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發明專利權案件管轄需要考慮哪些因素?,福建華銀鋁業訴專利復審委員會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6 12:14:4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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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發明專利權案件管轄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一、確定發明專利權案件管轄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確定發明專利權案件管轄需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確定管轄法院,一般來說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專利糾紛有哪幾類? 1。專利申請權糾紛 專利申請權糾紛是專利糾紛中的一類,主要包括:一是關于職務發明創造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糾紛;二是關于誰是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糾紛;三是關于協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誰有權申請專利的糾紛。
2。使用發明創造的費用糾紛 專利申請公布或公告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創造的費用糾紛。
根據我國專利法規的規定,從公布專利申請起,到授予專利權止這段時間內,如果有人使用該項已經申請專利的發明,申請人有權要求取得報酬,或者保留在專利權被批準后補收專利使用費的權利。
有關當事人如果因此發生糾紛,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調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關于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糾紛 強制許可就是非自愿許可,是指國家的專利主管機關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經過行政程序允許符合條件的第三人利用該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并向其頒發強制許可證,目的是限制專利權人壟斷專利權。
但是,被許可使用人應當向專利權支付使用費。
有關當事人因此引起糾紛,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4。專利侵權糾紛 該類糾紛較多,主要包括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非法實施他人專利權的糾紛;假冒他人專利的糾紛;專利行政侵權糾紛,即專利機關作出了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決定和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侵犯甚至剝奪了專利權人合法權利而引起的糾紛。
5。專利權歸屬糾紛 是指發明創造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后,有關當事人之間就誰應當是真正的權利人所發生的確權糾紛。
專利權屬糾紛最常見的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的爭議,以及某項專利權是否屬于共有而產生的爭議。
此類糾紛既可以由專利機關調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類糾紛只解決權屬糾紛,即只解決專利權的主體,誰是專利權人,而不審查專利權的客體問題。
專利糾紛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費用一般是由法院判決敗訴的一方承擔,如果當事人之間就訴訟費用的承擔協商一致的,法院也可按照雙方的約定收取訴訟費,專利權案件的訴訟費用一般是按照標的數額進行收費,最低的訴訟費是五十元。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有哪些
福建華銀鋁業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原告福建省華銀鋁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工業路151號。
法定代表人李翔,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斌,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喜,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行政訴訟處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郭健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行政訴訟處審查員。
第三人廣東興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南莊鎮人和路54號。
法定代表人羅蘇,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秋星,江蘇蘇州興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建飛,江蘇蘇州興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福建省華銀鋁業有限公司(簡稱華銀鋁業公司)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5年4月26日作出的第719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7192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于2005年8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按照法律有關規定通知廣東興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興發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05年11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華銀鋁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斌、孫喜,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郭健國,第三人興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秋星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就華銀鋁業公司、王顯記針對興發公司擁有的名稱為“型材(12-D1212)”的99338388.2號外觀設計專利(簡稱本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7192號決定,認為: 一、本專利沒有違反專利法第五條規定。
