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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權利要求與說明書的關系,涉及計算機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客體判斷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14:59:43 瀏覽: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如何理解權利要求與說明書的關系,涉及計算機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客體判斷

如何理解權利要求與說明書的關系



第14666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14666號復審決定)涉及申請號為200510113914。X、名稱為“利用電磁線圈的鋼水液位檢測裝置”的發明專利申請(下稱本申請)。

在實質審查程序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實質審查部門指出,對比文件1(公開號為特開平11-248517A的日本專利文件)公開了一種鋼水液位檢測器,本申請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相比其區別僅在于本申請權利要求1中的檢測器還包括一個與發射線圈和接受線圈嵌套的補償線圈,而上述區別技術特征已經被對比文件2(授權公告號為CN2318619Y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所公開了,因而本申請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2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

申請人針對上述審查意見通知書對本申請進行了修改,并在意見陳述書中指出,對比文件1中的兩個線圈同軸且其軸線垂直于熔融金屬表面,不存在兩軸線相互垂直的問題,與本申請不同,因而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2的結合具備創造性。

針對申請人的上述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實質審查部門再次作出審查意見,指出對比文件1的權利要求1已經明確公開了發射線圈與接受線圈的中心線彼此垂直交叉的技術方案,因而權利要求1仍不具備創造性。

申請人在意見陳述中再次指出對比文件1中的發送線圈與接受線圈為同軸鄰接結構,在這種位置關系下發送線圈產生的勵磁電磁束與直接接受線圈相結合,容易引發二次電壓,即噪音成分較多,SN比較低,而本申請中的發送線圈與接受線圈是嵌套在一起且中心線彼此垂直,這樣就杜絕了上述問題的產生,因而本申請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2的結合具備創造性。

在此基礎上,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為由駁回了本申請。

駁回決定認為,對比文件1已經公開了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術特征,其中包括“接受線圈與發射線圈的軸線垂直”,本申請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相比其區別僅在于本申請權利要求1中的線圈相互嵌套以及還包括一個補償線圈,而上述區別技術特征已經被對比文件2所公開,因而本申請權利要求1-5相對于對比文件1、2的結合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申請人不服上述駁回決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其認為,對比文件1的實施例第[0016]段第48行明確指出發送線圈和接受線圈為同心線圈,對比文件1的權利要求1限定的技術方案是一次線圈和二次線圈的中心線垂直于熔融金屬上表面,而不是像本申請權利要求1所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那樣兩線圈嵌套且中心線彼此垂直,因而本申請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2的結合具備創造性。

經審查,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對比文件1為日本專利文件,應結合該專利文件所描述的整個技術方案來確定其權利要求1的日文文字所表述的內容。

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檢測金屬液位高度的檢測器(參見對比文件1的權利要求1、2,說明書第[0015]-[0026]段,說明書附圖1),其說明書的實施例部分所公開的實施例均是一次線圈為發射線圈,二次線圈為接受線圈,這兩個線圈為同軸設置;此外從對比文件1的說明書附圖1也可以看出,發射線圈和接受線圈是同軸設置于熔融金屬液面之上,并且其軸線垂直于熔融金屬液面,與其實施例中的描述是一致的。

結合對比文件1說明書實施例與說明書附圖公開的內容看,在其所描述的整個技術方案中一次線圈和二次線圈的中心線是垂直液面的,且兩線圈同軸。

根據上述技術方案來理解對比文件1的權利要求1、2的日文內容,應當確定權利要求1、2中所描述的一次線圈與二次線圈的中心線是垂直于金屬液面的,而不應認定為兩線圈的中心線彼此垂直,且權利要求1的日文中也并無“彼此垂直”或“相互垂直”的文字表述。

在對對比文件1公開的內容進行認定的基礎上,專利復審委員會對本申請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的結合是否具備創造性進行了評述。

經過評述認為,由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都沒有公開本申請權利要求1中“公開發射線圈與接受線圈的軸線垂直”這一技術特征,因而就無法獲得降低發射線圈的勵磁電流在接受線圈中產生的背景信號,從而提高傳感器的信噪比的技術效果。

此外,對比文件1、2中均沒有給出將發射線圈和接受線圈的軸線設置為彼此垂直的技術啟示,且這種設置方式也不是本領域的常規設置方式。

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2的結合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在此基礎上,第14666號復審決定撤銷了原駁回決定。

案例分析 通過本案想說明的是如何理解權利要求與說明書之間的關系。

對比文件1是一篇日文專利文獻,將其翻譯為中文時可能會產生理解上的偏差,但即使其并非外文,如果僅僅通過權利要求的記載來理解其技術方案,也可能會產生偏差。

這是因為“權利要求是對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定義,是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但是無論是較為復雜的技術方案還是相對簡單的技術方案,現實中幾乎沒有人僅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就能夠確定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的準確含義。

” 在專利制度初期,僅僅有專利說明書而沒有權利要求書,隨著實踐的發展,人們發現這種制度存在問題。

任何新技術都是在已知技術的基礎上作出的,專利說明書要達到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該技術的程度,就必須在已知技術的基礎上,對其發明創造作出詳細、全面的介紹說明,其中既包括對所涉及的背景技術的描述,也包括對發明創造的創新點的描述;既包括對發明原理的說明,也包括對發明具體實施方案的詳細介紹,各方面交融在一起,其篇幅常常很大。

