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談談與馳名商標相關的認識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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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發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解釋》共29條,根據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重點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仿冒混淆、虛假宣傳、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問題作出了細化規定。
法釋〔2022〕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2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引發的民事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經營者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且屬于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及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規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予以認定。
第二條 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的爭奪交易機會、損害競爭優勢等關系的市場主體,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其他經營者”。
第三條 特定商業領域普遍遵循和認可的行為規范,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商業道德”。
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行業規則或者商業慣例、經營者的主觀狀態、交易相對人的選擇意愿、對消費者權益、市場競爭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等因素,依法判斷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道德。
人民法院認定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道德時,可以參考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自律組織制定的從業規范、技術規范、自律公約等。
第四條 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并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標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標識。
人民法院認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標識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應當綜合考慮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知悉程度,商品銷售的時間、區域、數額和對象,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標識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
第五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標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 (一)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識; (三)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以及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四)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識。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標識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當事人請求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予以保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因客觀描述、說明商品而正當使用下列標識,當事人主張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
談談與馳名商標相關的認識誤區
馳名商標保護問題一直為商標權利人、相關公眾以及商標學術理論界、實務界關注。
自上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認定并保護馳名商標以來,商標法已經先后修改了3次,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相關部門規章也相應制定修改了4次,社會公眾對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認識也隨之經歷了一個逐步深入的過程。
隨著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立法及執法實踐的發展,馳名商標是對相關公眾熟知商標的保護制度的理念已逐漸被社會認知。
但在實踐層面,部分商標權利人、地方政府、地方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相關社會公眾、消費者對馳名商標認定及保護工作仍存在若干認識誤區,需要加以澄清和糾正。
誤區一:馳名商標是榮譽稱號,認定工作是榮譽評比。
澄清:馳名商標不是榮譽稱號。
馳名商標為“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馳名商標制度是對相關公眾熟知商標提供特殊保護的法律制度。
馳名商標認定是商標主管機關依法履行對相關公眾熟知商標的保護職責。
馳名商標認定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原則,只有馳名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才可以請求馳名商標認定保護。
獲得馳名商標認定后,在相關個案中馳名商標持有人可以制止涉案對方商標注冊并禁止使用。
馳名商標保護制度肇始于《巴黎公約》,馳名商標(well-—known Marks)保護制度設立的初始目的是為了解決因各國商標保護制度差異,一國商標權利人馳名商標在他國如何獲得保護問題。
《巴黎公約》規定,無論各國商標權利取得程序如何,相關成員國均應履行公約規定的對馳名商標給予保護的義務。
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后,各成員國簽署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擴大到非類似商品上,將服務標志也納入了保護范圍。
