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哪些?,我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改研究課題招標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7 01:24:3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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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哪些?
一、我國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一章第二條:對“發明創造”作出了如下定義: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外型、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我國專利法規定,可以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有兩類,一類是產品發明,一類是方法發明。
實用新型專利只適用于產品,不適用于工藝方法。
二、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兩類: 1。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包括三種情況: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在第(3)種情況中,只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構成職務發明創造:第一,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第二,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聯系。
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一般認為,如果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起著必不可少的決定性作用,就可以認定為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
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對于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中所提出的發明創造的概念,是針對公民需要根據自己的發明和設計情況申請專利的具體認定情況,相關情況是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的,特別是對于專利的具體處理也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而定,避免出現專利權認定錯誤的情況。
不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主要有哪些 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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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修改既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必要手段,修改的目的是使其更符合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發生的新變化。
”張勤介紹,這次修法將重新審視我國專利法的各項規定,使之更好地適應我國國情的需要,進一步激發我國企業和個人科技創新的積極性,為公眾申請獲得、行使專利權提供更為便捷的途徑,更好地平衡專利權人與公眾的利益,堅定地維護國家利益、經濟安全和國家主權。
“專利申請的快速增長表明,我國的專利制度在激勵全社會發明創造、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實施專利戰略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全社會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明顯提高,企事業單位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不斷增強。
”他說。
我國關于商標專利行政復議的案件包括哪些
我國設立的諸多的行政部門都有著自己的工作職責,比如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構,主要是負責我國境內一些商事經營活動的。
其實在注冊商標的時候就需要將材料提交到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同時為了監督我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申請注冊商標的相關人員其實也有必要知道,商標專利行政復議的案件包括哪些? 一、商標專利行政復議的案件包括哪些? 結合《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照《行政復議條例》有關內容,商標行政復議主要受案范圍包括: 1、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的罰款、責令限期改正、銷毀商品、禁止廣告宣傳、禁止商品銷售、收繳商標標識、銷毀侵權商標標識、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采取的封存商標標識和責令封存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的責令賠償決定不服的。
當事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有關商標事項主要是:其一,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行的行政法規、規章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其二,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
任免決定不服的。
其三,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處理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條件 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條件是: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申請復議范圍。
5、屬于受理復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州天內,對復議申請分別作出處理: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裁決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復議申請書不完備的,發還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通過上文的介紹可以看出,商標專利行政復議的案件主要包括我國公民如果對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相關人員作出的處罰結果不服、對工商行政管理機構作出的一些強制措施存在爭議或者責令公司賠償的這些決定認為不合法。
總體來說也就是,公民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行政行為不合理的話,都能夠提起行政復議的。
哪些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終局的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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