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保護的法律救濟,知識產權的概念是什么?知識產權有哪些特點?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6 23:38:48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版權保護的法律救濟,知識產權的概念是什么?知識產權有哪些特點?
版權保護的法律救濟
版權其實也就是人們現在所說的著作權,在我國的版權保護是由各地的版權局對于版權進行日常的管理的。
那么對于版權保護的法律救濟有哪些?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
下面,就由 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版權保護的法律救濟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版權所有人應當控制作品在網上的傳播,這是版權所有人的權利。
在網絡環境下,為了保障這一權利的實現,又必須保護相關的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
然而,就版權制度的完整性來說,當版權人的權利遭到侵犯,相關的技術措施被破解、 權利管理信息被除去或改變時,還必須提供一定的法律救濟。
也就是說,人以期權利人可以訴諸一洲法律救濟途徑,實施自己的權得、保護自已的技術措施和對于技 術管理情息。
如果缺乏適當的法律救濟,地于權利的保護和對于技術措施、權利管理信息的保護,將在很大的程度上落空。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兩個條約都有“關于權利行使的條款”。
《版權條約》第 14條規定: (1)締約各方承諾根據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本條約的適用。
(2)締約各方應確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執法程序,以便能采取制止 對本條約所涵蓋權利的任何侵犯行為的有效行動,包括防止侵權的快速救濟和為遏制進一步侵權的救濟。
”《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第23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此外,兩個條約在談到保護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義務時,也都提到締約方應當規定有效的法律救濟方法。
這已經見于本文前面所引述的兩個條約的條文中。
歐盟委員會于2000年6月通過的《版權指令草案》,第8條為“制裁與救 濟”。
其第1款規定:“就侵犯本指令所確立的權利和義務來說,成員國應提供適當的制裁和救濟,并且應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這些制裁和救濟得以實施。
有關的制裁應當是有效的、適當的和有勸阻力的,并且構成對進一步侵權的威懾。
”該條還規定,成員國應當保障權利人可以提起要求損害賠償和榮令的訴訟,并在適 當時扣押侵權材料和設備;針對某些提供服務讓第三方實施侵權的中間人,成員國應當保障權利人對其提出禁令的要求。
知識產權的概念是什么?知識產權有哪些特點?
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品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具體是指什么,包括哪幾項權利?知識產權的概念是什么?知識產權有哪些特點? 一、知識產權的概念是什么?知識產權有哪些特點?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
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
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于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地理標志權等其他知識產權。
二、知識產權作為法律所確認的知識產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具有以下特點: 1。權利客體是一種無體財產。
知識產權的客體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識、信息等抽象物。
2。權利具有地域性。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國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
知識產權域外效力的取得,對著作權而言,依賴于國際公約或者雙邊協定即可;專利權、商標權則必須由他國行政主管機關的確認,方可產生法律效力。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3。權利具有時間性。
知識產權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無法永遠存續。
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知識產權受到保護,超過法定期間,相關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護客體,而成為社會的共同財富,為人們自由使用。
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知識產權也叫作知識所屬權,是指權利人對對自己所創造出來的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
知識產權制度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創造者的獨占性,同時又能激勵競爭對手的一種制度。
那么關于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是什么?在下文中將由 小編為大家帶來關于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
一、對知識創造的激勵作用 知識產權制度依法對授予知識產權創造者或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的排他獨占權,并保護這種獨占權不受侵權,侵權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有了這種獨占性,就使得知識產權創造者或擁有者可以通過轉讓或實施生產取得經濟利益、收回投資, 這樣才有繼續研究開發的積極性和物質條件,從而調動知識創新者的積極性。
據美國某研究單位統計,在美國的制藥工業中,如果沒有專利制度,至少會有60%的 藥品研制不出來,因為藥品的研制需要高額的投入,而且周期也長,一般需要10年左右。
二、知識產權制度具有調節公共利益的作用 知識產權制度雖然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但并不等于壟斷。
知識產權制度有兩大功能:一是保護功能,這使知識創造者的正當權益能夠得到保護,從而調動了人們從事創造活動的積極性;二是公開功能,也就是知識創造者在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要向社會公開自己創造的內容。
保護與公開這兩者看似矛盾的兩個方面,正是通過知識產權制度以保護換取公開的調節,這就實現了公平、公正與合理。
如對于技術發明來說,由于技術發明得到了法律保護,因此對技術發明內容向社會公眾公開也就不必擔心了。
而這些智力成果信息,對知識的再創造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在科技研究或立項之前,如果能充分利用有關信息,進行檢索,就能準確把握國內外的發展現狀,不僅能避免重復研究、節約費用,同時也有利于在研究生產 中搶時間、爭主動。
三、知識產權制度具有保護投資的作用 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新的投入,才能有新的突破。
一項科技成果的取得需要經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開發研究的復雜過程,需要大量的投入和付出艱辛的勞動。
因此,這種無形財產的流通需要法制化、規范化,使得知識產品的流通向著健康的方向發展,而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正是適應了這個需要。
知識產權制度通過確認成果屬性,保障作出主要物質技術投入單位或個人充分享有由此所產生的合法權益,通過保護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等專屬權利和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投資企業的競爭優勢,維護市場的公平和有序的競爭,并用法律正確規范人們的行為,促使人們自覺尊重或被迫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使社會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他人智力勞動成果的良好社 會環境和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從而使其有更多的財力、物力和智力資源投向研究開發。
四、有利于促進國際間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知識經濟在本質上是一種全球化的經濟。
當今世界經濟、科技向著全球化的發展,既為知識經濟的發展創造了條件,同時又是知識經濟發展的一個突出表現。
隨著信息網絡的發展,知識在世界范圍內傳播、擴散速度大大加快,這為各國獲取知識成果、進行交流與合作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機遇。
同時,在知識成果貿易和知識含量高的產品貿易在世界貿易中所占比例越來越大的情況下,必須有一個各國共同 遵守的規則。
而知識產權制度就是這方面的規則。
盡管知識產權法是國內法,由各國制定,但是,其中有許多共性的內容,如時間性、地域性、獨占性等。
為了與國際慣例接軌,許多國家加入了世界性的知識產權組織或條約,遵守共同的原則,如,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等。
不僅如此,世界貿易組織還從發展世界貿易的角度制定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提出了在世界貿易發展中各國在知識產權方面必須遵守的若干規定。
如果沒有這種規則,沒有知識產權制度,知識成果的引進、合作、交流就難以進行。
《專利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版權保護的法律救濟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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