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舉證責任是如何規定的?專利侵權的形式,界定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時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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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舉證責任是如何規定的?專利侵權的形式
專利侵權舉證責任的規定首先是原告應當對自己提出的主張進行舉證,即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但是如果案件涉及新產品的發明專利時,舉證責任發生轉移,即由被告舉證證明自己的產品不構成侵權。
專利侵權的形式包括直接侵權行為、假冒專利的行為、冒充專利的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四種。
專利侵權舉證責任的規定具體如下: 1。一般情況下,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當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時,舉證責任發生轉移,由制造同樣產品的被告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
如果被告能證明其產品是用專利方法以外的方法獲得的,侵權行為不成立。
反之則推定其侵犯了專利權。
專利侵權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直接侵權行為。
主要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專利產品。
2。假冒專利的行為,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其專利標記的行為 3。冒充專利的行為,是指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4。間接侵權行為,這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并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
專利侵權的例外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視為專利侵權: 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3。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界定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時如何考慮說明書的解釋作用
2007年6月1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1005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該決定涉及申請日為1996年3月8日,優先權日為1995年3月10日和1995年8月18日,名稱為“用來加熱行進中的纖維的裝置”的96102741。X號發明專利。
該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書共包括21項權利要求,其中,權利要求1和4為: “1。用于加熱行進中的纖維(7)的裝置,它的縱向延伸的加熱體(1)具有一個縱向槽(2),在它的面對面而立的側壁(4、5)上支起許多導向器(6),纖維(7)之字形沿縱向通過縱向槽(2),其特征在于: 導向器(6)作為凸起(6.1,6.2)做在兩個金屬帶(3.1,3.2)上,金屬帶(3.1,3.2)面對面地支承在側壁(4,5)上,其中面對面的凸起(6.1,6.2)相互錯開設置。
…… 4。按權利要求1的加熱裝置,其特征在于:對置的金屬帶(3.1,3.2)在縱向各自交替地具有一個或兩個在它上面(沖壓)成形的導向器(6)。
” 針對上述發明專利權,請求人于2006年2月24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宣告本專利全部無效,其主要無效理由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德國專利公開說明書DE4423202A1(公開日為1995年1月19日)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其他從屬權利要求2-21也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在關于權利要求1是否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辯論過程中對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發生爭執。
雙方的爭點集中在“導向器(6)作為凸起(6.1,6.2)做在兩個金屬帶(3.1,3.2)上”的技術含義上。
請求人認為:權利要求1中的“做在”是一個上位概念,例如可采用焊接、粘接、沖壓、滾壓等形式。
專利權人則認為:權利要求1中的“做在”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的解釋應理解為“直接加工成一體”。
經審理,合議組認為:根據專利法第56條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因此,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應當根據該權利要求所用詞語的含義來理解,說明書和附圖對權利要求的解釋作用在于彌補權利要求的表述含糊或存在多義理解的缺陷,但是,如果將僅反映在說明書實施例及附圖中而未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特征或者技術方案通過“解釋”納入到專利保護范圍,則有違解釋的立法本義。
對于雙方當事人的上述爭點,僅從權利要求1中“做在”的含義來理解,應當是導向器(6)加工固定在兩個金屬帶上,其既可以具體體現為通過焊接、粘接、插接等方式將導向器固定在金屬帶上,也可以表現為通過沖壓、滾壓、鑄造等方式將導向器與金屬帶直接加工成一體。
