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終止再申請規定是什么?,專利權終止可以繼續申請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3 10:23:2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終止再申請規定是什么?,專利權終止可以繼續申請嗎
專利權終止再申請規定是什么?
一、專利權終止再申請規定是什么? 專利權終止再申請規定是可以通過消除終止的條件來重新的進行申請,專利權終止的情形有以下幾種,只要將以下幾種情形消滅,那么就可以進行再申請。
1、專利權期滿終止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算。
專利權期滿時應當及時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并將專利申請文檔轉入失效文檔庫。
2、專利權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終止 除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應當在辦理登記手續的同時繳納以外,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專利年度從申請日起算,與優先權日、授權日無關,與自然年度也沒有必然聯系。
例如,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日是1999年6月1日,該專利申請的第一年度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第二年度是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以此類推。
各年度年費按照收費表中規定的數額繳納,例如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日是1997年6月3日,如果該專利申請于2001年8月1日被授予專利權(授予專利權公告之日),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已繳納了第五年度年費,那么該專利權人應當在2002年5月3日至6月3日期間按照第六年度年費標準繳納第六年度年費。
二、專利權 未按時繳納年費(不包括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可以在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補繳時間超過規定期限但不足一個月時,不繳納滯納金。
補繳時間超過規定時間一個月或以上的,繳納按照下述計算方法算出的相應數額的滯納金: (1) 超過規定期限一個月(不含一整月)至兩個月(含兩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5%。
(2)超過規定期限兩個月至三個月(含三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0%。
(3)超過規定期限三個月至四個月(含四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5%。
(4) 超過規定期限四個月至五個月(含五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0%。
(5) 超過規定期限五個月至六個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5%。
凡在六個月的滯納期內補繳年費或者滯納金不足需要再次補繳的,應當依照再次補繳年費或者滯納金時所在滯納金時段內的滯納金標準,補足應當繳納的全部年費和滯納金。
例如,年費滯納金5的繳納時段為5月10日至6月10日,滯納金為45元,但繳費人僅交了25元。
繳費人在6月15日補繳滯納金時,應當依照再次繳費日所對應的滯納期時段的標準10繳納。
該時段滯納金金額為90元,還應當補繳65元。
對專利權的終止,實際可以分為正常終止與非正常終止兩種 凡因年費和/或滯納金繳納逾期或者不足而造成專利權終止的,在恢復程序中,除補繳年費之外,還應當繳納或者補足全額年費25%的滯納金。
專利權終止在我們國家確實也是比較常見的,因為很多的人員他們在專利權這個方面并不是特別的了解,導致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繳納年費的,根本沒有繳納這種情況之下就會導致專利權的終止,但是進行補繳之后是可以進行再申請的,當然也包括滯納金。
取得專利權后享有什么權力
專利權終止可以繼續申請嗎
一、專利權終止可以繼續申請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專利權被終止后是不能再申請專利的,專利權終止后專利就就會被公開,相同的專利就不再具有新穎性,不符合專利權授予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知局登記和公告。
二、專利權終止的法律后果 專利權人自愿將其發明創造貢獻給全社會,可以提出聲明主動放棄專利權。
專利權人主動放棄專利權的,應當使用專利局統一制定的表格,提出書面聲明。
放棄專利權只允許放棄全部專利權,不允許放棄部分專利權。
放棄部分專利權的聲明視為未提出。
專利權人不是真正擁有人,惡意要求放棄專利權后,專利權真正擁有人(必須提供生效法律文書來證明)可以要求撤消該聲明。
放棄一件有兩名以上的專利權人的專利時,應當由全體專利權人的同意,并在聲明或其它文件上簽章。
兩名以上的專利權人中,有一個或者部分專利權人要求放棄專利權的,應當通過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改變專利權人。
符合規定的放棄專利權聲明被批準后,專利局將有關事項在專利登記簿上和專利公報上登記和公告。
該聲明自登記、公告后生效。
專利權終止后怎么申請恢復
專利權終止后如何申請恢復 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權被專利管理部門終止后,專利權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知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知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知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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