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專利權的途徑有哪些?,假冒專利專利侵權的區別是什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5 15:02:2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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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專利權的途徑有哪些?
專利權人享有專利人身權和專利財產權兩個方面的權利。
當自己的專利權受到侵害時,專利權人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保護自己的專利權呢?樂知小編理相關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目前我國法律規定,專利被侵權時,有三種(官方)專利保護途徑供選擇。
它們是: 1。專利行政管理(處理)途徑; 2。專利民事訴訟途徑; 3。專利刑事訴訟途徑。
專利權人可以根據專利侵權的性質、情節以及專利侵權處理過程中侵權者的態度與賠償等來決定采取的途徑。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 “情節嚴重”為: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 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四種情節。
) 一。一般,普通的專利侵權可以采取向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當地知識產權局)舉報走行政處理途徑。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侵權情節依職責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1。責令侵權者停止侵權; 2。沒收違法所得; 3。罰款等。
在行政處理過程中,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可采取的行政手段有: 1。調查收集有關侵權證據; 2。查封、扣押涉嫌假冒專利產品等。
“侵權證據的調查收集”和“對假冒專利產品的查封、扣押”均是日后對侵權者追訴、解決侵權賠償問題的有力佐證。
目前,國家已逐步認識到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緊迫性,認為自主創新是一個國家良性發展的長久之計,因此在“十二五”規劃綱要中著重提出“建設創新型國家、社會”國策。
從中央到地方(各部門聯合)均加強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打擊假冒偽劣力度,一個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國家氛圍正逐步構建。
專利管理行政部門是國家管理專利工作的職能部門,其在打擊專利侵權、保護權利領域起到首當其沖作用,對整個專利侵權事件的處理,其所發揮的作用應日益凸顯。
二。專利民事訴訟途徑一般是解決專利賠償、制止侵權的途徑。
專利權人通常在侵權證據已較充分的前提下,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假冒專利專利侵權的區別是什么?
一、假冒專利專利侵權的區別是什么? 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專利侵權行為的界線是分明的。
《刑法》所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不僅涵蓋“專利侵權行為”,而且主要是指“專利侵權行為”,這是因為較之于《專利法》所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來說,“專利侵權行為”與專利權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關,迫切需要用《刑法》予以規范。
這位學者顯然是把個人的學術觀點視為“立法者的本意”,其觀點是難以成立的。
在我國,立法者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而不是指參與立法工作的個人。
既然《刑法》和《專利法》都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不能人為地將《刑法》所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專利法》所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割裂開來。
由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并未對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具體含義作規定,因此,對假冒專利罪中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應當并且只能根據該行為在《專利法》中的固有含義予以解釋,換句話說,就是要運用系統解釋方法,著眼于《刑法》與《專利法》的聯系來解釋假冒專利罪中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既然未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那么,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商標的基本作用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而專利的基本作用是保護發明創造,這種不同的作用決定了假冒注冊商標以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為前提,而假冒專利的行為恰恰是指“未使用”他人專利的情形。
二、單位構成假冒專利罪嗎 可以構成。
假冒專利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通常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非專利權人,但也可以是專利權人,例如,有的行為人以自己的實用新型專利假冒他人的發明專利,以自己市場知名度或美譽度低的專利產品假冒他人知名度或美譽度高的專利產品。
我國在近幾年中也是不斷的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如果說不法分子做出了侵犯專利的行為都要承擔相應責任,專利侵權是一種違法行為相較于假冒專利的欺詐行為有很大程度上的區別,兩種之間規定方法與侵犯對象都大不一樣,所以說對專利侵權和假冒專利的處罰也是有所不同的。
假冒專利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假冒專利罪應該如何進行認定?
假冒專利是侵權行為嗎
假冒專利是侵權行為嗎 對注冊的專利進行假冒的,是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情節比較輕的是侵犯權利權,情節嚴重的構成刑事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專利罪】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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