雖然在本專利說明書的具體實施例中所體現的導向器與金屬帶的關系是在金屬帶上沖壓形成導向器,但如果將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解釋到權利要求1中明顯是違背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的立法本義的。
在依據說明書和附圖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時,應當站在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結合發明的整體內容來考慮。
本發明是為了解決現有技術中導向器作為單個隔板設置,在需要清洗導向器時必須將導向器逐個拆卸下來再安裝上去費工費時的問題而作出的,本發明的發明目的在于使導向器零件數量減少并簡化導向器的更換操作。
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對權利要求1中的“做在”進行理解時,必然會考慮到只要金屬帶與導向器是相互固定的,就可以實現導向器與金屬帶一起拆裝并一起清洗,從而可以解決現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并實現本發明的目的和效果,至于金屬帶與導向器實現相互固定的具體加工方式則并非是實現本專利發明目的所必需的,并不需要具體體現在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中。
以上也可從本專利的從屬權利要求4才具體限定了導向器是通過沖壓方式與金屬帶形成一體中得到驗證。
因此,根據本專利說明書及附圖的描述,權利要求1中的“做在”應當理解為導向器加工固定在金屬帶上。
本專利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用于加熱行進中的纖維的裝置,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給連續運行紗線加熱用的加熱裝置,因此二者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
對比文件1中給運行中的紗線7加熱用的加熱裝置由加熱體1構成,該加熱裝置的中央體形成兩個縱向走向的槽8、9,這兩個槽內裝有多只單獨的導紗器2;正如可以從圖1和圖2中看到的那樣,兩個相繼的導紗器的位置總是如此情況,一涉及槽的中間面6,它們就會重疊。
因此,正如人們依據紗線7看到的那樣,可以在之字形曲線34上引導紗線。
最主要是在每個槽8、9內嵌入了一塊止動鋼板40(相當于本專利的金屬帶),該鋼板在垂直于紗線流程方向的平面內具有一個U形或者V形橫截面;止動鋼板在其相對的兩個U-側面或V-側面具有縫隙41。
再者,每只導紗器2都設計成板形并且是從外面插入這些縫隙的一條縫隙內。
為了防止導紗器穿過,每只導紗器都具有加厚部分49,加厚部分的平面設計尺寸大于相應的縫隙尺寸;另外從圖2中可以看出,凸起的導紗器面對面相互錯開設置。
根據上文的評述,導向器做在兩個金屬帶上應當理解為導向器加工固定在金屬帶上。
對比文件1中譯文第12頁第5-7行中記載有:“因此在以裕量方法制作的縫隙41和導紗器2之間可以達到緊密嵌固,通過導紗器的向外彎曲的底座和止動鋼板之間的配合精確的線性接觸可以預先對單義的和不可逆的嵌固加以規定,它可以保證加熱裝置的操作無振動”。
由此可知,對比文件1中的導紗器是加工固定在止動鋼板上的,因此對比文件1中公開的技術方案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實質上是相同的。
另外對比文件1中譯文第12頁倒數第4行記載有:“那么使用簡單方法就可以將止動鋼板連同導紗器一起去除”,可見,對比文件1中公開的技術方案也能解決現有技術中導向器必須單獨更換費時費工的問題,實現導向器更換操作簡化,便于清洗的技術效果。
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不具備新穎性。
最終,合議組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7、9-11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新穎性;權利要求2-6、12、13、16-21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本專利權利要求8、14、15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因此,宣告96102741。X號發明專利權權利要求1-7、9-13、16-21無效,維持權利要求8、14、15有效。
案例評析 本案之關鍵在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如何確定。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由權利要求中明確記載的技術特征所確定,這些技術特征的總和構成了該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對權利要求表述的保護范圍作出修正。
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其所用詞語的含義來理解。
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的用詞應當理解為相關技術領域通常具有的含義,除非說明書中指明了某詞具有特定的含義,并且使用了該詞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由于說明書中對該詞的說明而被限定得足夠清楚。
當權利要求中的術語含糊不清或有不同理解而不能準確或清楚地反映專利的保護范圍時,則可依據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對其予以解釋,使其合理、清楚地反映出專利的保護范圍。
在依據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時,應當以權利要求中明確記載的技術特征為基礎,結合專利說明書背景技術、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及取得的預期技術效果綜合考慮,通過解釋得出的技術方案應當與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及取得的預期技術效果相適應。
不應通過解釋將權利要求中未明確記載的技術特征附加到權利要求中,同時也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直接解釋為說明書實施例中的下位概念;特別是,當一項權利要求存在從屬權利要求時,其從屬權利要求限定部分的附加技術特征不應通過解釋附加到該項權利要求中。
