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專利權轉讓可以扣減費用嗎?,天津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修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6 12:11:16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多人專利權轉讓可以扣減費用嗎?,天津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修正)
多人專利權轉讓可以扣減費用嗎?
一、多人專利權轉讓可以扣減費用嗎? 可以的,由于專利轉讓費用法律并沒有規定,專利的轉讓費是雙方約定的。
所以只要是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一致的,就可以減免轉讓的費用。
在專利市場中并沒有規范的價格,一項專利可能很值錢,也可能一文不值。
不能籠統地說一項普通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可以賣多少錢,要看你的專利是哪方面的,市場前景如何,有沒有許可,能不能轉化,有無權利糾紛,專利有效期還有多少時間,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是否可以不被輕易繞開等,都直接影響專利的價值。
二、專利轉讓稅率是怎樣的? 1、個人所得稅。
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及其他特許權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所列舉的應稅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之一,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計稅方法是:納稅人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稅率為20%。
2、營業稅。
凡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等屬于《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稅目稅率表所規定的應稅收入(轉讓無形資產),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
其計稅方法是:以轉讓無形資產所取得的全部收入作為計稅依據,依5%的稅率計算征收。
納稅人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稅率為20%。
三、專利轉讓如何收費? 1、轉讓專利收入需要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繳納營業稅、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
2、同時按轉讓專利收入扣除相關稅收、費用后,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目繳納20%個人所得稅。
收入扣除繳納的相關稅金(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后,區別不同收入分別處理: 1、不到4000元的,扣除費用800元: 應納稅所得=收入-800元 2、收入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 應納稅所得=收入*(1-20%) 3、應納稅款=應納稅所得*20% 進行專利權轉讓的雙方如果是在達成轉讓的合意之后,雙方可以就轉讓合同以及其他的材料,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進行專利權人的變更登記,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權人的變更登記時,需要由申請變更的一方繳納相應的變更費用。
專利權轉讓的費用是多少? 專利權轉讓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天津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修正)
天津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推動專利運用,保護發明人、設計人和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市專利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專利發展戰略,采取措施促進專利創造、運用,加強專利保護和管理,并保障專利事業發展所需的經費。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知識產權戰略領導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的專利工作,研究、解決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專利促進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保障專項資金的規模與專利工作的實際需要相適應。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產生較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的單位和發明人、設計人給予獎勵。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本地區產生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或者專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專利創造 第九條 本市的專利創造工作應當將研究開發對產業發展有重大作用的核心專利技術、關鍵專利技術作為重點,促進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研究、開發專利技術及產品的投入費用,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購買專利所發生的費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十一條 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科研開發、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的立項、核準、驗收,應當把獲得專利權作為指標。
申請和維持專利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以在項目經費中列支。
申請前款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技術的專利檢索報告。
申請人未提交專利檢索報告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予以立項。
第十二條 政府財政資金支持項目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于項目承擔單位。
項目承擔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并取得相應的收益。
政府財政資金支持項目形成的專利,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積極推廣和實施,并將實施和維持的情況定期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工程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等認定和考核,應當將專利權擁有數量、質量、專利管理制度建設狀況作為重要指標。
第十四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
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報酬。
獎勵或者報酬給付的方式和數量,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如何判定是否造成專利侵權?
一、如何判定是否造成專利侵權 “侵犯專利權 ”行為成立的要件 1、存在有效的專利權 2、發生了法定的侵害行為 3、所發生的侵害行為具有違法性 4、侵害行為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廣義) 5、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包括明示和默示) 6、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7、行為人實施的技術、設計方案落入專利保護范圍 前述七個要件是認定侵犯專利權行為成立的充要條件,缺一不可; 專利侵權案件的處理或審理的目的實質上就是對于前述七個要件的滿足與否進行判斷。
二、專利被侵權如何索賠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于專利侵權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2月9日發布的《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明確指出,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應當貫徹公正原則,使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能夠得到合理的賠償專利侵權的損失賠償額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1)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
計算方法:因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利潤所得之積,即為專利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額。
計算方法: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即為侵權人所得的全部利潤。
(3)以低于專利許可證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多人專利權轉讓可以扣減費用嗎?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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