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國際(亞太地區)有限公司xx美有限公司技術轉讓合同,無效案件中無公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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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國際(亞太地區)有限公司xx美有限公司技術轉讓合同
本技術轉讓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由雷x士煙草國際(亞洲太平洋地區)有限公司 -- 根據香港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辦公室設在香港新鴻基中心二十五樓,商業登記證號為:6916775—11G—12—B(以下簡稱“雷x士公司”),和華x卷煙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主要辦公室和營業地點為廈門湖里工業區(以下簡稱“公司”),于1986年3月3日達成和簽署(雷x士公司和公司以以下有時合稱“雙方”,或單獨稱為“一方”) 鑒于雷x士公司已獲得雷x士煙草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授權,向第三方出售關于增加煙草填充能力的分批處理工藝的技術和訣竅; 鑒于公司有意獲得這種技術和訣竅; 鑒于雷x士公司愿意根據雷x士煙草國際(亞洲太平洋地區)有限公司和廈門卷煙廠及廈門經濟特區聯合發展有限公司之間于1986年3月3日簽訂的合資經營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及根據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向公司出售此種技術和訣竅 為此,雙方協議如下: 第一條 技術訣竅和培訓的內容及質量保證 1.1 本銷售合同的主題是使用雷x士公司和它的關聯公司所擁有的,與利用作為浸漬劑來增加煙草填充能力的分批處理工藝有關的技術和訣竅的權利,包括一切規格,作業周期資料等,以及包括與此有關的任何技術資料,例如試車手冊和操作手冊(在本合同的附件A中詳細列出)。下列美國專利(這三篇專利作為本合同附件C)更詳細敘述了有關的技術和訣竅: (A)美國重新頒發專利第_________號,題目是“增加煙草填充能力的處理工藝”; (B)美國重新頒發專利第_________號,題目是“配有料流分配系統的多層容器”; (C)美國專利第_________號,題目是“增加煙草填充能力的分批處理工藝使用的回收系統” (上述技術和訣竅,以下用代號“G—13C”來表示)。
1.2 雷x士公司將按照附件B的規定提供技術服務以及指導開車和開車后初期操作,有關此種技術服務費用應作為雷x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認繳資本的一部份。
1.3 雷x士公司應在它的關聯公司,即雷x士煙草公司設于美國北卡羅來納州溫斯頓一塞勒姆市的設施中的G—13C工廠,或在雷x士公司自行選擇的另一間G—13C工廠,提供操作和保養培訓。公司人員接受培訓的最適當時間,將由雷x士公司和公司共同商定。 在雷x士公司的設施進行的此種培訓, 估計可在兩個(2)至三個(3)星期的時間內完成。派遣受訓人員所需的在國外的一切費用由雷x士公司支付并應作為雷x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認繳資本的一部份,有關的其余費用由公司負責 1.4 公司應挑選合理人數的具有適當資歷的人員,包括一名操作員和一名工程師,派往上面第1.3款所述的設施接受培訓。受訓人員中,至少應有一人能操流利英語。
1.5 雷x士公司同意向公司提供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一切文件。一切文件均僅有英文本。
1.6 雷x士公司應提供在公司的工廠中初期必需的培訓工作,以便使公司能正確地掌握G—13C的操作工藝,該培訓費用應作為雷x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認繳資本的一部分。培訓人員的數目,以及他們派駐公司的工廠進行安裝和試車培訓的時間長短將與公司商討后由雷x士公司決定。此種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活費應由廈門卷煙廠提供,作為主合同中所規定的該廠向公司認繳資本的一部分。
1.7 公司對有關G—13C在本合同條款規定以外的任何協助,應由雷x士公司諮詢協議的形式提供,其條款和條件將以書面形式商定。
1.8 雷x士公司應根據第1.8。2條的驗收測試程序保證提供給公司的G—13C裝置達到第1.8。1條所述的規格和性能。
1.8。1 規格和性能 G—1 3C裝置生產能力為每批處理_________公斤煙絲,而其自由下落密度不小于____________,每批處理時間不超過__________分鐘,煙絲水份為 (濕度以雷x士公司的標準為依據),F11消耗量少于KG/批。在正常操作情況下,工作區域空氣中的F11含量通常小于_______PPM。在上述情況下生產的膨脹煙絲的填充能力將平均增加。填充能力將使用雷x士公司標準檢測方法測定。
1.8。2 驗收測試程序
無效案件中無公開時間證據的認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第12865號無效宣告審查決定。
該案涉及01240516.7號專利(下稱本專利),本專利的名稱為“電磁感應復合鋁箔墊片”,申請日為2001年6月14日。
依據說明書的記載,本專利涉及一種瓶、筒、罐的封口蓋用的墊片,適于藥品、食品、化妝品等行業的瓶、罐、筒、碗等封口,在利用電磁感應封口機封口時,鋁箔經高頻電場的作用而發熱,于是鋁箔表面粘結層材質粘附到瓶體上,形成熔接封口,由于鋁箔層上表面覆蓋了密封膜層,因此封口防濕性能較好。
針對本專利,甘肅省蘭潔藥用制瓶有限公司(下稱請求人)于2008年8月19日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宣告本專利全部無效。