二、證據1-2中的組件(12)與本專利的主要區別之處在于:1、本專利為一水平臺階設計,而在先設計為不規則的臺階形;2、本專利的滑軌為圓形,而在先設計的滑軌為鉤形并傾斜;3、本專利左側邊框上部為一圓形,在先設計左側邊框上部是一折角并帶有毛條夾持槽;4、本專利的加強板位于右側的支撐板,而在先設計則位于支撐板形成臺階的交匯處;5、在在先設計的臺階交匯處有一“C”形螺釘孔,而本專利沒有。
證據1-3與本專利主要存在如下區別之處:1、本專利為兩級臺階布置,而在先設計為三級臺階;2、本專利具有兩個腔體,在先設計只有一個腔體;3、在先設計中加強板的位置與本專利不同;4、“C”形螺釘孔的位置也不相同;5、本專利左側邊框上部為一圓形,在先設計左側邊框有一折角并向下彎曲。
根據綜合判斷的方式,在型材橫斷面周邊構成常規近似矩形的情況下,型材橫斷面的變化具有顯著的影響,本專利與上述證據存在的區別之處就體現在橫斷面的變化,其區別足以使一般消費者在視覺上產生顯著的影響,本專利與上述證據不屬于相同或相近似外觀設計,即不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因此本專利符合專利法第九條和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本專利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據此,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7192號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
華銀鋁業公司不服第7192號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稱:一、本專利與證據1-2的組件(12)附圖在設計要部存在以下相同之處:1、二者主視圖均略呈“F”狀;2、上部四個滑軌由左至右依次縮短,依附在呈臺階布置的兩個支撐板上,均垂直于下滑型材的底板;3、在左右兩邊支撐板下邊各有一 “C”形螺釘孔;4、支撐板的下部是底板;5、在支撐板和底板之間設有一個加強板;6、加強板與底板呈“上”形,并把整個外框分割呈兩個密閉腔體;7、在底板的左右兩邊是“I”形卡角,卡角相對布置形成固定插槽。
對于第7192號決定中認定的區別,原告認為:區別點1對于消費者來看,在先設計是呈近似矩形的大小兩個腔體,而本專利也是呈近似矩形的兩個腔體,雖然本專利的大腔體有一明顯的缺角,但對于這一局部來說,兩者仍是近似的。
對于區別點2,被告認定本專利的滑軌為圓形是錯誤的,應當是本專利的中間兩個滑軌的頂部橫截面為圓形,顯然這也是局部細微的區別,兩者構成近似。
對于區別點3,“C”形槽位于角落,普通的消費者不可能引起注意,兩局部應當構成近似。
對于區別點4,普通的消費者根本不會去認真研究或觀察支撐板的位置,整體上觀察,支撐板位于大約中間的位置,就這一局部,也應當構成近似。
對于區別點5,在先設計的臺階交匯處應為“C”形槽,由于位于交匯處,普通的消費者不可能引起注意并加以區別,兩局部應當構成近似。
對于型材這樣的產品,橫截面是產品的要部,而對于橫截面,也應當區分出要部。
根據以上的分析,在先設計和本專利應當構成近似,本專利應當被宣告無效。
被告在第7192號決定中忽略了橫截面的要部構成相同的事實,也沒有指出哪些區別點會使一般消費者在視覺上產生顯著的影響,其結論錯誤,應予以撤銷。
二、第7192號決定中對于證據1-3對比分析錯誤,區別點4中“C”形螺釘孔的位置是局部、細微的區別,消費者也不會引起注意,并構成誤認或混淆。
綜上所述,被告在第7192號決定中對于證據1-2、1-3與本專利的相近似判斷認定事實不清,結論錯誤,請求法院撤銷第7192號決定。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答辯堅持第7192號決定的認定,認為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維持第7192號決定。
第三人興發公司述稱:1、第7192號決定將本專利與證據1-2進行對比,指出兩者有五點區別,得出其區別足以使一般消費者在視覺上產生顯著的影響,二者不屬于相同或相近似外觀設計。
從兩者的截面視圖上我們可以看到:兩者的腔體高矮明顯不同,本專利腔體為扁平狀,而證據1-2的腔體則呈方形,這一區別也會使一般消費者注意到兩者的區別,而不會將兩者混淆。
2、原告要求被告列出哪些區別會使一般消費者在視覺上產生顯著的影響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被告在第7192號決定中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第7192號決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 1999年12月6日,羅蘇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型材(12-D1212)”的外觀設計專利(即本專利)申請,該申請于2000年8月9日被授權公告,專利號為99338388.2。
本專利授權公告包括5幅視圖,即主視圖、仰視圖、俯視圖、左視圖和右視圖(見判決書附圖)。
2004年1月7日,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本專利的專利權轉讓給興發公司,同時進行了著錄項目變更,將專利權人變更為興發公司。
福建福晶科技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
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一審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原告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楊橋西路155號。
法定代表人陳輝,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德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專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春暉,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專利代理人。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錢蕓,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王麗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第三人爍光特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信息產業基地創業中路11號。
法定代表人浦西民,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黃朝恩,男,漢族,1940年8月26日出生,爍光特晶科技有限公司技術顧問,住北京市朝陽區紅松園1號內8號樓1單元301號。
委托代理人陳建民,北京三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原告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的第851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于2006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1日書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理由正當,未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確定發明專利權案件管轄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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