面對這樣的說明書,無論是社會公眾,還是法院的法官,都難于歸納出到底什么是專利權人的新貢獻。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權利要求書應運而生。

權利要求書是在專利說明書的基礎上產生的,它是以簡潔的文字概括出專利權人想要保護的技術方案。

由于這種文字的簡潔與概括,使得權利要求包括的含義可能超出或不同于說明書中所記載技術方案,因此在對一項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進行理解時,不能脫離專利說明書記載的內容。

在我國《專利法》中也有相關的規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 也有人認為僅在權利要求存在不清楚之處時,才有必要用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但是,“很多人都有這樣的親身體會:僅僅閱讀權利要求之后對發明的理解與再閱讀整個專利文件之后的理解常常是很不相同的。

這表明,對權利要求內容的解釋十分必要,不應當將其理解為僅僅當權利要求書中存在不清楚之處時才需要進行解釋,而是應當理解為在確定任何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需要對權利要求的含義進行解釋。

” 本案中,對比文件1的權利要求1中的日本文字究竟應當理解為“發射線圈與接受線圈的中心線彼此垂直交叉”,還是應當理解為“一次線圈與二次線圈的中心線是垂直于金屬液面的”,僅僅從權利要求本身文字記載的內容可能無法確定,但是通過閱讀說明書,尤其是說明書附圖所直觀表示出來的技術方案,就可以得出明確的結論。

具體說來,對比文件1說明書的實施例部分所公開的實施例均是一次線圈為發射線圈,二次線圈為接受線圈,這兩個線圈為同軸設置;此外從對比文件1的說明書附圖1也可以看出,發射線圈和接受線圈是同軸設置于熔融金屬液面之上,并且其軸線垂直于熔融金屬液面,與其實施例中的描述一致。

結合對比文件1說明書實施例與說明書附圖公開的內容看,在其所描述的整個技術方案中一次線圈和二次線圈的中心線是垂直液面的,且兩線圈同軸。

由此可以確定權利要求1中所描述的是一次線圈與二次線圈的中心線是垂直于金屬液面的,而不應認定為兩線圈的中心線彼此垂直。

本案中涉及的是對對比文件公開內容的理解,但在審查實踐中,對于專利申請文件或授權后的專利文件權利要求保護范圍進行認定時,也同樣要在說明書的基礎上理解其保護范圍。

只有在正確認定保護范圍的前提下,才能保證所作出的審查結果是正確的。

(  作者 劉穎杰)

涉及計算機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客體判斷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16085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涉及申請號為200310123768。X,名稱為“計算機輔助電子元件線路連接的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下稱本申請),其申請日為2003年12月17日。

本申請獨立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計算機輔助電子元件線路連接的方法,包括有下列步驟:依據一信號線命名規則,建立一電子元件規格數據庫;自該電子元件規格數據庫,擷取一個以上的第一電子元件,以產生一第一電子元件列表,以供選取該第一電子元件;依據選取的該第一電子元件,自該電子元件規格數據庫查找對應的一個以上的第二電子元件;提供一第二電子元件列表,以供選取該第二電子元件;及進行該第一電子元件與該第二電子元件的線路連接操作。

在實質審查階段,國家知識產權局實質審查部門針對本申請作出駁回決定,駁回決定中指出:本申請所采用的方案中步驟“依據一信號線命名規則,建立一電子元件規格數據庫”與步驟 “依據選取的該第一電子元件,自該電子元件規格數據庫查找對應的一個以上的第二電子元件”對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無法實現的,因此,本申請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申請人(下稱復審請求人)不服駁回決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但未修改申請文件。

復審請求人認為,本申請的說明書已經充分公開了信號線命名規則的內容和依據信號線命名規則建立電子元件規格數據庫的具體方法,因此本申請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經審查,專利復審委員會本案合議組向復審請求人發出復審通知書,指出:本申請權利要求1所請求保護的計算機輔助電子元件線路連接的方法所要解決的問題是避免工程師在對電子元件的接腳進行連接時的人工出錯問題,并不是技術問題;該方法基于認為規定的信號線命名規則,所采用的手段是人為規定的,不受自然規律約束,不是技術手段;而該方法所取得的效果是非技術性的,因此權利要求1不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技術方案,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復審請求人針對復審通知書進行了意見陳述:本申請說明書所述的內容說明本申請的確是要避免線路連接錯誤的問題,但此問題是由于線路圖繪制軟件缺乏輔助線路連接的設計而產生的,因此本申請解決的問題屬于技術問題;本申請除了信號命名規則外,還包含了其余技術特征,而這些技術特征都是利用計算機來實現,因此本申請使用的手段屬于技術手段;從本申請縮短了產品設計時間、增強了電路板的電氣質量等角度去看,本申請帶來的效果屬于技術效果;本申請的重點是如何讓公知的計算機裝置及數據庫運轉而產生可解決問題的功效,因此本申請權利要求1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至此,合議組作出復審決定,決定的理由為:本申請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方法是通過一種人為定義的信號線命名規則對電子元件接腳進行統一規范的命名,然后將統一規范命名后的電子元件以數據庫的形式存儲在計算機中,信號線命名規則將要連接的接腳線路的名稱命名成相同名稱,之后通過計算機將兩個電子元件名稱相同的接腳通過線路進行連接。