請求人同時提交了8份證據,其中證據1-4的內容如下,證據1:蘭州佛慈制藥廠生產的香砂養胃丸的產品照片3張,照片中的外包裝盒及瓶體標簽上的批號為000832、負責期至200308;證據2:蘭州佛慈制藥廠生產的六味地黃丸的產品照片3張,照片中的外包裝盒及瓶體標簽上的批號為010349、負責期至200401;證據3:蘭州佛慈制藥廠生產的婦科種子丸的產品照片4張,照片中的外包裝盒及瓶體標簽上的批號為991103、負責期至11/04;證據4:蘭州佛慈制藥廠-生產批號管理程序FC/MAP。H002-99,1999年2月1日公布,1999年4月1日實施,其中4.4記載包裝前各生產記錄中批次(批號)以批生產指令下達的流水號表示,包裝記錄中的批號以“年-月-流水號”表示。
請求人認為,證據1中的照片體現產品的生產批號為000832,根據證據4,表示該產品的生產日期為2000年8月,生產批次為32;證據2中的照片體現產品的生產批號為010349,根據證據4,表示該產品的生產日期為2001年1月,生產批次為349;證據1-2的照片都顯示藥瓶上部的密封鋁箔墊片和藥瓶在用瓶蓋密封時的密封件,可明顯看出鋁箔墊片的特征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所有特征相同。
證據3中的照片體現產品的生產批號為991103,根據證據4,表示該產品的生產日期為1999年11月,生產批次為03;照片顯示藥瓶上部的密封鋁箔墊片和藥瓶在用瓶蓋密封時的密封件,可明顯看出鋁箔墊片的特征與本專利權利要求的大部分特征相同。
故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2不具有新穎性,相對于證據3不具有創造性。
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成立合議組對本案進行審理。
口頭審理中,專利權人對證據1、2、3的真實性提出異議。
為證明證據1-2的來源,請求人當庭提供“關于提供產品《六味地黃丸》、《香砂養胃丸》的有關情況說明”(下簡稱“說明”)的原件,該說明蓋有蘭州佛慈制藥廠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和庫管員馬蘭莉的簽字,用來證明兩種產品都是從蘭州佛慈制藥廠的庫房提出。
合議組當庭將上述“說明”的復印件轉送給專利權人。
專利權人對請求人提供的“說明”存有異議,并當庭提交反證證明請求人與提供“說明”的蘭州佛慈制藥廠存在利害關系。
專利權人提交的反證為“蘭州佛慈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簡稱“名錄”)的原件,上面蓋有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檔案查詢專用章,證明蘭州佛慈制藥廠和請求人都是蘭州佛慈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蘭州佛慈制藥廠改制為有限公司后已經不存在。
請求人對上述反證的真實性沒有提出異議,但指出該反證只能證明蘭州佛慈制藥廠是蘭州佛慈制藥有限公司的股東,蘭州佛慈制藥廠并不因為成立蘭州佛慈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而消失。
請求人當庭提交與證據1、2、3對應的實物,并當庭從證據1、2中外包裝未開封的實物中各自打開一瓶,并刮開密封瓶口的鋁箔,證明鋁箔上下均覆蓋有薄膜,是三層結構。
專利權人驗證后表示認可。
口頭審理后合議組收到專利權人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專利權人認為,請求人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證據1、2、3的包裝盒是在申請日前取得并在申請日前公開銷售的,請求人提供的所有證據都沒有公開在鋁箔上表面涂敷或復合密封層的結構,本專利相對于請求人提供的證據具有創造性。
合議組經審查后認為,專利權人對證據4的真實性沒有提出異議,合議組根據證據4的內容,只能得出證據1、2、3上的批號指示證據1、2、3對應的藥品應當是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生產。
請求人對專利權人當庭提交的反證“名錄”沒有提出異議,該反證證明提供證據1、2、3的蘭州佛慈制藥廠與請求人存在利害關系,因而合議組認為對證據1、2、3的真實性有待進一步查證,并且證據1-3的生產日期并非公開日期,請求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證據1、2、3對應的藥品是何時公開,因此合議組對證據1、2、3不予采信。
合議組作出第12865號決定,維持本專利有效。
針對該決定,請求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訴稱在口審程序中打開了香砂養胃丸和六味地黃丸各一瓶,刮開密封瓶口的鋁箔得到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認可,被告已經認可相應藥瓶在本專利申請日前生產,說明本專利不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
經過開庭審理后,法院作出(2009)一中行初字第1308號判決,維持第12865號決定。
判決認為,根據證據4,證據1-3上指示的生產日期確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但在沒有其它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僅憑證據4尚不足以證明證據1-3的生產日期即為外包裝及瓶體標簽上的批號指示的時間,另外,生產日期并非等同于公開日期,而且原告對專利權人提交的反證沒有提出異議,該反證證明證據1-3的生產商蘭州佛慈制藥廠與原告存在利害關系,因此僅憑證據4不能認定證據1-3的公開日期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從而證據1-3不能作為評價本專利新穎性和創造性的依據。
案例評析 本案涉及使用公開證據的認定。
根據《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涉及使用公開的內容,“使用公開的方式包括能夠使公眾得知其技術內容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口、交換、饋贈、演示、展出等方式。
只要通過上述方式使有關技術內容處于公眾想得知就能夠得知的狀態,就構成使用公開,而不取決于是否有公眾得知”。
