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造性判斷中的舉證責任(一),合作開發合同(一)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14:58:2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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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性判斷中的舉證責任(一)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2003年1月17日作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涉及的是申請日為1995年4月12日、申請號為95210218.8、名稱為“微帶型天饋電子避雷器”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專利權人是成都某研究所(下稱被請求人),其授權公告日為1995年11月1日,本專利授權時的權利要求只有一個,為:“一種微帶型天饋電子避雷器,包括腔體和設置在腔體內的微帶電路板,其特征在于腔體由裝有兩同軸微帶轉換頭和接地片的支撐塊,與支撐塊連接的外殼組成,微帶電路板固定在支撐塊上,其電路連接為,電容C1的兩端分別接微帶傳輸線輸入端和輸出端,電感L1和分布電容C3并接于微帶傳輸線輸入端和天饋地,電感L2和分布電容C4并接于微帶傳輸線輸出端和設備地,電容C2兩端分別連接天饋地和設備地,微帶傳輸線輸入端和輸出端同時分別接兩同軸微帶轉換頭的內導體。
” 針對上述專利權,請求人于2001年3月28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其主要理由是:本專利與申請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所屬技術領域相同、發明目的相同,而且技術解決方案實質相同,區別點僅在于降壓、泄流電路所采用的電路元件形式有所不同,而這種本領域公知電路形式的替換并未給本專利帶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因此本專利不具有創造性。
請求人提交了對比文件1、2作為證據:對比文件1:美國專利US5122921,公開日期為1992年6月16日;對比文件2:美國專利US5053910,公開日期為1991年10月1日。
被請求人進行答復時認為,對比文件1和2的發明目的、技術方案和技術效果均與本專利存在差異,本專利符合實用新型創造性的規定。
具體而言,在電路結構上,對比文件電路結構均為L型濾波網絡,而本專利是π型高通濾波網絡;工藝結構方面,對比文件2為一般同軸傳輸線結構,本專利為微帶結構。
本專利與對比文件2的技術效果和應用范圍也有所不同,并且對比文件1和2的結合也不能否定本專利的創造性。
本案進行了口頭審理,合議組最終以權利要求相對于對比文件2和公知常識不具有創造性為由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審查決定。
無效決定中將權利要求分成如下6個技術特征:(1)腔體和設置在腔體內的微帶電路板;(2)腔體由裝有兩同軸微帶轉換頭和接地片的支撐塊,與支撐塊連接的外殼組成,微帶電路板固定在支撐塊上;(3)電容C1的兩端分別接微帶傳輸線輸入端和輸出端;(4)電感L1和分布電容C3并接于微帶傳輸線輸入端和天饋地,電感L2和分布電容C4并接于微帶傳輸線輸出端和設備地;(5)電容C2兩端分別連接天饋地和設備地;(6)微帶傳輸線輸入端和輸出端同時分別接兩同軸微帶轉換頭的內導體。
合議組認為,對比文件2涉及一種沖擊電壓抑制器,是用于保護電氣設備免受雷擊引起的來自電源線和同軸線電壓沖擊的一種保護裝置,與本專利涉及相同的應用和技術領域。
比較對比文件2與本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對比文件2披露了本專利權利要求的特征(1)到(3)、(6)和(4)中有關電感L1的技術特征,其差別僅在于本專利用電感L2和分布電容C4代替了對比文件2中一對極性反接的二極管D1和D2,另外對比文件2中沒有本專利特征(4)和(5)中的分布電容C3、C4和電容C2。
對于上述差別,合議組認為,首先,由于使用極性反接的二極管D1和D2與使用電感L2都是出于衰減輸入中殘留的不希望的沖擊電壓的相同考慮,而且由于這兩種電路都能起到同樣的衰減電壓的作用,因而采用這兩種具體電路形式中的任一種以實現泄流、分壓的目的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經過簡單電路實驗即可作出的一種常規選擇,并不需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
其次,由于C3和C4在本專利說明書中明確寫明是“分布電容”,而“分布電容”,即并非電容器所呈現的電容,也稱為“寄生電容”。
在《電子工業技術詞典》中載明:“分布電容是導線、線路等各單獨段落所具有的電容,這種電容的分布基本上是均勻的,與普通電容器的集中電容有別。
”因此分布電容C3和C4并非是電路設計中具體使用的電容器,而是電路自身帶來的,而且本專利說明書中對C3和C4僅限于“分布電容”的描述,并未給整體技術方案帶來實質性的特點和進步。
第三,從本專利權利要求書,以及說明書對電容C2的描述中(特別是實施例部分并未提及權利要求中所述的“天饋地和設備地之間設置的電容C2”)無法認定在兩個地之間設置電容給本專利的電子避雷器整體技術方案帶來了專利法意義上的實質性特點。
