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專利糾紛怎樣處理,共同享有專利權的法律規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5 15:02:3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共享單車專利糾紛怎樣處理,共同享有專利權的法律規定
共享單車專利糾紛怎樣處理
具體案情 2022年3月7日,圍繞某單車涉嫌專利侵權,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分別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程序,并分別獲得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立案受理。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因此,深圳市某科技科技有限公司不論是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抑或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予以處理,都是法律賦予其的合法的救濟方式和途徑。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據以起訴某單車侵權的專利可能涉及不同的專利,其中,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一案涉案專利尚不明確,但其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發起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所涉專利是確定的,即“專利號:ZL201310630670.7”的發明專利。
涉案專利分析:一項與“互聯網門禁”管理相關的專利 專利號為“ZL201310630670.7”的“互聯網門禁臨時用戶授權裝置和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時間為2013年12月2日,核準授權時間為2022年7月6日。
其技術原理為,允許裝有“與門禁系統交互的授權管理模塊”通信終端,比如手機或平板電腦,實現與門禁系統的交互,并通過授權管理進而實現門禁解鎖。
值得注意的是,在技術方案實現過程中,需要手機等通信終端向門禁系統發送“臨時用戶手機號碼和權限類型”。
簡單說,通過門禁系統的另外一端用戶,比如住宅用戶,通過門禁系統設置允許特定手機號碼用戶在特定時間段內,可能打開門禁出入相關安全門。
而某單車的解鎖方式,實際是通過互聯網模塊或藍牙通信模塊,實現手機與智能鎖及智能鎖管理系統的交互,進而確保智能鎖未被預約前提下,允許鎖具自動開鎖。
這意味著在解鎖方式或技術原理上,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據以發起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的專利技術,可能與某單車的解鎖技術并不相同。
呤某兩點疑問:專利申請時間緣何早于公司成立時間? 工商登記信息顯示,深圳市某科技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6月1日,注冊資金1000萬,由劉某田、張某光、張某翔、鄭某川、王某照等五名自然人出資設立,張某翔任法定代表人。
誠如前述,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據以起訴某單車侵權的發明專利“互聯網門禁臨時用戶授權裝置和方法”,申請時間為2013年12月2日,且申請人為“大連某科技有限公司”。
那么,為什么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拿著“大連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發明專利起訴某單車呢? 工商登記信息顯示,大連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7日,最初是由張某光、劉某田兩人出資設立,期間投資人曾多次變更,并于2022年6月19日變更為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
可以看到,1)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和大連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創始人均包含“張某光、劉某田”; 2)其中專利侵權糾紛行政程序處理中,涉案專利發明人為“張某光、劉某田、程某”; 3)大連某科技有限公司成了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共同享有專利權的法律規定
一、共同享有專利權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根據我國的《專利法》,專利權共有會產生如下法律后果: 1、 專利權的行使為約定優先。
即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采取優先遵循約定的方式,法律對共有人之間處分專利共有權利不加以過多的干涉,尊重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自由。
2、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共有人單獨行使權利的方式僅限于單獨實施和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專利。
但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專利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產生是共有人共同創造的結果,每一個共有人均為此付出了代價,理應允許單獨實施專利,也應允許共有人許可他人實施專利,但許可實施僅應限于普通許可,因為如果是獨占或排他許可,則排除了其他共有人實施專利或許可實施專利的權利,這對其他共有人顯然不公平。
另外,對于普通許可他人實施的情況下,由于共有人之一并未付出任何人力、物力、財力而只是利用共有的發明創造收取使用費,這應當被視為是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因此應當將收取的使用費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3、除單獨實施或以普通許可方式實施專利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這是保障共有人權利的主要措施。
單獨實施或以普通許可的方式實施專利,均不會對專利權造成任何實質性的損害,相反是在充分有效的利用專利技術創造經濟價值。
但是,如果對專利權進行放棄、轉讓、獨占許可、提起侵權訴訟等行為,則會對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產生實質性影響,此時行使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二、不受專利權保護的對象有哪些? 1、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2、科學發現。
3、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如果是進行智力活動的工具、設備、裝置等產品則可以授予專利權。
4、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用以診斷或治療疾病的儀器和藥品可以授予專利權。
5、動物和植物新品種。
培育和生產動植物的方法可以授予專利權。
6、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7、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如果專利權是共同享有的話,那么說明是兩位以上自然人共同創造的發明物,在該發明物使用的過程當中,可能共有人各自都保留了對專利權可以單獨實施的部分,在發明物發明的過程當中,共有人最好就對共有專利權的使用問題提前約定清楚。
專利權轉讓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專利權是自動取得的嗎
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歸屬如何劃分?
一、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歸屬如何劃分? (一)、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可以是單位與單位之間的合作(如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企業之間的合作),也可以是單位與個人之間的合作,還可以是個人與個人的合作。
合作的方式,可以是合作各方按照分工分別承擔一項發明創造的不同部分或者不同階段,也可以是一方或幾方負責提供資金、設備、場地等物質條件,另一方或幾方負責進行技術開發活動。
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合作各方可通過協議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及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的歸屬,以及合作各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如果合作各方沒有就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專利權的歸屬達成協議的,按照本條的規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取得的專利權應當歸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發明創造的一方或幾方。
如發明創造合作各方共同參與完成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取得的專利權應屬于合作各方共有。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
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
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對于合作中各方共同完成的發明創造,應當由各完成方共同作為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當然,實際操作中可選定一方為其他各方的代表,辦理有關專利事務),其 方或幾方沒有征得其他共同完成方的同意的,不得自行提出專利申請。
對此,合同法上述條文中規定:“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 (二)、關于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的歸屬問題。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則,在委托合同關系中,受托方根據委托方的委托辦理委托事務,其辦理委托事務的風險應當由委托人承擔;同時,其辦理委托事務取得的成果,也應當歸于委托人。
委托人則應按合同的約定向受托人支付費用和報酬。
因此,不少國家的法律都規定,接受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取得的專利權屬于委托方。
而我國專利法為側重保護實際完成發明創造一方的利益,規定接受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協議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取得的專利權歸于完成發明創造的一方,即歸屬于受托方。
當然,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協議規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歸屬于委托方或者由雙方共有的,應按照協議的約定。
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也有規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
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 綜合上面所說的,共同發明創造一般就是屬于兩個人以上或者是兩個單位以上所發明的作品,對于其專利權的歸屬,那么在發明之前就需要雙方認定好,避免之后產生任何的糾紛,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照條款來,這樣雙方的利益都會受到保護。
共同發明的專利權為共同發明人嗎 關于職務發明創造的歸屬
共享單車專利糾紛怎樣處理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共同享有專利權的法律規定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專利申請 專利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