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申請流程是怎樣的,破產債權人有哪些專有權利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6 12:14:36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知識產權申請流程是怎樣的,破產債權人有哪些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申請流程是怎樣的
熱門推薦:知識產權侵權 侵犯知識產權罪 專利訴訟 著作權登記 著作權保護 專利轉讓 商業秘密保護 知識產權在很多人眼里是一個高大上的領域,但實際上知識產權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你對知識產權的了解有多少?知識產權申請流程是怎樣的呢?下面小編就帶大家到樂知的法律大講堂去看看關于知識產權的那些事吧。
知識產權包括了很大的范圍,知識產權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所創造的知識產品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知識產權包括三個部分,一個是商標,一個是專利,一個是著作權。
對于不同的申請領域來講,會有不同的申請條件。
一、商標 1、條件。
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者。
2、材料。
申請商標注冊應提交的材料: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商標注冊申請書3份,公司介紹信,商標標準圖案(5*5--10*10CM)15份。
3、申請流程 (1)對商標進行檢索(記住一般代理商會免費幫檢索,代理機購代理人會給你出一份代理報告給你,你有不懂可以找代理機購代理人給你解釋),能申請的話,代理人就會幫你申請。
(2)形式審查:申請遞交后大約3到4個商標局就會發一個申請受理書,這個期間就叫做形式審查。
(3)形式審查好后,就會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大約1年左右時間 (4)如果實質審查合格后就會進入公告程式,這個也叫異議期,大約3個月時間。
(5)公告期滿,無人提異議就可以拿到證了。
二、專利 (一)申請專利的材料。
申請發明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發明專利請求書、說明書(必要時應當有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附圖,各一式兩份。
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附圖,各一式兩份。
(二)申請流程 1、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 (1)專利項目評估申請表 (2)被評估專利項目的專利證書、受理通知書、專利申請文件(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等)資料的復印件 (3)非當年授權的需提交當年度繳納專利年費發票的復印件 (4)專利項目已形成產業化經營的有關材料證明 (5)專利項目所獲獎勵的證書及相關材料的復印件 (6)單位營業執照或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破產債權人有哪些專有權利
法律咨詢:破產債權人的專有權利是什么? 律師回答: 破產抵消權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第三十四條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條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破產債權人的專有權利是什么
破產債權人的專有權利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第三十四條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條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前款規定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于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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