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判定為專利侵權,什么是專利侵權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7 01:21:1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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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可以判定為專利侵權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判定為專利侵權 1、生產性侵權 生產性侵權包括兩個方面: (1)是生產、制造別人的專利產品; (2)是使用別人的專利技術直接或間接生產并營利的,都稱為生產性侵權。
方法的使用,只要是為生產經營使用都構成侵權,自行設計制造一臺他人專利產品然后為生產經營目的自用,也構成生產性侵權。
外觀設計專利沒有使用性侵權,而只有制造行為的生產性侵權。
2、經營性侵權 經營性侵權是指銷售侵權產品而構成的侵權行為。
銷售侵權是指明知是侵犯他人專利權而生產制造產品仍然銷售。
這種明知應是直接明知而不是應當知道。
例如,接到專利權人的通知或警告應視為直接明知,在《專利公報》上或在報紙上發表了聲明,原則上不能作為明知之前提條件。
最好通過公證機關、工商部門、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直接通知銷售侵權產品者,這樣的證據較可靠,一般的信函往往不足以證明專利權人已警告過銷售者。
3、間接性侵權 間接性侵權是以直接侵權的成立為前提條件的,如果直接侵權不成立,間接性侵權就不可能存在。
而間接性侵權的成立,往往有某種程度上的共同故意或明知,通常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是明知自己所生產的某個主要零件是為某個侵犯專利權者而特別制造的,就有可能構成間接性侵權。
(2)是提供成套的生產配件由他人組裝成產品,其組裝在一起必然構成侵犯他人的專利的,應當視為間接性侵權,但如果所生產的是通用配件,別人購買以后,還需要加上其他配件才得以組合成產品,除有共同故意外,一般不構成間接性侵權。
(3)是轉讓許可性間接侵權,由于將某項技術轉讓給他人,甚至將某項專利許可給他人生產或使用。
生產或使用者構成侵犯他人專利權,轉讓技術或許可專利一方亦可能構成間接性侵權。
二、不構成專利侵權有哪些情形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出現專利侵權,專利權人有權主張侵權人賠償自己的損失。
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可以是侵權者因侵權行為所得的利潤。
此時,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侵權者的銷售量、銷售時間、銷售價格、銷售成本及銷售利潤等。
以此為依據,計算侵權者所得的利潤。
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民法總則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什么是專利侵權
什么是專利侵權 專利侵權是指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60條所稱的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
這里的實施是指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構成要件 1、侵害的對象為有效的專利。
構成專利侵權必須以有效存在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已經被宣告無效、被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期限已經屆滿的技術,不構成專利侵權。
2、必須有侵害行為的發生。
即存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
3、侵權行為人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而事實侵權行為。
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這里強調了侵權行為必須具有生產經營的目的。
4、侵權行為人主觀上無須有過錯。
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專利權人無須承擔被訴人具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專利侵權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地域性以及知識產品的無形性,使得他人無意闖入權利范圍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權利大得多。
考慮到無過錯給他人知識產權造成損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證明被告有過錯的困難和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容易,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采用了特殊規定。
但是也有觀點認為,不知道他人享有專利權而實施其專利的行為,本身就沒有履行充分的注意的義務,是有過錯的,因為專利授權公告是完全開放的,任何人都能得知。
什么是專利權的無效宣告程序,企業應如何運用
什么是專利權的無效宣告程序,企業應如何運用 所謂專利權的無效宣告程序是指,申請人認為專利局對某項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規定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依法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請求,由此而引起的一種法律程序。
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法對該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后,認為被請求宣告無效的專利權的授予確實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權利的,即做出決定宣告該專利權無效或部分無效,反之則維持該專利權繼續有效。
請求宣告專利無效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出現尤為頻繁,因為專利侵權糾紛產生的前提應是該專利權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一旦原告的專利被宣告無效,可以直接消除專利權人據以主張權利的基礎,原告對被告提出的侵權訴訟則難以成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復審委員會的上述決定依法駁回專利權人的訴訟請求。
另外,在無效宣告程序啟動后,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可以進行審理后的調解。
有相當一部分案件可以在該委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其結果往往是無效宣告請求人撤回自己的請求,訴訟的原告人則撤訴或不予起訴。
由此可見,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的運用對專利侵權糾紛的合理解決具有重大的影響。
企業應如何運用專利權的無效宣告程序 由于當前在專利審查過程中的多種因素,導致了大量“垃圾專利”產生。
尤其是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由于不對其進行實質性審查,在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情況下而被授予專利權的可能性更大。
典型的例子如一些外國公司將喪失化合物專利優先權的文獻變造為新專利進入中國,這種專利往往撰寫成新用途或新組合物等,實際上這類專利毫無新穎性和創造性;還有一些專利在國外保護期屆滿,進入現有技術領域的方案又被變造為中國發明專利。
因此,為保證專利的質量,糾正專利機會工作中的疏漏和失誤,必須建立一種制度,以糾正不符合專利條件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實踐證明,專利權的無效宣告程序的設立在保證專利質量,實現專利法的宗旨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宣告專利無效的作用不僅體現在訴訟過程中,也可以成為企業維權整體策略中的重要環節。
現在許多跨國公司為了取得壟斷地位和制約競爭對手而大量申請專利。
因此,應對跨國公司的專利戰,除了加快自主創新申請專利保護外,仔細研究競爭對手的專利也是重要手段,因為許多專利可能是無效的垃圾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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