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判定的基本方法是什么,專利侵權對抗費用由誰來承擔?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7 16:24:56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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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判定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專利侵權判定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曾經在某份報紙上看到這樣一篇報道:某法院在審理某產品發明專利侵權案件的過程中,直接將原告生產的某專利技術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了詳細的對比,最后認定被告生產的產品與原告專利技術產品一致,因而判定被告侵權。
可能對于社會公眾來說,法院的上述判決似乎并無不妥之處,甚至還會拍手稱快。
但對于專門從事知識產權訴訟的律師來說,看到上述案例肯定會大吃一驚,如此判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在現實中,很多人都有這樣一個誤解,以為判定某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犯他人發明專利只需通過對比專利產品本身與被控侵權的產品就能夠確定是否構成侵權。
事實上,按照我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在認定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時,直接將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比較,就非常有可能得出錯誤的結論。
其原因在于:第一,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是由專利產品確定的。
作為專利權的客體的發明創造是無形的知識形態的勞動產品,所以無法依發明創造本身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二,專利權人在獲得一項產品的專利權后,其制造或者許可他人制造的專利產品與其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往往有不一致的情況。
專利權人生產的產品僅是技術方案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并不能完全表達專利技術方案的全部內容。
現有的專利侵權判定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該規定表達了兩層含義:一、專利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準,而不是由專利產品確定的。
二、在上述前提下,允許利用說明書和附圖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出一定的修正,這種修正是以專利權人對自己的發明創造作出具體說明為依據。
一項專利權的權利要求是由一個個具體的技術特征組成的。
在一項發明專利中,其權利要求書中至少包含一項獨立權利要求,還可以包括從屬權利要求。
由于獨立權利要求是構成一項發明創造必不可少的必要技術特征組成的,它的保護范圍最大,所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首先是由獨立權利要求確定的。
我國以發明和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作為一個整體技術方案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因此,在判定被控侵權物是否構成侵犯他人發明專利權時,應當是將被控侵權物的全部技術特征與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逐一進行比較,以被控侵權物的全部技術特征是否落入發明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在這里,被控侵權物不存在什么必要技術特征或者主要技術特征,而是應當拿被控侵權物的全部技術特征和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進行對比,從而得出是否相同或等同的結論。
只有當被控侵權物包含了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或與其等同的技術特征,才能認定侵權,否則不構成侵權。
直至今日,專利侵權判定一直是各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
專利侵權判定與其他的一般民事侵權、合同違約等有許多的不同之處。
比如,合同有相應的合同條款,可操作性比較強,而專利侵權判定需要與權利要求書進行比較,被控產品很多情況下與權利要求書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達到什么程度構成侵權,不一致達到什么程度不構成侵權,這是一個比較難解決的問題,因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問題,同時又涉及到科學技術問題。
專利侵權的一般判定方法 一般來說,在具體進行專利侵權判定時,應當結合以下幾個主要原則加以運用: 一、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也是首要原則。
全面覆蓋,是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征全部再現,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一一對應并且相同。
全面覆蓋原則,即全部技術特征覆蓋原則或字面侵權原則。
如果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則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即,若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覆蓋了被侵權專利技術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的,就可以確定侵權成立,侵權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反之,若被控侵權物的必要技術特征并沒有完全覆蓋被侵權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即被控侵權物的必要技術特征與專利技術特征相比缺少一個或一個以上,則侵權不成立。
在下述幾種情況下,視為被控侵權物全面覆蓋了專利的權利要求。
1。字面侵權。
即從字面上分析比較就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必要特征相同,連技術特征的文字表述均相同。
2。專利權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權物公開的結構屬于上位概念中的具體概念,此種情況下適用全面覆蓋原則,被控侵權物侵權。
3。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多于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也就是說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相比,不僅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還增加了特征,此種情況仍屬侵權,因為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就是只要被控侵權物具備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權,而不問被控侵權物是否比權利要求的多。
在實踐中,公眾可能對此有一些不理解,覺得被控侵權物的特征多于權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還要優于專利產品,為什么還要算做侵權呢?這是因為專利保護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產品如果是在專利產品的基礎上進行了改進,盡管可能性能要優于專利產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專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須獲得他人的許可,否則就是侵權行為。
如果被控侵權物中的技術特征比專利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必要技術特征,則不構成侵權。
因為權利要求中必要技術特征所組成的技術方案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所以只有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均被利用才構成侵權。
比如:獨立權利要求中實現一個方案需要A、B、C、D四個裝置或步驟組成,被控侵權方案僅僅利用A、B、C三個裝置或步驟組成,則表明被控侵權方案利用了較少的技術特征實現了專利技術的目的和效果,這是一種技術的創新,比專利技術更先進,顯然不能被視為侵權。
