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專利權投資增值部分繳稅嗎,以無用的專利權出資可以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7 01:21:2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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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專利權投資增值部分繳稅嗎
一、以專利權投資增值部分繳稅嗎 繳稅。
公司以自己研發申請的專利技術投資入股涉及增值稅,稅法上無特別規定有稅收優惠。
可以參考一下以下規定: 1、財稅〔二0一三〕三漆號文件附件三《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中僅提及了“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并不涉及投資入股。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自然人以非專利技術使用權投資入股,向公司提供專有技術并取得公司股權,屬于提供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取得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公司股權),自然人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專利權包括哪些權利 包括獨占實施權、許可實施權、轉讓權、放棄權、標記權。
獨占實施權是指發明和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許可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通過合同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并收取使用費的權利;轉讓權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放棄權是指專利權人放棄其專利的權利;標記權是指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以無用的專利權出資可以嗎?
一、 以無用的專利權出資可以嗎? 不可以,無用的專利權不具備價格,公司應當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二、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 貨幣。
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
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
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第二, 實物。
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筑物和廠房等作為出資。
第三,知識產權。
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
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
第四, 土地使用權。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后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準后,通過訂閱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
前者為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第五,勞務和信用出資。
有些大陸法系國家,還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但僅限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則不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如>規定:實物出資或實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確定經濟價值的財物;勞務不能算作實物出資或實物接收。
" 以上就是出資的具體情況,對于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結合實際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那么可以結合實際而定,特別是對于不同的專利權或者其它形式的資產情況,還需要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佛山石灣鷹牌陶瓷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糾紛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原告佛山石灣鷹牌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石灣青柯蟹螃崗1號。
法定代表人鐘應洲,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傅玉琴,北京派特恩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專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邱紹儉,男,漢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佛山石灣鷹牌陶瓷有限公司職員,住廣東省佛山市石灣區石灣鎮陶瓷工藝廠宿舍。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錢蕓,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王麗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第三人蔡朗春,男,漢族,1956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施家花園7幢1單元302室。