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2相比并不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有關創造性的規定。
在創造性審查過程中,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在于區別技術特征5是否使本專利具有實質性特點。
對此,被請求人認為電容C2因阻抗大而對接地電流予以阻斷,可以使兩個接地端互不干擾,避免接地電流從一個接地端瞬間流入另一個接地端而使連接在該接地端的設備帶電,從而達到提高設備安全性的目的,雖然在本專利說明書中沒有關于設置電容C2的技術效果的記載,但是這一技術效果是客觀存在的,是技術特征所帶來的必然產生的技術效果,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中是不是有描述,都不影響電容C2在本專利中的作用,同時,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對技術方案的某部分組成的作用是否進行描述,不是法定的無效理由,因此權利要求具有創造性。
而請求人認為,說明書中沒有對C2的設置及其帶來的技術效果進行必要的描述,從一般電學常識推斷,天饋地和設備地都是零電位,在等電位的兩端接元件是沒有意義的,因此C2的設置不會使本專利具有創造性。
無效決定中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中沒有對電容C2進行必要的描述,特別是實施例部分并未提及權利要求中所述的“天饋地和設備地之間設置的電容C2”,故,無法認定在兩個地之間設置電容C2給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帶來了專利法意義上的實質性特點。
決定作出后,被請求人不服向一審法院起訴。
在一審訴訟過程中,專利復審委員會代理人針對被請求人的觀點進一步指出,從一般電學常識推斷,天饋地和設備地都是零電位,在等電位的兩端接元件是沒有意義的,并且請求人所述的接上電容C2后,由于C2阻抗大而可以避免接地電流從一端到另一端的觀點也與常識不符,因為如果為避免電流從一端流到另一端,那么彼此斷開不接觸就可以了,沒有必要在其中連接一電容C2,況且接地電流是瞬時發生的,是時間的變量,是能夠通過電容到另外一端的。
一審判決認為,除連接電容C2外的其他區別技術特征都沒有為本專利帶來實質性特點。
但是,對比文件2中沒有公開天饋地和設備地之間連接電容C2的技術啟示,也沒有給出在天饋地和設備地之間可以連接電容C2的技術啟示。
電容C2因阻抗大而對接地電流予以阻斷,可以使兩個接地端互不干擾,避免接地電流從一個接地端瞬間流入另一個接地端而使連接在該接地端的設備帶電,從而達到提高設備安全性的目的。
雖然在本專利說明書中沒有關于設置電容C2的技術效果的記載,但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該技術效果可以理解到,故該技術效果在評判本專利創造性時應予考慮。
因此,該區別技術特征為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帶來了實質性特點和進步,故本專利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2相比,不僅結構上具備了實質性區別,而且帶來安全性高的有益技術效果,因此具有創造性。
專利復審委員會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
上訴主要理由為:一是本專利權利要求書乃至說明書中對于電容C2都沒有進行必要的描述,因此一審判決認定的電容C2由于阻抗大而阻斷接地電流的作用在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中都找不到依據。
二是如果本專利與現有技術的實質性區別就在于電容C2,那么權利要求書以及說明書中又怎么會對這樣一個對現有技術作出重大貢獻的特征不加以必要的說明呢?本專利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對C2不加以說明的事實只能說明電容C2并不是區別現有技術的實質性特征,這一結論也可以從本專利說明書對背景技術以及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描述部分中得到證實,因為說明書中在背景技術部分所描述的現有技術的缺陷根本不是因為缺少電容,而且本專利說明書中對于要解決的發明問題的描述也不是從這個角度描述的,因此電容C2不會帶來實質性特點。
二審判決認為,雖然對比文件2沒有公開電容C2這一技術特征,但是判斷本專利是否具有創造性,還要看電容C2在整個技術方案中起到何種作用,具備何種有益的技術效果。
根據本案說明書的記載,本發明的目的是為了克服現有技術結構復雜、工作頻率范圍較窄,輸入功率較低,插入損耗較大,且雷電通流較小的缺點。
而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本專利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包括說明書附圖,無法了解電容C2所起到的技術效果是什么,而且在本專利的實施例中,沒有電容C2這一技術特征,也就是說,省略這一技術特征后,也能構成本專利完整的技術方案,實現發明的目的,故未給整個技術方案帶來實質性的貢獻。
所稱的該電容C2因阻抗大而對接地電流予以阻斷,可以使兩個接地端互不干擾,避免接地電流從一個接地端瞬間流入另一個接地端而使連接在該接地端的設備帶電,從而達到提高設備安全性的目的的有益技術效果得不到說明書或者其他證據的支持。
因此,本專利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相比,不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不具有創造性。