由于專利侵權手段的復雜性和隱秘性越來越高,就我國法院目前的實踐來說,僅僅應用全面覆蓋原則認定被控侵權物侵權的案例也越來越少。
因此,當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判定被控侵權物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當繼續適用等同原則進行侵權判定。
二、等同原則 “等同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法院在判定專利侵權時適用最多的一個原則。
它是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技術特征經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特征相比,從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經過分析可以認定兩者是相等同的技術特征。
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1853年的威南訴丹麥德一案是美國最早使用等同原則判定專利侵權的案例之一。
威南設計了一種呈圓錐形的,可以平均分配壓力的車廂,該車廂獲得了專利。
丹麥德也設計了一種車廂,該車廂的車廂上部呈八角形,下部為到金字塔形。
威南訴丹麥德專利侵權。
一審法院認為,威南的專利權利要求規定車廂為圓錐形,丹麥德設計的車廂不是圓錐形,所以侵權不成立。
美國最高院認為,專利權人不可能造出一個絕對的圓錐體;如果被告的車廂的形狀已經與圓錐體足夠接近,它的功能和效果和專利基本一樣,法院應該判定專利侵權成立。
鑒于這個案子的特殊情況,法院應采取特別措施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這種特別措施后來被稱為等同原則。
等同原則在我國專利侵權訴訟實踐中早已被應用,但直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在《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法釋字第21號]中第一次對等同原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該規定第十七條:“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該條明確規定將專利侵權所適用的保護范圍不僅包括覆蓋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技術特征,還擴展到與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技術特征等同的技術特征,即等同特征。
“等同特征”又稱等同物,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專利侵權對抗費用由誰來承擔?
專利侵權對抗費用由誰來承擔? 侵犯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案件等知識產權案件,權利人可以將聘請律師的費用作為維權而支付的合理支出要求由侵權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一)著作權法第48條、商標法第56條規定,侵犯著作權、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包括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規定:商標法第56條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之內。
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則在起訴或仲裁時,關于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一般都會得到支持。
因此,律師提示,合同雙方在擬定合同時,可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內容中,甚至可以將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標準也詳細列明。
在擬定這樣的違約條款時,須特別注意必須明確寫明“律師費”,其他如“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均屬約定不明確,可能不會得到關于律師費的支持,法院對此約定的審查非常嚴格。
原告在起訴時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合同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律師費支付的證據。
但是支持的具體數量會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根據案件性質酌情支持,通常法院會支持“合理”的律師費用,而并非全部的費用。
對于專利行為的侵權認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的對象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
首先,鑒于專利權的地域性,有效專利一般應當是指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
其次,鑒于專利權的時效性,只有在規定保護期內未因繳費、無效宣告、放棄等原因失效的專利權才是有效專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項專利權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權將被視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經實施也不夠成專利侵權。
(二)有違法行為存在。
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法規定了五種不認為是侵權的行為,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為人不能舉證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專利侵權,并依法承擔責任。
(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于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
但也有例外,例如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就規定,即使行為人主觀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罷了。
(四)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后,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綜合上面所說的,專利侵權對于我國來說是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紀律,而且也嚴重的威脅到他人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損失,因此,對于當事人是可以進行起訴處理,而中間承擔的費用都可以由侵權的人承擔,所以,任何時候都要懂得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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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確保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能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的時間規定,越過規定的訴訟時效,權利人的請求得不到支持,侵權人也不會因侵權而受到制裁,兩年訴訟時效是否有效,計算的起算日期便成了關鍵,在專利法及司法解釋中都明確規定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計算。
法律中規定的知道,是指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侵權行為發生,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而應當知道是指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侵權行為在客觀上存在著知道的條件和可能性,由于主觀上的大意而沒有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過后知道了也應從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產生之日計算訴訟時效。
如兩年前侵權人就侵權產品公開廣告或參加展銷,由于權利人主觀上的過錯沒有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兩年后知道了,其訴訟時效仍應從兩年前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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