原告佛山石灣鷹牌陶瓷有限公司(簡稱鷹牌公司)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5年5月12日作出的第713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7138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于2006年1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蔡朗春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06年2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鷹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玉琴、邱紹儉,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錢蕓、王麗穎,第三人蔡朗春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第7138號決定系專利復審委員會就鷹牌公司針對蔡朗春擁有的名稱為“圓筒高、低水箱潔具”的發明專利(簡稱本專利)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的。
專利復審委員會在該決定中認定:1、關于證據。
鷹牌公司的證據可以分成兩組,第一組是用于評述創造性的證據,包括證據2-1、2-2、2-3,第二組證據是用于評述公開銷售從而證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有新穎性的證據,包括證據2-4至證據2-10。
關于第一組證據。
證據2-1、2-2、2-3均是專利文件,蔡朗春對其真實性無異議,這些證據的公開日均早于本專利的申請日,其上記載的內容構成了本專利的現有技術。
關于第二組證據。
證據2-4至證據2-10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以證明本專利在申請日之前公開銷售。
2、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鷹牌公司認為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有兩點理由。
對于第1點理由,本專利說明書第2頁倒數第二段的描述“若平時將自動鉤9上方與鉤身成90度角的水平桿10壓下并作固定,如一次將低水箱7內貯水全部放完需時5秒。
”已經說明了用手動開關1可以任意控制沖洗便器的水量,因此本專利說明書公開的內容能夠實現隨意控制水量,能夠實現本實用新型的發明目的。
對于第2點理由,盡管本專利說明書中沒有具體描述自動鉤與定位桿是如何套裝的,也沒有描述自動鉤與定位片是如何嚙合的,但自動鉤與定位桿(即導向桿)的套裝及自動鉤與定位片的嚙合,屬于本領域的公知技術,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采用多種方案來實現套裝與嚙合,因此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本領域的公知技術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情況下,完全可以實現自動鉤與定位桿(即導向桿)的套裝,以及自動鉤與定位片的嚙合。
由此可見,本專利說明書已經對本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說明書公開的內容的基礎上完全能夠實現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本專利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3、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
權利要求2中限定的“縱向筒身外表沒有透空孔洞,并且呈光滑雙向曲面”在說明書文字部分沒有描述,由說明書的附圖也無法推導出權利要求2的上述內容,因此權利要求2進一步限定的內容不僅在形式上沒有得到說明書的支持,而且在實質上也沒有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4、關于權利要求1是否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
如上所述,鷹牌公司提交的第二組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證明本專利公開銷售的事實,因此不影響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
關于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
將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證據2-1相比較可知,盡管后者也包括防漏、沖洗裝置和操作裝置,但前者在沖洗過程中,當水箱中的水位下降至設定水位時,浮球杠桿受重力作用向下轉動并壓下自動鉤水平桿,使自動鉤與定位片脫離,圓筒在自身重力的作用下回落至密閉出水口狀態,其結束沖洗過程是由于浮球杠桿所受到的浮力小于其重力時,靠其重力的作用向下轉動壓下自動鉤水平桿,使自動鉤與定位片脫離,從而使圓筒在其自身的重力作用下回落密封出水口;后者浮筒中含有空氣的作用使空心管保持在提升位置上,當水箱中的水位大致降到浮筒的上表面位置時,浮筒失去浮力,空心管迅速下降使橡膠密封件回到法蘭盤的底座上,其結束沖洗過程是依靠浮筒失去浮力,從而使空心管直接下降,使橡膠密封件回到法蘭盤的底座上。
盡管兩者在結束沖洗過程中均依靠的是失去浮力的原理,但兩者所采用的具體結構完全不同。
前者借助于自動鉤水平桿、自動鉤、定位片使圓筒回落,而后者是在失去浮力后其空心管直接回落;前者在圓筒的提升、下降過程中依靠導向桿的作用不產生水平位移,依靠定位片與自動鉤的嚙合對圓筒進行限位,而后者在空心管的提升、下降過程中依靠上法蘭盤的導向孔上下移動,并且也沒有能夠對空心管進行限位的部件。
因此,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權利要求1的以下技術特征在證據2-1中沒有公開:(1)圓筒下部水平伸出的定位片;(2)二根垂直對稱固定于出水口水平法蘭盤的導向桿;(3)在一根導向桿中上部套裝自動鉤。
由此可見,兩者的具體結構不同,其具體的工作方式也不相同。
證據2-2、2-3均沒有公開上述的區別技術特征,對上述的區別技術特征也沒有給出技術啟示,并且證據2-1、2-2、2-3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與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均不相同,這些證據也未提出或者建議過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因此,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證據2-1、2-2、2-3的基礎上無法得出權利要求1限定的技術方案,并且該技術方案具有不漏水、低噪聲、操作簡便省力等有益效果,可見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由于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其從屬權利要求3-6也具有創造性。