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維持無效決定。
( 張漢國)
合作開發合同(一)
合作開發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序文 鑒于甲方需要就_______技術項目與乙方進行合作研究開發;鑒于乙方愿意與甲方合作研究開發_______技術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正文 第一條 項目名稱 1.1 本合同的合作開發項目名稱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術標的項目的名稱) 1.2 技術合同的項目名稱應使用簡明、準確的詞句和語言反映出合同的技術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項目名稱一定要與內容相一致,盡量使用規范化的表述,如關于___________技術的合作開發合同。
第二條 標的技術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2.1 本合同的標的技術為:(甲乙雙方共同合作研究開發所要完成的技術成果)
專利產品達到多少相似度算侵權
設計行業發展到今天,已經可以做到大部分人有設計需求了,一款新的產品,新的功能都是可以申請專利的,其他設計師設計出同樣的產品用來出售,可能會被質疑甚至被起訴。
那么,專利產品達到多少相似度算侵權? 以下就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判斷前提:確定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于同類產品,不屬于同類產品的不能比較。
判定同類產品不僅僅要依據《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而是要根據一般商品的分類標準來確定。
考慮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判斷是否專利侵權時,首先要注意被控侵權產品和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在市場上實際是否會混淆。
(二)判斷尺度: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和認知水平為準,不應當以該外觀設計專利所屬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準。
整體形狀相同、視覺效果一樣;局部微觀的不一致,從消費者角度不會留意的細節不同不作相似性對比。
(三)比較對象:將侵權物與專利的圖形或照片中展示的形狀圖案及色彩進行比較,對比兩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如果結論為是,則侵權成立。
如果結論為否,則不構成侵權。
(四)判斷方法: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突出要部 (五)使用狀態對比:對存在變化狀態的產品,即在銷售和使用時呈現不同形狀的產品。
如折疊式家具(確定使用狀態的形狀)、掛壁式信箱(確定要部) (一)肉眼觀察。
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相近似,應該根據普通消費者用肉眼進行觀察時是否會產生混淆來判斷,對視覺觀察不到的部分,不能借助儀器或化學手段進行分析比較。
觀察時應以產品易見部位的異同來作為判斷依據。
(二)隔離觀察看,直接對比。
(三)整體觀察,綜合判斷。
判斷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獲得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不能僅從外觀設計的局部出發,或者把外觀設計的各個部分割裂開來,而應當從其整體出發,對其所有要素進行整體觀察,在整體觀察的基礎上,對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主要構成和創新點進行綜合判斷。
(四)設計要部的比較 (五)形狀、圖案、色彩的依次比對。
(一)直接侵權行為。
這是指直接由行為人實施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
其表現形式包括:制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實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二)間接侵權行為。
只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并不直接構成對專利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
間接侵權行為通常是為直接侵權行為制造條件,常見的表現形式有:行為人銷售專利產品的零部件、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產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實施專利方法的機械設備;行為人未經專利人授權或者委托,擅自轉讓其專利技術的行為等。
創造性判斷中的舉證責任(一)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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