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轉讓程序是怎樣的,專利權的轉讓程序要求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6 12:05:5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的轉讓程序是怎樣的,專利權的轉讓程序要求有哪些
專利權的轉讓程序是怎樣的
專利權的轉讓程序 一、首先要了解專利技術貿易的模式 1、普通實施許可:許*方(即專利權人)允許被許*方實施其專利,許*方仍保留使用該項專利或再與第三方簽訂許可合同的權利。
2、獨占實施許可:被許*方取得獨占實施該專利的權利,任何他人(包括許*方)都不得實施該專利。
3、排他實施許可:被許*方有權實施,許*方也有權實施,但許*方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方實施。
4、分售實施許可:被許*方可以在許*方的同意下,以自己的名義許可第三方實施許*方的專利。
5、交叉實施許可:兩個專利權人以技術互惠交換的形式相互使用對方的專利。
6、專利權轉讓: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權轉讓給他人。
二、簽訂專利許可證合同 合同有以下條款: ①前言; ②合同術語定義; ②合同的標的:指技術范圍的確定和說明。
寫明專利的種類、名稱、申請日、批準日、有效期等; ④費用的支付:分為一次總算支付、提成費(接銷售金額或利潤確定提成比例)、入門費加提成費(簽訂合同后,預付一筆費用,然后每年再按銷售金額或利潤來提成)、技術入股(專利權人以其專利技術作為股份投入,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⑤技術資料的交付:規定技術資料的范圍、交付時間、地點、驗收方法; ⑥技術改進成果的分享:簽約后一方對該專利技術的改進,其成果歸誰所有及另一方的利益問題; ⑦技術服務和人員培訓:被許*方獲得技術資料后可能無法制造出合格產品,還須許*方提供培訓、指導等; ⑧保密條款:主要涉及技術秘密,被許*方應對許*方負有保密的義務; ⑨擔保條款:雙方各自互相給予對方履行合同的許諾;
專利權的轉讓程序要求有哪些
專利權的轉讓程序要求有哪些 (一)、首先要了解專利技術貿易的模式 1、普通實施許可:許*方(即專利權人)允許被許*方實施其專利,許*方仍保留使用該項專利或再與第三方簽訂許可合同的權利。
2、獨占實施許可:被許*方取得獨占實施該專利的權利,任何他人(包括許*方)都不得實施該專利。
3、排他實施許可:被許*方有權實施,許*方也有權實施,但許*方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方實施。
4、分售實施許可:被許*方可以在許*方的同意下,以自己的名義許可第三方實施許*方的專利。
5、交叉實施許可:兩個專利權人以技術互惠交換的形式相互使用對方的專利。
6、專利權轉讓: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權轉讓給他人。
(二)、簽訂專利許可證合同 合同有以下條款: ①前言; ②合同術語定義; ②合同的標的:指技術范圍的確定和說明。
寫明專利的種類、名稱、申請日、批準日、有效期等; ④費用的支付:分為一次總算支付、提成費(接銷售金額或利潤確定提成比例)、入門費加提成費(簽訂合同后,預付一筆費用,然后每年再按銷售金額或利潤來提成)、技術入股(專利權人以其專利技術作為股份投入,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⑤技術資料的交付:規定技術資料的范圍、交付時間、地點、驗收方法; ⑥技術改進成果的分享:簽約后一方對該專利技術的改進,其成果歸誰所有及另一方的利益問題; ⑦技術服務和人員培訓:被許*方獲得技術資料后可能無法制造出合格產品,還須許*方提供培訓、指導等; ⑧保密條款:主要涉及技術秘密,被許*方應對許*方負有保密的義務; ⑨擔保條款:雙方各自互相給予對方履行合同的許諾; ⑩爭議的解決:規定雙方發生爭議后的解決辦法; ⑾違約條款:對不履行或不按時履行合同等違約的處理;⑿合同的生效日、有效期限、終止及延期。
專利權的轉讓自什么時候起生效
一、專利權的轉讓自什么時候起生效 我國法律對于專利權的轉讓做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專利法第10條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條第四款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
”也就是說轉讓專利權,雙方還當事人必須簽訂合同并且進行登記公告,合同生效以后專利權的轉讓才會生效。
因此,專利權的轉讓時間是在登記公告之后。
二、轉讓專利權需要注意的問題 1、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及處置辦法。
在轉讓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實施該專利,轉讓合同可以約定,在轉讓合同簽訂生效后,轉讓方可繼續實施或停止實施該專利。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則轉讓方應停止實施該專利。
在轉讓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許可他人實施的許可合同其權利義務關系在轉讓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轉移給受讓方。
2、轉讓費及支付方式。
涉及的專利權的轉讓費,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在專利局公告后,受讓方將轉讓費全部匯至轉讓方的帳號,或以現金方式匯至(或面交)轉讓方。
涉及的專利權的轉讓費,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在專利局公告后,受讓方即將部分轉讓費匯至轉讓方的帳號;待轉讓方交付全部資料后,受讓方將其余轉讓費匯至(或面交)轉讓方;支付方式采用銀行轉帳(或托收,現金兌付等),現金兌付地點一般為合同簽約地。
3、專利權被撤銷和被宣告無效的處理。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在轉讓合同成立后,轉讓方的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如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且轉讓方無惡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則轉讓方不向受讓方返還轉讓費,受讓方也不返還全部資料。
如果轉讓合同的簽訂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或轉讓方有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轉讓方應返還轉讓費。
他人向專利局提出請求撤銷專利權,或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該專利權宣告無效或對復審委員會的決定(對發明專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在轉讓合同成立后,由受讓方負責答辯,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請求或訴訟費用。
根據《專利法》規定,不管是專利申請權或者是專利權都是可以轉讓。
因此,這些權利也類似于一般的財產權,權利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其意自由處分,而將這些權利轉讓給其他人,就是處分權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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