綜上所述,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第7138號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2無效,在權利要求1和3-6的基礎上維持本專利權繼續有效。
原告鷹牌公司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的第7138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其訴稱: 一、第7138號決定關于本專利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認定錯誤。
1、關于隨意控制便器的沖洗水量。
(1)本專利發明目的之一是克服現有技術沖洗水量不能實現隨意控制的缺點。
說明書對實現該目的的手段沒有作出具體、清楚、完整的說明,而僅僅依靠操作過程實施,即通過手作用在手動開關(按鈕)時間的長、短來達到隨意控制沖水量的目的。
事實上,手作用在按鈕或者拽繩索的操作方式在抽水便器中早成為公知技術。
這種操作方式是否可以達到隨意控制沖水量的積極效果,專利復審委員會沒有認真加以分析,僅憑說明書上的記載,就得出本專利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錯誤認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忽視了圓筒不是在重力作用下做自由落體運動,而是在水里做運動的事實。
當水箱沖水量人為設定后,如果不依靠特殊裝置加以保障,無論手作用在按鈕的時間長或者短,沖水量都須按水箱設定量流完,所以僅依靠操作方式是達不到隨意控制水量的目的。
(2)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結論前后矛盾。
第7138號決定第8頁倒數第8行引述本專利說明書第2頁倒數第二段相關技術內容中記載“若平時在沖洗過程中,隨著作用在手動開關1上人力的消失,圓筒4即在自身重力的作用下沿導向桿6垂直下滑,以其下端的橡膠密封圈11將出水口封閉,結束沖水。
”這清楚地說明專利復審委員會已經認同了沖洗水量與作用在手動開關上的時間無關,本專利無法實現依靠手動開關實現隨意控制水量的目的,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2、關于自動鉤與導向桿如何套裝等技術的公開。
本專利說明書沒有公開自動鉤與導向桿如何套裝、自動鉤的結構、自動鉤與定位片如何嚙合、彈簧的位置、水平桿與自動鉤如何連接等等,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了本專利說明書后,不經過創造性的勞動無法再現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因而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二、第7138號決定關于本專利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認定錯誤。
證據2-1裝在水箱底部的法蘭盤有一個中心孔,用來安裝空心管,空心管在法蘭盤的導向孔中自由地滑動,是一種軸與孔的導向配合,法蘭上下盤和直立邊確保導向機構不會偏移。
導向是最為普通的技術。
本專利采用的‘該筒沿二根垂直設置的導向桿(6)作上下移動’的結構與證據2-1公開的圓筒在孔中移動是慣用手段的替換,本領域的技術人員無須付出創造性的勞動就可以實現。
也就是說,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該結構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且,由于采用金屬桿件,為了實現軸與孔的配合,使兩個軸同時在兩個孔中自由移動,對軸的光潔度和加工精度要求很高。
本專利與證據2-1相比,屬于變劣的技術方案。
從證據2-1公開的控制桿(38)、L形的浮漂桿(60)及其上的掛鉤(62)與止動器(54)的嚙合技術方案,本領域技術人員不需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簡單變化一下安裝位置,將其上述結構應用到圓筒上,就可以得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定位片向上移動至自動鉤位置時與該鉤嚙合,當水箱內水位下降至設定水位時,浮球杠桿受重力的作用向下轉動并壓下自動鉤水平桿(10),使自動鉤與定位片脫離,圓筒在自身重力的作用下回落至密封出水口狀態”的特征。
證據2-1公開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術特征。
而提拉鏈或索固定點是公知技術,且在對比文件2中已經公開。
因此,權利要求1與現有技術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不具備創造性。
由于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權利要求3、權利要求4、權利要求5、權利要求6同樣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不具備創造性。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第7138號決定認定事實錯誤。
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第7138號決定中關于維持本專利權利要求1、3、4、5、6有效的決定。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堅持其在第7138號決定中的意見,并針對原告的起訴理由進一步辯稱:原告在無效程序中沒有提出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結構與證據2-1的結構不同是慣用手段的替換,而且兩種不同的結構并非慣用手段的替換。
原告認為證據2-1公開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也是錯誤的。
第7138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告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第7138號決定。
第三人蔡朗春述稱: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證據2-1中空心管的運動方式為上下兩端固向滑動,此種固定方式對水箱的制造精度要求非常高。
而本專利的圓筒采用下端固向滑動,對衛生陶瓷的配套要求不高。
證據2-1的掛鉤與本專利的自動鉤功能不同。
證據2-1中掛鉤唯一的作用是向下拉動控制桿使進水閥開啟,無法隨意控制沖洗水量。
而本專利自動鉤的作用一是限制定位片上升使圓筒保持在沖洗狀態;二是當沖洗結束時與定位片脫離,使圓筒下落密封出水口;三是當自動鉤作固定處理后,使圓筒自由移動隨意控制沖洗水量。
綜上,第三人請求人民法院維持第7138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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