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從蘋果手機禁售令看我國的知識產權行為保全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9 17:22:0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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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
知識產權法律法規 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的重要應用。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一直是國家科技進步的前提,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獨立的知識產權。
那么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有哪些呢? 1 (一) 綜合類: 《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知識產權”。
《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高法院、高檢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術合同”。
《對外貿易法》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2 (二) 商標權類: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高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3 (三) 專利權類: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
高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高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國防專利條例》。
4 (四) 著作權類:
從蘋果手機禁售令看我國的知識產權行為保全
蘋果手機禁售令的做出 “中國法院頒發了對蘋果iPhone手機的禁售令!” 消息傳來,一石驚起千層浪,媒體嘩然,果粉黯然。
要知道,蘋果iPhone手機是蘋果公司最暢銷的產品,而中國正是蘋果iPhone手機最大的市場,蘋果iPhone手機在中國遭禁售,對蘋果公司來說絕對不是件小事。
聽者不禁要問,中國法院這么做是否正確?有沒有法律依據? 隨著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責令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等多家蘋果關聯公司停止進口與銷售、許諾銷售涉案專利產品iPhone6s、iPhone6s Plus、iPhone7、iPhone7 Plus、iPhone8、iPhone8 Plus 和iPhoneX 的訴訟中行為禁止令(以下簡稱“禁售令”),緊接著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21號,以下簡稱“知識產權行為保全21條”或“《規定》”),用于完善和規范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
裁定和規定的先后出臺,看似給了福州中院蘋果手機禁售令一個權威的背書和點贊,但是,認真分析下來,筆者認為,這一行為保全最新規則的出臺未必對蘋果公司就不是利好。
禁售令的法律依據分析 福州中院作出上述禁售令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20號,2001年6月5日頒布,以下簡稱“專利訴前禁令司法解釋”)。
民訴法的上述兩條規定是我國法院裁定訴訟保全的最基本依據,包括財產保全、行為保全以及保全的法定條件和保全范圍等。
根據民訴法第一百條的規定,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的申請,可以責令當事人一方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而根據最高法院專利侵權訴前禁令司法解釋,法院在審查訴前禁令申請時主要考慮以下幾點: 1。被申請人正在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專利權; 2。不采取有關措施,是否會給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3。申請人是否需提供必要的擔保; 4。禁令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見專利訴前禁令司法解釋第11條)。
但是對于如何認定不采取措施會給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如何確定申請人的擔保責任,都沒有給出具體的認定標準或者考量的因素,因而也給了受理法院和審理法官較大的裁量權。
同時,該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 對知識產權行為保全21條的評析 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知識產權行為保全21條相比較專利侵權訴前禁令司法解釋在以下幾個方面有了改進和完善: (一) 實體上,明確了訴前禁止令構成條件的認定標準,使之更具操作性和指導性 根據此前相關法律,訴前知識產權行為禁止令的頒發條件是:(1) 權利穩定;(2) 基本構成侵權;(3) 不及時制止會造成申請人難以彌補的損害(即“情況緊急”情形);(4)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認定定罪量刑分析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權人依法對自己已注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它構成我國商標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我國商標法明確指出要保護商標專用權。
對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有的表現為生產或制造假冒商標,有的表現為銷售假冒商標,在實際生產中,較多的是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商品,這些都無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而且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商品,在客觀上使得大量的偽、劣、次產品投入市場,對名優產品及其他同類產品造成沖擊,造成消費者難辨真偽、上當受騙,嚴重的還會給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脅,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雖然自己本身并沒有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但其行為使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費者,危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同時在經濟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強化,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8條明確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之一。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這種商品多屬偽、劣、次甚至有害物品。
所謂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即必須是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商品。
如果故意銷售的商品是假冒非注冊商標偽商品,或者與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展于同一種,就不能構成故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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