對于本案,權利要求1所記載的技術特征“導向器(6)作為凸起(6.1,6.2)做在兩個金屬帶(3.1,3.2)上”中的“做在”并非本專利所屬技術領域的專用術語,而“做”在中文中具有制造、加工的意思,沖壓、滾壓、鑄造、焊接、粘接、插接等均為具體的制造、加工方式,但“做”一詞并不具有特定的指向。
而且,結合本專利說明書背景技術、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及取得的預期技術效果綜合考慮,金屬帶與導向器相互固定后,即可實現導向器與金屬帶一起拆裝和清洗,從而解決現有技術中存在的清洗時必須將導向器逐個拆卸再安裝費工費時的技術問題,并實現本發明的目的和效果。
因此,權利要求1中的“做在”應當理解為導向器加工固定在金屬帶上,而不應理解為通過沖壓、滾壓等方式直接加工成一體。
本專利從屬權利要求4的存在也充分印證了上述結論。
值得注意的是,在針對本案進行的司法程序中,兩審法院也支持了專利復審委員會的上述觀點。
( 作者 崔崢)
關于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判斷
2006年6月2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8661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
該決定涉及申請日為1998年3月18日,名稱為“預防和治療魚類和有殼水生動物感染性疾病的藥物”的98803571.5號發明專利申請。
經實質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以本申請權利要求1到3不符合我國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為由作出駁回決定。
駁回決定所針對的權利要求書為:“1。一種用于預防魚類和有殼水生動物由選自虹彩病毒、雙節段RNA病毒和對蝦棒狀DNA病毒的病毒引起的感染性疾病的飼料,所述飼料中含有混合比例為0.5~50g/kg的硫酸化多糖。
2。權利要求1的飼料,其中的硫酸化多糖是巖藻多糖。
3。一種養殖魚類和有殼水生動物的方法,包括飼喂權利要求1或2的飼料的比率為養殖魚或有殼水生動物重量的3重量%。
” 駁回決定認為,根據本申請說明書中的實驗以及申請人在實質審查過程中提交的補充實驗可知,申請人只在0.05-5.0克/公斤范圍進行了0.05克/公斤、0.5克/公斤、1.0克/公斤、3.0克/公斤、5.0克/公斤等有限的幾個試驗,在6-50克/公斤這一范圍沒有進行任何試驗,這一范圍缺乏試驗數據支持。
說明書第3頁倒1行-第4頁第2行雖然描述了“這些物質混入或摻入飼料的比率通常優選為約0.5-50克/公斤”,但是其對權利要求的支持是非實質性的。
因此,權利要求1到3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
申請人(下稱請求人)對駁回決定不服,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同時提交了一份記載有補充試驗數據的附件,但未提交申請文件修改文本。
請求人認為,根據專利法和《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允許根據說明書進行合理概括,并未要求所有數值都有試驗數據的支持,實施例是用于例證目的,而非用于限制申請的保護范圍。
根據說明書給出的信息結合本領域公知常識,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合理概括出權利要求中的數值范圍。
此外,從附件提供的本發明人進行的補充試驗的結果可以看出,本申請要求保護的產品在比較寬的范圍內(超過5g/kg,即30g/kg)都是有效的,進一步證明了本申請要求保護的范圍是合理的。
因此,權利要求1到3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
形式審查合格后,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了該復審請求,同時將案卷移交原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
原審查部門進行了前置審查,堅持原駁回決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組成合議組后,向請求人發出了復審通知書,指出權利要求3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一種養殖魚類和有殼水生動物的方法,包括飼喂權利要求1或2的飼料的比率為養殖魚或有殼水生動物重量的3重量%”,而權利要求1限定了該飼料的用途為用于預防魚類和有殼水生動物由選自虹彩病毒、雙節段RNA病毒和對蝦棒狀DNA病毒的病毒引起的感染性疾病。
由此可見,權利要求3是以有生命的、整體的動物體為直接實施對象,以阻斷或消除病因為目的的預防疾病的方法,其中飼喂所述藥用飼料即為具體采用了口服的給藥模式的特征描述,因此,該方法屬于專利法第25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的范疇,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針對《復審通知書》指出的問題,請求人提交了權利要求書修改替換頁,其中刪除了權利要求3,權利要求1、2未作修改。
經審查,權利要求書所作修改符合專利法第33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0條第1款的規定。
在該權利要求書修改替換頁以及駁回決定針對的說明書、附圖和摘要的基礎上,合議組認為:首先,本申請說明書記載了“這些物質混入或摻入飼料的比例可根據魚和有殼水生動物的種類以及飼養方法有所變化,但對于預防感染目的,其混合比例通常優選約為0.5-50g/kg”(見說明書第3頁最后1行至第4頁第2行)。
其次,本申請說明書中的實施例1是測定巖藻多糖對對蝦棒狀DNA病毒引起的明蝦感染的作用的實驗,以0.5、1.0、3.0和5.0g/kg這幾個混合比例進行了試驗,感染后的存活率如附圖1所示,結果表明,由對蝦棒狀DNA病毒引起的明蝦死亡可根據施用的巖藻多糖的劑量得以預防,而且,巖藻多糖的混合比例越高,明蝦的存活率也越高;本申請說明書中的實施例2是測定巖藻多糖對由虹彩病毒引起的黃條鰤的感染性疾病的作用的實驗,以1.0、1.5、2.0和2.5g/kg這幾個混合比例進行了試驗,感染后的存活率如附圖2所示,結果表明,由虹彩病毒引起的黃條鰤死亡可根據施用的巖藻多糖的劑量得以預防,而且,巖藻多糖的混合比例越高,黃條鰤的存活率也越高。
