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專利的優先權日,關于中國內地和香港專利申請若干問題說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00:46:1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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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專利的優先權日
專利權人行使優先權必然會涉及到專利優先權日的確定,那么,什么是專利優先權日呢?專利優先權日如何確定呢?確定專利優先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針對以上問題,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專利優先權日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概念 《巴黎公約》第4條A款第(1)項規定:“在本聯盟的任何一個國家正式提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注冊申請的任何人或者權利繼受人,從最初的申請日(稱為‘優先權日’)起,在一定期間(稱為‘優先權期間’)內,在聯盟的其他成員國提出的同樣的內容的申請(“專利申請日”)的應當享有優先權。
” 二、優先權日效力 1。 以優先權日作為判斷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時間標準,使他人在優先權期限內就相同主題提出的專利申請不具備專利性。
2。
在優先權日后,與第一次申請主題相同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公開發表或公開使用,不論是申請人自己所為還是第三人所為,都不損害后來提出并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并且也不會給第三人帶來任何權利。
3。 要求本國優先權也可以給申請人帶來便利,申請人可以利用本國優先權在符合單一性的條件下將若干在先申請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請中提出。
4。申請人可以在優先權期限內,實現發明專利申請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互相轉換。
三、滿足條件 國外 a。優先權日必須是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而不能以第二次、第三次等申請的日期作為要求優先權的基礎。
b。優先權只適用于第一次提出發明創造專利申請的內容。
c。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在中國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是同一人,才有權要求優先權。
同一申請人包括申請人的權利繼受人。
d。必須在優先權期間內向中國提出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自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內,外觀設計在6個月內) 國內 我國《專利法》第29條第2款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以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為基礎向國知局提出實用新型或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本國優先權。
要求本國優先權應注意以下問題: a。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后申請的申請人和先申請的申請人是同一人。
“同一人”包括申請人的繼承人或權利繼受人。
b。本國優先權的規定僅適用于發明或實用新型,不適用于外觀設計。
關于中國內地和香港專利申請若干問題說明
關于中國內地和香港專利申請若干問題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 現將《關于香港回歸后中國內地和香港專利申請若干問題的說明》予以公告。
說明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后,香港特別行政區設有單獨的專利制度,施行香港《專利條例》和《注冊外觀設計條例》。
為方便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申請人辦理有關申請專利手續,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人和居民提交專利申請的問題 (一)提交國際申請中國專利局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人和居民根據《專利合作條約》提交國際申請的受理局。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人和居民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交國際申請。
(二)提交中國國家專利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人和居民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中國國家專利申請的,仍按照中國專利局1995年8月21日公告的《關于港澳地區專利申請若干問題的規定》辦理。
二、關于國際申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獲得專利保護的問題 (一)申請人在提出的國際申請中指定中國并希望其申請在香港獲得專利保護的,除應向中國專利局辦理有關手續外,還應當按照香港《專利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標準專利的請求注冊批予手續或短期專利的請求批予手續。
(二)要求獲得中國發明專利的國際申請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后,申請人為獲得香港標準專利的保護,應當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辦理標準專利的注冊手續,即:自該申請由中國專利局以中文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者該申請已由國際局以中文公布的、自中國專利局國家申請號通知書發文日起六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辦理記錄請求手續;并自該申請由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辦理注冊與批予請求手續。
以上程序適用于公布日或國家申請號通知書發文日是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后的申請。
(三)要求獲得中國實用新型專利的國際申請人為使其國際申請也獲得香港短期專利的保護,應當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自中國專利局國家申請號通知書發文日起六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辦理短期專利的批予請求手續。
以上程序適用于國家申請號通知書發文日是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的申請。
三、關于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獲得專利保護的問題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人,為獲得香港標準專利的保護,應當按照香港《專利條例》的有關規定,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辦理標準專利的注冊手續,即:自該申請由中國專利局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辦理記錄請求手續;并自該申請由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辦理注冊與批予請求手續。
以上程序適用于公布日是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后的申請。
四、關于要求獲得香港短期專利或注冊外觀設計保護的問題要求獲得香港短期專利 (除前述通過國際申請途徑外)或注冊外觀設計保護的,應當按照香港《專利條例》或《注冊外觀設計條例》的規定,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辦理有關手續。
關于減緩專利申請費用措施的通知
發布單位:專利局發布日期:1994年8月15日實施日期:1994年8月15日根據我局第43號通知的規定,我局制定了新的專利申請費減免辦法。
《辦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1992年8月18日、10月10日我局第181號、238號文同時廢止。
考慮到目前國內申請量大、分布廣、信息發布不均衡的現狀,國內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很難在短時間內實施我局第43號公告,可適當推遲至1995年1月1日。
在新的緩解措施實施前已經批準的費用緩解請求將繼續有效,新措施實施后支付的費用緩解比例將根據新措施自動轉換,即,原批準減持75%的減持80%,原批準減持50%的減持60%,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無需重新辦理減持手續。
關于專利的優先權日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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