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實質審查費專利會被公開嗎,李麗敏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5 11:04:1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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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實質審查費專利會被公開嗎
未交實質審查費專利會被公開嗎 1、實質審查是應申請人請求而作出的,且申請人需要同時繳納費用,如果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繳納此項費用或未提出請求,則所提出的發明申請,即使已經公布,也將因此被視為撤回,也就是白白貢獻給社會而不能獲得專利權。
初步審查請求則是提交申請之時默認提出的,申請人只需繳納基本的申請費和公布費并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即可令其申請進入初步審查程序。
2、實質審查的內容比初步審查要多得多,要求也相對嚴格了很多,在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說明書公開程度、權利要求撰寫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設立了更高的標準。
符合標準則獲得授權,不符合標準則被駁回。
3、因為標準更高、審查員工作量更大,所以實質審查程序持續時間也比初步審查要長很多,比如初步審查可能只需要3個月,而實質審查往往需要1-3年甚至更長時間。
此期間內,申請人需要根據審查員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答復意見和對申請文件的修改,直至申請文件符合授權標準。
否則審查員有權予以駁回。
什么是專利實質審查 專利實質審查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文件進行仔細研究,對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進行審查,對要求保護的發明進行檢索,確定該發明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最終作出是否授予專利權的決定。
進行實質審查的前提是申請人提出關于進行裨審查的請求。
申請人可在自申請日起三年內,要求優先權的,自優先權日起三年內隨時請求專利局對其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申請人在上述期限內不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李麗敏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原告李麗敏,女,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臺灣省彰化縣員林鎮三和里18鄰和平東街一段170巷9號。
委托代理人李東輝,上海市一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祁軼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杜微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第三人昆山康勤精密閥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昆山開發區高科技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陳美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瀚濃,男,1960年1月31日出生,昆山康勤精密閥芯有限公司經理,住臺灣省臺北市。
委托代理人王莉莉,女,滿族,1982年10月22日出生,住遼寧省大連市得勝街21號。
原告李麗敏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的第754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簡稱第7545號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于2006年1月1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昆山康勤精密閥芯有限公司(簡稱昆山康勤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06年4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李麗敏的委托代理人李東輝,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祁軼軍、杜微科,第三人昆山康勤公司委托代理人張瀚濃、王莉莉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5年3月8日,李麗敏針對昆山康勤公司擁有的名稱為“撥桿式心軸陶瓷片結構改良”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03220598.8,簡稱本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005年9月15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7545號決定,認為: 1。證據認定 昆山康勤公司對李麗敏提交的對比文件1的真實性無異議,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可對比文件1的真實性。
對比文件1的申請日為2002年12月18日,早于本專利的申請日,公開日為2003年12月24日,晚于本專利的申請日,因此,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2款及《審查指南》中的有關規定,對比文件1僅可以用于評價本專利的新穎性。
2。關于充分公開 李麗敏認為本專利的說明書未對切控槽的位置及其與進、出水孔的配合關系作出清楚的描述。
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的記載,“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撥桿式心軸陶瓷片結構改良,將龍頭把手扳向左側時為熱水出水,將龍頭把手扳向右側時則為冷水出水”。
換言之,本專利的目的就在于通過改變上切控閥的切控槽的結構形狀來克服背景技術中所存在的容易將使用者燙傷的技術問題。
由于只需對切控槽的結構形狀作出改變,而無需對閥芯的整體結構作出大的改動,因此可以降低該產品的改造成本。
至于該切控槽的位置及其與進、出水孔的操作或配合關系已經在說明書及附圖中公開,本領域技術人員據此完全可以再現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實現其發明目的,達到其預期效果。
3。關于必要技術特征 李麗敏認為:權利要求書中未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包括未對切控槽的位置及其與進、出水孔的配合關系作出限定,故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的規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上切控閥(44)的底面設有切控槽,下切控閥(45)上設有二進水孔(451,452)及一出水孔(453)”和“所述的上切控閥(44)的底面與下切控閥(45)的頂面相接觸并滑動連接”已表明了切控槽的位置及其與進、出水孔的配合關系,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能夠解決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達到預期的效果,因此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的規定。
4。關于新穎性
標準專利權人能否尋求禁令救濟
1、 如果標準專利權人能夠尋求禁令救濟,如果專利侵權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措施,責令其停止相關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六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不及時制止,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的,提起訴訟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措施,責令停止。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
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裁定不停止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措施責令停止有關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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