雖然該方法在現有的計算機上通過執行將電子元件存儲為數據庫、以及將電子元件名稱相同的接腳一一對應來實現線路的連接,但所使用的計算機裝置以及建立數據庫都是公知的,該方法的實質是在工程師預先將兩個經判斷需要連接的接腳編上相同名稱的基礎上,將該兩個名稱相同的接腳相連。

該方法所要解決的問題正如其說明書發明內容部分所陳述的,是為了“避免產品開發時的線路連接錯誤,且同時減少產品設計所需的時間”,即工程師在對電子元件的接腳進行連接時的人工出錯問題,并不是技術問題;在解決上述問題時雖然利用了計算機,然而只是利用了計算機本身固有的特性,即存儲容量大、處理速度快、不會出錯,該方法基于人為規定的信號線命名規則,所采用的手段是人為規定的,不受自然規律約束,也就是說該方法所采用的手段不是技術手段;而該方法所取得的效果是減少人工出錯,由于該效果帶來的其他方面的優點,然而該效果本身是非技術性的,僅僅是由于使用了計算機代替人工處理而獲得的效果。

因此,權利要求1不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技術方案,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鑒于上述理由,合議組作出了維持駁回決定的審查決定。

案例評析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中明確指出,技術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

未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不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客體。

也就是說在對一項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時,首先應當判斷其是否屬于專利法保護的客體,適用的法律條款有: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

在涉及計算機的發明專利申請中,主要存在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或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問題。

當判斷涉及計算機的發明是否屬于專利法保護的客體時,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也就是判斷所述解決方案是否具備技術方案的“三要素”:(1)是否解決了技術問題;(2)是否采用了技術手段;(3)是否獲得了技術效果。

這三個要素缺一不可,只要缺少任一要素,則該解決方案即不屬于技術方案,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具體到本申請,在進行實質審查時,應當對其是否屬于專利法保護的客體進行判斷。

合議組從技術方案的“三要素”出發,圍繞本申請進行逐一分析。

首先,根據本申請的背景技術:“涉及各類電子元件的線路圖的繪制是以工程師的經驗以及電子元件產品數據、規格等,進行電子元件之間的線路連接操作”,確定本申請是為了解決由于工程師作為個體而產生的連接錯誤問題,其屬于人自身的缺陷,并不是技術上的缺陷。

其次,分析本申請所采用的手段實質上基于人為規定的信號線命名規則,而該命名又取決于工程師個人的經驗判斷,也依賴于人的智力知識水平和經驗,因而該手段沒有利用自然規律,不屬于技術手段。

第三,判斷本申請獲得的是減少工程師個體的出錯的結果,該結果也不屬于技術上的效果。

由此得出本申請不屬于專利法保護客體的結論。

在得出上述結論后,不再對本申請進行專利法其他有關條款的審查。

(  田寧)

專利審批一般多長時間



對于專利發明人來講,如果要申請專利的話,就要按照相關的流程提前準備相關的材料和證件,按照審批的流程來遞交申請書,經過相關機構的審核來進行確定。

那么專利審批一般多長時間?下面小編給大家具體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1。發明專利申請——(2年——3年) 發明專利申請程序可以概括為:申請>>受理>>初審>>公布>>實質審查請求>>實質審查>>授權 提交發明專利申請1周之后,符合專利申請條件,專利局會下發《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 發明專利申請就會進入到初步審查程序,審查合格,則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這階段時間就比較長,需要1-2年的時間; 2。實用新型專利申請——(7個月——14個月) 實用新型專利程序主要是:申請>>受理>>初審>>公告>>授權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提交后,等待1周的時間就會收到《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 隨后,需要等待6-8個月專利局進行審查工作,通過審核后,專利局會發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通知書》及《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 最后,繳納專利年費和專利登記費用,大約2個月會下發專利證書! 3。外觀設計專利申請——(4個月——6個月)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程序為:申請>>受理>>初步審查>>公告>>授權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交后,也需要等待1周的時間。

只是外觀設計專利審核授權時間一般為4個月-6個月,專利局不會進行實質審查,所以時間更短! 1。專利類別申請不明確或是無法確定 比如:申請人提交的是《發明專利申請書》,卻只提交了外觀設計圖片,說明書系列材料都沒有。

那么,專利審查員無法判定申請人究竟要申請的是什么專利,無法進行下一步審查工作。

因此,專利類別申請不明確的,專利局將予以不受理決定! 2。專利申請材料不齊全 如果專利申請材料不齊全,例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沒有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書》、圖片或者照片中任一項的,專利局都是不會受理。

3。直接從國外向專利局郵寄的 4。直接從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向專利局郵寄的 5。《專利申請書》中申請人身份信息不全面的

如何理解權利要求與說明書的關系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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