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專利申請流程與中國專利申請流程的差別,關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使用問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8 15:31:25 瀏覽: 79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歐盟專利申請流程與中國專利申請流程的差別,關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使用問題的批復
歐盟專利申請流程與中國專利申請流程的差別
歐盟專利申請流程與中國專利申請流程的差別 歐盟專利申請流程與中國專利申請流程有什么區別?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國企業越來越重視邁向全球,進入國際市場,與外國企業競爭,尤其是在歐洲和美國等經濟活躍的國家和地區,以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獲取一席之地。
歐盟專利是外國公司申請最多的專利類型之一。
今日,澤聯知識產權也給您詳細分析了歐盟專利申請過程中每個程序的內容。
歐盟專利申請流程與中國專利申請流程的差別 一、遞交歐盟專利申請 申請者可以用三種官方語言之一向歐洲專利局申請:英文、法文和德語。
歐洲局將于提交申請后一個月內發出通知。
二、專利檢索 提交申請時,還必須提出檢索請求并支付檢索費。
自申請之日起2年左右,我們收到了歐洲專利局開具的檢索報告,并另附了對申請可專利性的初步審核意見。
自2005年7月1日起,歐洲專利局發布了擴大歐洲檢索報告(EESR),另附對本辦理的可專利性的初步意見。
檢索報告可以幫助申請者估計授權前景,以便及時做出修改或撤回申請的決策。
三、歐洲專利局發布專利申請 假如申請者通過《巴黎條例》遞交歐洲專利申請,歐洲專利局將于優先權之日起18個月內發布該專利申請。
若申請者通過PCT遞交歐洲專利申請并提交PCT公布的語言不屬于EPO規定的官方用語,申請會以遞交的歐洲專利申請的語言發布。
假如是官方用語。
PCT已布的語言已屬于EPO規定的官方用語,無需再次發布申請。
四、實質性審查請求和實質性審查請求 申請者應當在歐洲檢索報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性審查請求。
在遞交實質性審查請求的同時,還應該從歐洲會員國指定特定會員國,并支付審查費和指定費。
假如付款7筆轉讓費,能夠出讓《歐洲專利條約》的所有締約方,但擴大我國轉讓費需要單獨付款。
實質性審查提出后,歐洲專利申請進入實際審查程序,一般在實際審查提出后1-3年內接到歐洲局的審核意見。
5、歐洲專利授權,拒絕和質疑: 審查通過后,歐洲專利局將向申請者發送授權通知復印件。
申請者挑選同意授權的文字,并允許申請進入授權過程。
同時,申請者應根據自身的意愿修改文字或主張。
同時,申請者必須支付許可費,并提交其他兩種語言的翻譯。
此外,還應檢查優先證書翻譯是否已提交。
上述工作完成后,歐洲專利正式授權并頒發授權證書。
三人組考慮駁回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者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回復審核意見時,一般會根據審查人員的意見駁回或修改申請文件,或是要求啟動口頭聽證程序,零距離論述。
如果審查組起碼有兩位成員依然不相信,申請將被拒。
授權決定做出后,異議期為授權公告之日起9個月。
質疑審查組由三人構成,其中只有一人是原審核員。
歐洲專利得到后,權利人之外的所有人都可以提出異議。
在歐洲專利申請程序中,申請者可向接待處、審查部門、反對部門或是法律部門的決策提出上訴。
此外,國家專利局將于歐洲專利授權公告日9個月后自行處理無效宣告請求。
六、在歐洲會員國見效 一般來說,在接到授權通知后,申請者必須決定在指定的國家名單中挑選中國,并告知歐洲專利局該專利將于哪些國家起效。
確定中國生效后,根據中國生效的要求,一般需要將歐洲專利的相關內容翻譯成中國語言并提交中國起效,使歐洲專利在中國起效。
一般來說,歐洲會員國要求翻譯工作自授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在各國起效,異議期為公告后9個月內。
在不同國家生效后,申請人在不同國家擁有專利,彼此分離,每個人都需要繳納年費。
關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使用問題的批復
廣西壯族自治區知識產權局、海南省知識產權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知識產權局關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使用的請示》(桂知報〔2022〕8號)、《海南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對違法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等行為進行處理的請示》(瓊知〔2023〕18號)收悉。
經研究,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使用有關問題,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 上述請示材料中的涉案產品、展板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名稱和標志的使用,不會使得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導,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所述的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商標使用行為,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
二、關于是否適用《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專利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
專利標識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五條規定,“標注專利標識的,應當標明下述內容:(一)采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
除上述內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注方式不得誤導公眾”。
根據上述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在產品包裝袋上標注專利號、發明名稱等信息。
但涉案產品、展板上標注的其中,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于1999年7月1日啟用),代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部門形象,為2018年機構改革前,國家知識產權局曾使用的中英文名稱,在涉案產品、展板上使用上述標志和名稱,涉嫌為其產品技術或質量作背書,其標注方式可能誤導公眾,構成專利標識使用不當行為,違反了《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應根據《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八條,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三、關于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涉案產品、展板的上述標注行為,涉嫌利用國家機關的名義或形象進行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上述規定,應結合涉案行為具體情形、當事人主觀過錯以及行為危害后果等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置。
特此批復。
國家知識產權局
華為訴三星專利侵權兩案今日在深知識產權法庭審結
11日上午,深圳知識產權法庭公開宣判了兩起“華為”訴“三星”案,兩起案件均以華為的勝訴告終。
其中201110269715.3號“發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裝置 ”的發明專利侵權糾紛一案,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公司”)等四被告停止侵權;201010137731.2號“載波聚合時反饋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戶設備 ”發明專利侵權糾紛一案,三星公司等三被告停止侵權。
庭審直播截圖 一、未達成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協議是何方過錯; 二、技術查明和認定問題,三星是否構成以上兩項專利侵權 一、雙方在交叉許可談判過錯中,三星具有明顯過錯,華為沒有明顯過錯。
在程序方面,三星在談判程序違反了FRAND原則,將標準非標準打包談判,且不接受仲裁,三星沒有促成意愿,惡意拖延談判。
華為沒有明顯過錯,雖然在談判過程中也存在一定過錯,但及時澄清,未違反FRAND原則。
在實體方面,三星明顯違反FRAND原則,華為沒有違反FRAND原則。
三星及華為在全球的標準必要專利實力相當,且華為在中國的標準必要專利實力強于三星,三星向華為要求的許可費率為華為想三星要求的三倍,背離各自標準必要專利的實際實力。
二、在技術查明和認定問題上,經過技術比對,三星實施了華為的涉案兩項專利,且其抗辯理由都不成立。
法院判決 法院在兩案判決中表示,在該院作出的停止侵權判決生效后,雙方仍可以實施許可談判,如果雙方達成協議,或原告同意不執行停止侵權的判項,法院予以允許。
對于上述兩案,法院判決三星方面立即停止以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方式侵害兩案涉案專利權的行為,深圳市南方韻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銷售、許諾銷售的方式實施侵害兩案涉案專利權的行為,駁回華為其他訴訟請求。
2016年5月,華為指控三星侵權,在加州北區法院和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對三星提起訴訟; 6月,華為再度將三星起訴至泉州中院,索賠8050萬元; 7月,三星將華為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索賠1.61億元; 2017年4月,泉州中院認定,三星共計22款產品專利侵權,三星賠償華為8000余萬元; 2017年9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公布了8份與三星專利相關的復審決定。
在這當中,有5件專利被宣告全部無效,1件部分無效,只有2件維持有效。
歐盟專利申請流程與中國專利申請流程的差別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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