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分案申請的定義是什么,專利分案申請的時間有何要求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3 10:22:2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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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分案申請的定義是什么
申請人申請的專利包括兩項以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國知局批準授與專利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行使向國知局提出將申請已獲批準的專利分立成兩項以上的專利的權利,這就是專利的分案申請。
申請人就自己的發明創造提出分案申請的,原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
申請人提出分案申請,申請書中應明確原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的副本,如果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原申請優先權文件的副本,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辦理有關的手續。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一件發明或者一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只能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提出專利申請。
但是,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兩項以上的實用新型,也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
滿足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兩項以上的實用新型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條件是:該兩項以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必需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在技術上應當是互相關聯的,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其中特定技術特征是指每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業整體,有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對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也作出了“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只限于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的規定,但對該外觀設計是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
專利分案申請的時間有何要求
一、專利分案申請的時間有何要求 專利法及實施細則對專利分案申請的時間沒有作出具體的要求,一般是在申請專利時一并提出申請的。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
但是,提出后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
第四十二條?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知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國知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四條或者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專利分案申請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專利分案申請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一、提出分案申請,申請人申請的一項專利必須包括兩項以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 二、提出分案申請必須在國知局下達授與專利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超過兩個月的時間規定,視為放棄分案申請; 三、提出的專利申請已經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申請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四、國知局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修改、補充,申請人期滿未作答復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五、提出分案申請的專利,不得改變原申請專利的類別。
申請人就自己的發明創造提出分案申請的,原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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