而獲取專利。
三、專利轉讓合同的內容 專利讓與人要保證受讓人獲得技術知識,《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予從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 四、合同只能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有效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在專利權的存續期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屆滿或者在專利被宣告無效,專利權人不得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五、轉讓專利后不得收取費用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不得許可與讓與人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收取約定的費用。
六、轉讓合同成立后轉讓人應停止使用專利 專利權人在專利轉讓前已實施了發明創造,在轉讓合同成立后,應停止實施(有約定的按約定)該發明創造。
七、專利轉讓合同的效力 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前,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非專利轉讓合同,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轉移到專利轉讓合同的受讓人。
網絡知識產權
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信息產業已經成為了經濟發展的支柱之一。
由于互聯網本身的便捷性、資源傳輸的快速性以及實時性等特點,使之成為一個熱門和首選的平臺,因為其范圍的擴大和普及催生了市場。
那么,什么是網絡知識產權呢? 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資料,望對您有所幫助。
網絡知識產權是指由數字網絡發展引起的或與其相關的各種知識產權。
著作權包括版權和鄰接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商號等。
而網絡知識產權除了傳統知識產權的內涵外,又包括數據庫,計算機軟件,多媒體,網絡域名,數字化作品以及電子版權等。
因此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的概念的外延已經擴大了很多。
我們在網絡上經常接觸的電子郵件公共利益、在電子布告欄和新聞論壇上看到的信件,網上新聞資料庫,資料傳輸站上的電腦軟件、照片、圖片、音樂、動畫等,都可能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一、網絡資源相對于傳統的文字資源有著自己獨特的特征: 1、數字化、網絡化,這是網絡信息資源的基本特征。
2、信息量大,種類繁多,每天的IE瀏覽量堪稱天文數字。
3、信息更新周期短,網絡信息節省了印刷、運輸等環節,數據可以及時上傳。
4、資源龐大,開放性強,信息資源不受地域限制,任何聯網的計算機都可以上傳和下載信息。
5、組織分散,沒有統一的管理機制和機構。
二、網絡知識產權最重要的一部分: 英文域名、中文域名、中文網址(通用網址/無線網址)是黨政群機關、企事業單位在中國互聯網合法的網絡產權資源,由國家權威機關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推出,遵循國際通行慣例“先注先得”原則,適應已有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且與已有的知識產權登記內容和網絡資源的注冊實施對接,對每個申請注冊的網絡資源進行查詢比對,審核中出現與工商登記名稱、商標信息產生相關性,將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各省授權機構進行告知跟進處理。
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英文域名、中文域名、中文網址(通用網址/無線網址)具有品牌商標標識功能,受國家法律保護,全球唯一性,已被知識產權局正式納入國際知識產權體系。
第三方支付的專利權的保護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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