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客體哪些技術受到保護的?,專利權的終止如何恢復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6 12:05:44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的客體哪些技術受到保護的?,專利權的終止如何恢復
專利權的客體哪些技術受到保護的?
一、專利權的客體哪些技術受到保護的? 必須是利用自然規律的技術創造,屬于技術范疇。
專利權客體是專利法所保護的發明創造。
發明創造屬技術范疇的概念,但作為專利法所保護的發明創造則是一個法律范疇的概念,因而專利權的客體除具有發明創造特征外還必須具有適法性。
(1)它必須是利用自然規律的技術創造,屬于技術范疇。
人為的規定、非技術的發明創造不能作為專利權客體。
(2)必須具備再現和可實施性,并且是已完成發明創造。
(3)其發明創造不得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不屬于法律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情況。
(4)發明創造還得具備專利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專利權的客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專利技術的概念 專利技術是指被處于有效期內的專利所保護的技術。
根據我國專利法對專利的分類,主要是包括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所保護的技術。
外觀設計專利因為保護的是新設計,而非技術,所以,嚴格意義上說,應稱為專利設計,而不是專利技術。
但是,大家通常所說的,有寬泛外延的專利技術一詞是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都包括在內的。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技術僅僅是指被授權專利所保護的技術,也就是僅僅指被專利的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而不能認為專利說明書中所記載的技術都是專利技術,更不能認為未被授權的專利申請所記載的技術也是專利技術。
專利技術會隨著專利有效期的結束而變成非專利技術,或稱過期專利技術了,也就可以無償使用。
專利權包括: 1、發明專利權,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專利權,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外觀設計專利權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二、專利權怎么保護 專利保護是指在專利權被授予后,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不得對發明進行商業性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在專利權受到侵害后,專利權人通過協商、請求專利行政部門干預或訴訟的方法保護專利權的行為。
不同領域的專利保護方式也不同。
我國《專利法》對專利權的保護做出了明確規定,發生專利糾紛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們常說的發明創造是一種知識產權,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也是人們在認知能力提升的同時,對于知識產權的重視和維護。
在日常的生活中往往會受到的專利帶來的好處和影響,知識產權幫助我們提高生活質量和充實精神世界,促進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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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終止如何恢復
專利權的終止怎樣恢復 依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終止專利權是有正當理由的,專利權人可權向國務院專利管理部門請求恢復專利權。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知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知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知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專利權的終止能恢復嗎
專利權的終止能不能恢復 依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權被終止后,專利權人可以請求恢復,但能不能恢復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知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知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知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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