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哪些?,專利許可備案時間過了沒備案的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7 01:20:5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許可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哪些?,專利許可備案時間過了沒備案的影響是什么
專利許可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哪些?
當代社會,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或者多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的作用在于將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下來,同樣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專利許可合同,當然也會發生一些糾紛,那么專利許可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哪些?那么,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專利合同糾紛 主要是指在專利申請權轉讓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專利技術中介服務合同中各方當事人就權利義務的履行和合同條款的解釋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二、專利合同糾紛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條列舉了16類專利糾紛。
其中,第3項屬于《規定》的專利合同糾紛;第1、2、4、5、6、7、9屬于權屬、侵權糾紛,見《規定》第143條;第8項涉及臨時措施,見《規定》第339條和第340條;第10~15項屬于行政糾紛。
[5] 與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合同相關的規定是《專利法》[6] 第10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7] 第14條,《合同法》第34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8] 第22~2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7條。
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相關的規定是《專利法》第12條、第47條、第54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5條,《合同法》第18章第3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部分。
專利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
專利申請權轉讓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這類專利合同糾紛是在專利申請權轉讓或者專利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
引起這類糾紛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①在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存在爭議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的有關權利轉讓的合同可能無效,從而給受讓人造成損失,引起糾紛。
②沒有取得共同申請人或者共同專利權人的同意,單獨將權利轉讓引起的糾紛。
③專利權已經失效(自動放棄或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原專利權人沒有及時通知受讓人,從而引起糾紛。
④由于雙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而引起的糾紛。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屬技術轉讓合同的一種,對糾紛的解決可直接按照《合同法》[2] 中關于技術轉讓合同的規定處理。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指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因對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產生的糾紛。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也屬于技術轉讓合同,對有關糾紛的處理也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專利技術中介合同糾紛專利技術中介合同屬于技術服務合同的一種,它是專利代理機構、信息咨詢機構、技術市場及個人為傳遞技術情報信息,組織工業化、商品化生產,促使專利權人和實施單位訂立的一種合同。
這種合同可以是專利供應方和專利需求方與中介方共同簽訂,或由供、需雙方分別與中介方單獨簽訂。
合同建立在供、需雙方對中介方絕對信任的基礎上,自愿通過中介機構實施。
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是供、需雙方與中介方發生的糾紛,應按技術服務合同來規范各自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與專利代理合同相關的規定是《專利法》第19條和《專利代理條例》。
首先需要明確地告訴大家在我國專利許可合同發生糾紛之后在法律上確實有明確的規定,其次專利許可如果發生合同上的糾紛存在著行政上的法律適用以及民事上侵權法律適用,需要根據具體案件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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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備案時間過了沒備案的影響是什么
一、專利許可備案時間過了沒備案的影響是什么 專利許可合同未備案對于獲得許可的人的權利會有一定的影響,比如在上訴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時候需要提供備案的證明資料,因為沒有備案就無法提供備案的證明資料,這是對獲得許可的人的權利有很大影響的。
1、如果沒有備案,對于獲得許可的人的權利會有一定的影響。
比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 (二)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其在國知局備案的證明材料,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2、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本質上是一種民事合同。
只要符合法定要件,沒有無效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簽訂后,應當進行備案。
第十五條 除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知局辦理專利權人變更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知局備案。
第八十八條 國知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與專利申請和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第八十九條 國知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專利許可證合同
一、合同名稱示范條:1。____________專有技術轉讓合同2。______________專利許可證合同3。許可證合同說明:要求合同的名稱能確切反映合同的性質和內容。
二、簽約時間與地點示范條:1。本許可證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_______簽訂。
2。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于中國________________市。
說明:①合同應當寫明簽約地點。
根據國際私法原則,合同的簽約地往往決定合同所適用的法律。
一般大中型項目應在我國簽字。
在國外簽字的,要注意排除只能適用外國法的問題。
②合同應當寫明簽約日期。
如果雙方或多方在不同時間簽字的,要寫明最后一方的簽字日期,此日期通常解釋為合同的簽約日期。
對許可證合同來說,合同的簽約日期一般不是合同的生效日期,但與合同的生效有關。
三、合同當事人及法定地址示范條: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________________進口總公司(以下簡稱受方)為一方:德意志聯邦共和國________________技術公司(以下簡稱供方)為另一方,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以下稱本合同)。
(雙方法定地址以及電話、電傳號碼)2。中國________________進出口公司________分公司和大連________廠(下稱甲方)與日本________株式會社(下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以下條款簽訂本許可證合同。
(各當事人的法定地址,也可寫明電報、電傳號)說明:①合同當事人可由引進單位與被委托的外貿公司共同對外簽約,或由外貿公司以及有對外經營權的引進企業單獨對外簽約。
如委托外貿公司簽約,可在合同中規定具體執行合同的引進企業的名稱。
②雙方當事人一般不要簡稱買方或賣方,可簡稱供方與受方,或甲方與乙方。
③雙方當事人的名稱要寫全稱,因為當事人的全稱通常都表明了企業的性質,如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營公司、無限責任公司,還是合伙公司等。
④要寫明法定地址,不僅可以作為當事人的聯絡地址,而且對決定訴訟管轄權有意義。
決定管轄權的標準,有一種是根據被告住所地或營業地決定的。
四、鑒于條款示范條:1。鑒于供方擁有設計、制造、安裝________產品的專有技術,供方是該項技術的合法所有者,愿將該技術轉讓給受方。
2。鑒于雙方合作的愿望,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乙方同意給予甲方在中國設計、制造、使用和銷售________專利的權利(以及使用________商標的權利)。
該專利已是乙方在工業上使用的對象,已制造過________產品。
說明:鑒于條款是一種敘述性條款,主要是表明雙方簽約的愿望、目的、原則以及說明供方轉讓的技術名稱、合法性及其實施情況。
五、合同所涉及的關鍵名詞的定義示范條:本合同所用下述用語的定義是:專用技術(KnowHow)系指為制造________產品所需的,為供方所掌握的一切知識、經驗和技能,包括技術資料和不能形成文字的各種經驗和技能。
技術資料系指上述專有技術的全部文字資料(或扼要指明資料的范圍)。
合同產品系指受方根據本合同使用供方所轉讓的專有技術制造和銷售產品。
凈銷售價系指銷售合同產品的發票金額扣除產品稅、交易折扣以及因退貨、拒收所引起的退款剩余的價款。
合同期限系指本合同生效日起算至第十年為止的期限。
說明:①定義要根據國際上的通告解釋,結合各合同的實際作出。
定義要確切,具有限定性,定義作出后不能再作其他解釋。
②如為專利或商標許可證,或者為混合許可證還應對專利、商標以及其他特有的名詞作出定義,以防止雙方解釋不一,發生爭議,保證合同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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