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獨占專利許可合同內容如何?,韓繼亮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6 12:15:5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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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獨占專利許可合同內容如何?
隨著我國中國法制的不斷深入,人們對于法律越來越相信,對于法律意識也是越來越強烈,人們相信法律,認為法律可以保護自己的有效權益,在這樣一個完全靠社會關系就能夠立足的,對于無權無勢沒有社會關系基礎的人來說,法律就顯得尤為重要。
關于專利,就是需要用法律的方式進行登記,由法律進行保護。
那么非獨占專利許可合同內容如何 一、專利實施獨占許可合同 其它合同知識產權合同技術合同勞動合同服務合同經濟合同 許可方是_________號中國專利的惟一專利權人。
許可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將_________號專利項下的發明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申請號是_________,中國專利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批準_________號專利權。
許可方有權和同意給予上述專利實施許可證。
被許可方同意得到許可方上述專利實施許可證。
雙方通過協商訂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許可證的類型 1、本許可證系一項獨占許可證。
2、許可方不得在第三條所列的合同地區內制造、使用和銷售本許可證產品。
3、被許可方有權授予分許可證。
4、本獨占許可證未經許可方允許不得轉讓。
第二條 技術使用范圍 1、許可方確定_________號專利的保護范圍是_________。
2、許可方已在合同地區以外的地區使用_________號專利技術,許可方根據使用結果確定達到以下技術水平。
3、_________號專利的全部技術使用范圍為本合同許可證的技術使用范圍。
第三條 合同地區 1、本獨占許可證授予以下地區:_________。
2、被許可方不得在上述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制造、使用和銷售本許可證產品。
3、被許可方可以向下列國家出口本許可證產品:_________。
第四條 技術援助 1、許可方有義務向被許可方提供實施_________號專利所必需的技術資料,其具體內容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
2、許可方負責接受、安排被許可方技術人員赴許可方企業培訓。
許可方應盡最大努力滿足被許可方培訓的要求,使被許可方人員能掌握_________號專利技術。
具體要求詳見本合同附件。
3、許可方負責派遣技術人員赴被許可方企業提供技術服務。
具體要求詳見本合同附件3。
第五條 專利技術的改進
韓繼亮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原告韓繼亮,男,漢族,1960年12月5日出生,無業,住天津市河北區博愛道26號。
委托代理人陳鷹,北京陳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許德蛟,北京陳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惠玲,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六申訴處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柴愛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行政訴訟處審查員。
第三人天津市正直交通設施安裝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區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劉夢陽,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亮,男,漢族,1966年3月22日出生,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員,住天津市河北區安定里大街9號403。
委托代理人程韞琳,男,漢族,1976年11月21日出生,天津市正直交通設施安裝制作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30號物理95。
原告韓繼亮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5年6月1日作出的第720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7207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于2005年8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天津市正直交通設施安裝制作有限公司(簡稱正直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05年1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韓繼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陳鷹、許德蛟,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丁惠玲、柴愛軍,第三人正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亮、程韞琳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第7207號決定系專利復審委員會就正直公司針對韓繼亮享有的第94106486.7號、名稱為“交通指示裝置及方法”的發明專利(簡稱本專利)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的。
專利復審委員會在該決定中認定: 正直公司提交的證據1是專利文獻,公開日早于本專利的申請日,其上記載的內容已經構成本專利的現有技術。
證據1公開了一種城市交叉路口定周期交通指揮信號機,同樣屬于交通指示裝置這一技術領域,其具有程序控制開關系統,燈箱體和裝于燈箱體的帶有遮陽罩的紅、黃、綠三個信號燈具,燈箱體下部設置了能向駕車者傳遞各色信號燈轉換時間信息的時間顯示裝置。
該時間顯示裝置由一列、若干個能分別發紅、黃、綠三種色光的發光器件依次排列組成。
該時間顯示裝置工作過程為,當某一信號燈開始亮時,該模擬顯示器的所有發光器件全部發光形成一個與正發光的信號燈色相對應的色光條(例如紅燈時所有發光器件同時顯示紅色),以后每隔一定時間熄滅一個發光器件,直至最后一個發光器件也熄滅時,原來發光的信號燈熄滅另一信號燈亮,此時模擬顯示器的所有發光器件又全部發光,并按上述過程不斷地工作(即每顯示一種顏色時都按時間遞增、發光個數遞減的規律變化)。