隨著改革開放的步伐,我國也先后成為《巴黎公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需要履行相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對馳名商標給予保護的義務,我國相關的商標法律、法規、規章也根據國際條約規定作了相應的修改。
目前在馳名商標保護立法方面基本已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
上述法律淵源表明,馳名商標制度是對商標權進行保護的國際規則之一,不是為了給市場主體商標賦予榮譽的桂冠,與評名牌無關。
既然相關國際公約、國內法律、法規、規章對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規定已經相當明確,那么將馳名商標當作榮譽稱號的認識誤區是如何產生的呢? 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門對馳名商標制度的認識確實有一個從模糊到逐步清晰的深化過程。
從1996年馳名商標的第一個部門規章《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的“批量認定、主動保護”,到2001年第二次商標法修改時的“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到2013年第三次商標法修改時進一步明確馳名商標的定義、認定前提、認定機關和程序以及禁止用“馳名商標”字樣做廣告宣傳。
上述法律、規章相關規定的修改軌跡體現了我國對馳名商標制度認識的變化歷程,雖然相關法律規章規定已經修改,但社會公眾認識的轉變還需要經歷一個過程。
另一方面,開展榮譽評比、表彰是我國各部門、各行業長期以來推動工作開展的一種慣性思維和工作方法,這些慣性思維和工作方法也對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產生了影響。
馳名商標反映的是商標的知名度,按照評比的慣性思維,“馳名商標”被想當然地看成是商標方面的榮譽稱號。
馳名商標認定被認為是國家主管機關組織的商標方面的榮譽評比。
獲得馳名商標認定被認為是地方政府在推動商標品牌經濟發展方面取得的政績。
相關主管部門認定馳名商標是對地方政府推動商標品牌經濟發展工作的支持等認識誤區也隨之產生。
在上述認識誤區引導下的市場主體及政府部門的相關工作安排進一步擴大了對馳名商標保護制度認識誤區的影響。
將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看作是評名牌的認識誤區是其他相關認識誤區產生的基礎,因而也成為了商標主管部門重點糾偏的對象。
經過2001年、2013年兩次商標法修改,以及商標主管部門長達十幾年持續不斷的宣傳和執法實踐糾正,目前將馳名商標認定看成是評名牌的錯誤認識已經得到糾正,通過認定馳名商標爭取非市場競爭優勢的行為得到制止,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目前已經正本清源,回歸立法本意,并將在打擊針對馳名商標的惡意搶注和制止侵權使用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誤區二:馳名商標一經認定,終身有效。
澄清:商標的馳名度是一個動態的、不斷變化的事實。
馳名商標認定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原則,認定結果僅對該案有效。
市場競爭的復雜性,難以保證某個市場主體在市場上是常勝將軍,不敗強人。
市場主體的商標知名度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的事實。
某一時間段某市場主體商標知名度高,符合馳名商標保護的條件,獲得了馳名商標認定,某一時間段可能市場主體經營不善,商譽受損,作為凝結著市場主體商譽的商標知名度也會受到不利影響而下降,在嚴重情況下市場主體本身甚至都會消亡。
因而無論是司法機關還是行政機關均將馳名商標作為一個動態的事實來認定,主管機關根據當事人提供的馳名商標證據材料判斷在某一時間節點上,當事人的商標是否已經達到了馳名的程度,依法應給予馳名商標特殊保護。
個案認定原則同時也決定了馳名商標認定結論的法律效力,即馳名商標認定的法律效力只是在特定的案件中,針對特定的商標,特定的商品有效。
在不同的情況下,當事人在其他案件中要申請獲得馳名保護應重新舉證證明,先前獲得的馳名商標認定記錄只能作為曾受到馳名商標保護的參考。
誤區三:法律禁止“馳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不合理。
澄清:利用“馳名商標”字樣進行廣告宣傳涉嫌不公平競爭。
馳名商標作為法律提供的一項保護手段,只有在馳名商標商標所有人權益受到侵害,需要取得擴大保護時,才由國家主管機關進行認定并提供保護。
同樣是馳名商標,但由于沒有法律訴求,該馳名商標所有人就無法得以確認,也就無法進行廣告宣傳,就不能贏得更多消費者,甚至會失去部分消費者,這種商業競爭顯然是不公平的。
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我國發展市場經濟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則,允許用“馳名商標”字樣進行廣告宣傳既然有礙于市場公平競爭,則應予以制止。
現行商標法十四條第五款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該款規定并非是要禁止市場主體通過廣告等手段宣傳自己商標并使之達到馳名程度,該款規定禁止的是市場主體有意或無意忽略主管機關馳名商標認定法律效力,使用“馳名商標”字樣宣傳自己及其商標,從而不公平獲取市場競爭優勢的行為。
該款規定對于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正本清源,約束市場主體非因保護需求申請馳名商標認定也將起到重要作用。
雖然現行商標法沒有對生產、經營者之外的主體,例如政府部門宣傳馳名商標作出約束性規定,但基于商標法立法本意以及政府部門構建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職責,政府部門自身也應杜絕對市場主體馳名商標進行宣傳的行為。
誤區四:馳名商標是對產品質量的擔保。
澄清:馳名商標認定評價的是在特定案件中某一時間段上市場主體商標的知名度問題,產品質量監管并非商標及馳名商標法律制度的功能。
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志。
雖然理論界也認為商標還間接具有廣告、保證產品質量同一性等衍生功能。
但從本質看,商標法基本內容規制的是如何保障商標正常發揮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功能作用,從而保護商標權人權利,避免消費者混淆。
馳名商標雖然是知名度高的商標,但其基本功能并未變化。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馳名商標是“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這是對商標知名度和影響力的要求,商標法本身并未要求馳名商標本身要具有較高的聲譽,或者說要求使用馳名商標的商品應該具有較好的質量。
從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列舉的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看,也主要是會對商標知名度產生影響的要素。
上述法律規定內涵表明,市場主體產品質量等其他情況可能會對商標聲譽產生影響,但非馳名商標認定需要考慮的關鍵要素。
選擇發明專利申請有哪些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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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品質的發明專利申請無論是在辦理過程中還是在后續出現一些問題的時候都能盡可能為用戶避免掉不必要的麻煩,使其省心的辦理完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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