《審查指南》第八章規定,“無效宣告程序中有關證據的各種問題適用本指南的規定,本指南沒有規定的,可參照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的相關規定”。
該第八章還規定了,“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請求人要求以實物證據1-3來證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有新穎性或創造性。
對于新穎性或創造性的判斷,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要判斷證據的公開日期是否在申請日之前,二是要判斷證據中是否公開了與本專利權利要求相同的技術內容。
在口頭審理過程中,就當庭打開封口的證據1、2的實物所攜帶的鋁箔,專利權人已經表示認可這些鋁箔的結構和本專利的相同。
由此,已經滿足第二個條件。
對于公開日期,請求人認為證據1-3上的批號結合證據4已能夠證明證據1-3在申請日前公開使用。
而專利權人提出反對意見,并且提交反證。
合議組和一審法院均認為,根據證據4:蘭州佛慈制藥廠-生產批號管理程序FC/MAP。H002-99,確實可以認定證據1-3上的批號指示的生產日期,而且這些生產日期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
但是生產批號可以在任何時間打印,相應的藥瓶可以隨時生產,如何證明帶有這些批號的藥瓶就是在申請日前的這些批號日所生產的呢? 由此,本案的焦點在于,依據證據1-3上的生產批號能否認定證據1-3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公開。
對此,首先需要判斷,證據1-3上的生產批號是否真實,即證據1-3的生產日期是否就是所述批號指示的時間,其次,生產日期能否等同于公開日期。
要判斷上述問題,需要請求人提供其它證據來進一步證明。
對此,請求人當庭提供一份情況說明,該“說明”蓋有蘭州佛慈制藥廠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和庫管員馬蘭莉的簽字,并附具了同證據1-3的產品照片,該“說明”用來證明兩種產品都是從蘭州佛慈制藥廠的庫房提出。
如果專利權人對此情況說明沒有異議的話,則可以證明證據1-3生產日期的真實性。
但是事實恰恰是專利權人提交一份反證,反證證明蘭州佛慈制藥廠與本案請求人存在利害關系。
因此在請求人沒有提供其它佐證的情況下,僅憑證據4不足以證明證據1-3的真實生產日期。
即使請求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證據1-3的生產日期是真實可靠的,這時還需要證明生產日期和公開日期的關系。
因為根據日常常識,藥被制造出來后,不是馬上投放市場的,中間要有批發商定貨、運輸、銷售的系列過程,這個過程需要時間。
要達到公眾要想得知就能夠得知的狀態,必須以實際銷售的日期作為公開日期,因此本案中的生產日期不能等同于公開日期。
對于本案而言,由于證據2的技術方案與本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相同,公開時間成為十分關鍵的問題。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請求人應當尋找銷售公開的證據,比如發票、銷貨清單等,比如可以舉證藥的一般銷售流程、某一年每批次藥的銷售時間和周期等,但是本案中請求人的舉證還不夠充分。
綜上所述,在請求人舉證不夠充分的情況下,只能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 作者 楊鳳云)
專利轉讓多長時間才能公告
專利在申請成功之后都會由專門的機關發布專利證明。
發證后會在一定的時間內發布公告,對于這個時間的長久人們還有所疑問。
那么在接下來,就關于專利發證后多久公告的詳細內容,就由小編為您做更進一步的解答吧! 如果沒有要求提前公開,那在18個月后自動公開。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發明專利申請流程為:提交申請、初審、公布、實審、公告授權。
公開要十八個月的,即為公布,也可以根據需要申請提前公布的。
發明專利申請從發出初審合格通知書起進入公布階段,如果申請人沒有提出提前公開的請求,要等到申請日起滿15個月才進入公開準備程序。
如果申請人請求提前公開的,則申請立即進入公開準備程序。
經過格式復核、編輯校對、計算機處理、排版印刷,大約3個月后在專利公報上公布其說明書摘要并出版說明書單行本。
申請公布以后,申請人就獲得了臨時保護的權利。
獲得專利授權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我國法律對于專利權的轉讓做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專利法第10條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條第四款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
”也就是說轉讓專利權,雙方還當事人必須簽訂合同并且進行登記公告,合同生效以后專利權的轉讓才會生效。
因此,專利權的轉讓時間是在登記公告之后。
(一)對轉讓方:轉讓方拒不交付合同規定的全部資料,辦理專利轉讓手續的,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轉讓方返還轉讓費,并支付違約金。
轉讓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向受讓方交付資料辦理專利權轉讓手續(包括向專利局做著錄事項變更,每逾期一周,支付違約金,逾期二個月,受讓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返還轉讓費。
(二)對受讓方:受讓方拒付轉讓費,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的要求返回全部資料,并要求賠償其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受讓方逾期支付轉讓費,每逾期(時間)支付違約金,逾期二個月,轉讓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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