由此可見,將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證據1相比,區別在于:(1)證據1中的交通指揮信號機除了模擬時間顯示器外,上部還設有紅、黃、綠三個信號燈具;(2)證據1中沒有明確公開“標準參數存貯器、次級數據處理器,其驅動電路為:在原有的集中控制電路中的初級數據處理器的數據輸出端連接次級數據處理器,次級數據處理器上還有i個計時電路和i個相位電路,i個計時電路和i個相位電路連接控制i個發光裝置”這些技術特征。
其中區別技術特征(1)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能夠一體同時顯示時間變化和信號燈顏色的變化;區別技術特征(2)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完成與信號變化規律相關的參數的設置、存貯與處理,從而實現對i個指示燈的控制,進而達到所需要的規律變化的指示效果。
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駕車者可以不需要考慮、識別證據1中的裝于燈箱體上的紅、黃、綠三個信號燈具,僅根據模擬顯示器發光段的顏色、長度和其縮短速度的變化,判斷正在發光信號燈的剩余發光時間,就能夠通過一次識別,在獲取紅、綠、黃顏色信息的同時,又獲得時間動態信息。
因此,區別技術特征(1)的存在未使本專利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證據1中還公開了由Z-80單板計算機配適用接口和可控硅開關電路組成的程序控制開關系統,其中驅動器控制可控硅開關電路,即可對各燈箱進行控制。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講,Z-80單板計算機作為一種應用廣泛的單片機,由CPU、程序存儲器、數據存儲器和驅動電路構成,具有計數、定時、邏輯運算等多種功能,必然能夠實現本專利中計數器定時器電路,數據處理器、參數存儲器、計時電路以及相位電路的功能。
也就是說,對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在證據1的基礎上得到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并且最終實現的技術效果相同。
因此,權利要求1與證據1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關于創造性的規定。
從分類號來看,本專利的國際分類號為G08G1/095、1/096,而證據1為G08G1/085,兩者在國際專利分類表中屬于同一大組,技術領域相同;從技術方案來看,證據1中的交通指揮信號機與本專利的交通指揮裝置實質上都是路口所用的交通信號裝置,僅僅是所起的名稱不同,兩者所屬技術領域相同,能夠作為本專利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從屬權利要求2進一步限定,“指示燈采用發光點固定,顏色及形狀均可變換的矩陣板電光材料構成。
”如上所述,證據1中已經公開了指示燈采用發光點固定、顏色可變換的十六個矩形發光器件緊密排列成直條形的技術特征,并且發光段的長短變化構成了形狀的變化。
雖然韓繼亮強調本專利中的形狀變化是與交通信號燈的形狀相配合的,但權利要求2中沒有給出相應的限定并且在說明書中也沒有具體的描述,此外,韓繼亮還認為矩陣與矩形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但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該發光器件排列關系既無實質的不同,又沒有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即權利要求2在此基礎上限定的技術方案與證據1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因此,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時,也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關于創造性的規定。
馳名商標申請途徑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商標申請人專題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企業獲得馳名商標稱號的法定途徑有五種: 一、是直接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馳名商標。
企業可以向當地工商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由工商局調查核實后,逐級推薦上報,由商標局認定。
二、是在商標異議程序 并向商標局申請認定馳名商標。
《商標法》第13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企業如果認為他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在請求不予注冊他人商標的同時,提交證明自己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由商標局予以認定。
三、是在商標爭議程序 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認定馳名商標。
如果企業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證明自己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在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不當商標的同時,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自己的商標為馳名商標。
四、是在商標侵權行政處理過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認定馳名商標。
企業如果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侵犯自己的商標專用權,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自身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商標局則應當在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認定。
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自認定結果作出之日起1年內,當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標就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認定請求。
五、是在商標侵權民事訴訟程序中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認定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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