由此可見,由于在0.5-5.0g/kg這一范圍內,巖藻多糖的混合比例越高,魚類和有殼水生動物的存活率也就越高,則根據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知識可以推斷,在巖藻多糖混合比例為大于5.0g/kg小于等于50g/kg這一范圍內魚類和有殼水生動物的存活率也會隨巖藻多糖的混合比例增加而升高,或者至少是將存活率保持在較高的水平,即含有巖藻多糖的混合比例在大于5.0g/kg、小于等于50g/kg的飼料也能夠起到預防魚類和有殼水生動物由選自虹彩病毒、雙節段RNA病毒和對蝦棒狀DNA病毒的病毒引起的感染性疾病的作用。
第三,本申請說明書第4頁第3段公開了巖藻多糖預防感染性疾病的原因:存在于細菌和病毒表面的糖鏈在它們黏附于生物體的細胞進行感染時起著重要作用,例如,巖藻多糖的巖藻糖殘基等參與該糖脂和糖鏈,由此預防了感染。
可見,根據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常規知識可以推斷,巖藻多糖混合比例越高,其巖藻糖殘基參與糖脂和糖鏈反應的可能性就越大,對感染的預防程度就會越高。
此外,請求人在提交復審請求時提交了一份補充試驗數據,證明了30g/kg的巖藻多糖有效地預防了PRDV病毒對明蝦的感染。
雖然申請日后補交的試驗例不允許寫入說明書,不能視為說明書的一部分,但是其可作為補強證據在判斷權利要求所要求的保護范圍的可實施性及其效果時供審查員參考。
綜上所述,結合本申請說明書公開的內容、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普通技術知識以及申請人提供的補充試驗,可推知權利要求1、2中的0.5-50g/kg的范圍是能夠實施并能解決其技術問題、達到其技術效果的,在沒有言之有據的理由懷疑該數值范圍不能實施的情況下,應當認為該范圍得到了說明書的實質支持,因此,權利要求1、2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駁回的理由不成立。
此外,由于在新提交的權利要求書中已經刪除了權利要求3,因此在駁回決定中所指出的權利要求3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缺陷已不存在。
該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最終撤銷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對98803571.5號發明專利申請作出的駁回決定,同時要求原審查部門在復審程序中提交的權利要求書修改替換頁以及駁回決定所針對的說明書、附圖和摘要的基礎上繼續進行審查。
案例評析 本案例主要體現了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判斷方法。
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節對該法條作了進一步說明,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是指權利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即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
在進行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判斷時,應注意如下問題: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在說明書中存在著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著權利要求能夠得到說明書的實質性支持;在判斷時,應當考慮說明書的全部內容,而不是僅限于具體實施方式部分的內容;對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進行概括的基礎是說明書中充分公開的內容;判斷主體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其在判斷權利要求的概括是否恰當時可以運用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知識等等。
具體就本案例而言,第8661號決定從四個層次對支持問題進行了論述:在“首先”部分,說明專利申請說明書與權利要求之間存在字面上的對應;在“其次”部分,依據說明書實施例中的實驗數據,結合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的普通技術知識,認為權利要求對說明書的概括是適當的;在“再次”部分,認為依據說明書其它部分對發明機理的論述,結合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的普通技術知識也可以得出同樣的結論;在“此外”部分,認為請求人補充提交的實驗數據雖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但可以作為強化合議組新證的補強證據。
上述一系列嚴謹的邏輯推理相互印證,形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同時在缺乏言之有據的理由懷疑該數值范圍不能實施的情況下,順利成章的得出了權利要求1、2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的結論。
由該案的推理過程可見,第8661號決定的合議組在對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問題進行判斷時,并未拘泥于具體實施例,而是立足于說明書所公開的全部內容,并且力求從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的立場出發,利用其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所應知曉的普通技術知識對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進行了擴展。
該決定還啟迪我們,在遇到具體案件時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判斷來得出結論,而不宜簡單刻板的套用法律條文或其它案件的審查結論。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雖然駁回決定中的理由不涉及專利法第25條,但是在復審程序中,合議組可以引入對駁回決定未指出的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審查,本案就屬于這種情況。
( 郭 婷)
專利侵權舉證責任是如何規定的?專利侵權的形式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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