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抗辯專利侵權方式之一:先用權的有關問題,我國智能卡行業啟動全球專利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00:59:4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試論抗辯專利侵權方式之一:先用權的有關問題,我國智能卡行業啟動全球專利戰略
試論抗辯專利侵權方式之一:先用權的有關問題
專利權是屬于民事法律主體通過其智力成果,經國家授權取得的一種民事上絕對的對世的一種權利,并非不受任何限制。
先用權的出現就是對專利權重要的限制之一。
作為抗辯專利侵權理由之一的先用權,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并不廣泛,這對我國鼓勵發明創造和維護公眾利益明顯不利。
因此筆者就先用權抗辯的相關理論進行相關探討,供與同仁們商榷。
一、先用權的性質及概念 依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我國的專利制度是實行先申請的原則,即對作出同樣發明創造的民事主體,專利權授予第一個向國家專利局提出申請的。
但在司法實踐中基于市場經濟競爭等原因,最先提出專利申請的,并不一定是該專利的發明創造人,也不一定是最先實施該發明創造的。
因此,我國在專利立法時從公平和公眾利益優先的角度出發,規定了在專利申請日前使用或已經作好使用準備,并僅在原有范圍內使用的,不構成專利侵權。
由此可以說明,先用權的存在是與專利權緊密聯系的,所以先用權是專利先使用人合法獲得的技術的一項民事權利,不能僅僅理解為一種抗辯權。
這項權利只有在專利訴訟中才體現為用以對抗專利權人的專利侵權控訴的一種抗辯權,其是由法律所賦予的,不能單獨存在,而且能夠與專利權進行對抗。
所謂的先用權是對專利先申請制度的一種必要補救性措施,是指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權利。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對此作了明確性規定。
二、先用權的取得 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構成侵權規定。
先用權的取得與其他民事權利不同,其具體表現為: 第一,只有制造者才能享有,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是制造相同的產品或已作好制造的必要準備的內容體現,先用權只能由產品的制造者才能取得,而其他民事主體具有取得先用權的資格; 第二,先用權的確認與其他民事權利不同。
先用權是針對專利侵權而言,如專利權人不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或申請專利行政管理機關調解的程序,那么先用權則是沒有實質性意義的; 第三,先用權取得的時間依法應當為基于專利申請日前的法定條件在取得專利權之后,而非專利申請日之前; 三、先用權的限制 由于先用權的性質及特性決定了先用權在實施中應當依法有所限制,其表現為: 第一,在時間上的限制。
依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及相應的司法實踐,先用權取得的第一要件“在申請日前”,先用權人的在先實施行為或者必要準備工作必須在專利申請日前存在,并且一直持續到申請日。
這體現了專利權用于經營中的“經營”持續性的特點。
如先用權人在實施專利項目過程中出現中斷,會直接產生中斷后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 第二,先用權在地域上的限制是先用權與專利權之間的關系所決定的,先用權脫離專利權,那么其也失去了民事權利載體,而變得沒有意義。
因此,先用權的地域范圍應以專利權的地域范圍等同; 第三,使用人的限制。
根據民事權利性質,專利權是屬于絕對權、對世權。
如果對先用權的使用人不加以限制,會導致先用權的濫用,這樣造成專利權的存在與否失去了客觀性。
因此,先用權應當只能與先用權人的企業一并轉讓或繼承,脫離了該企業將先用權單獨轉讓或繼承是不允許的,這一點雖然在法律法規上沒有體現,卻是在國際上普遍采用的做法。
四、先用權抗辯的實際操作 在司法實踐中,先用權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首先應當判斷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依據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的解釋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因此依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將先用權實施的項目與專利產品或方法進行對比,如果沒有落入專利保護范圍,先用權實施的項目就不存在侵權的問題,相反如落入專利保護范圍,那么就有可能存在侵權的問題; 其次,先用權在專利侵權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民事案件訴訟當事人對自己向法院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證明的義務,因此作為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人主張先用權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承擔證明其權利符合《專利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舉證證明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出相同的產品或者已經作好制造的必要準備,從而不構成專利侵權。
如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上述理由,其將承擔敗訴的后果即承擔專利侵權的法律責任。
五、“必要準備”的界定 由于先用權的產生是對專利權的一種限制,而《專利法》中對先用權中的必要準備規定較為原則化,因此就“必要準備”的界定問題上在司法界中存在著很大爭議。
筆者個人觀點,在專利侵權案件中作為被控侵權人在提出先用權抗辯理由時,就“必要準備”應當舉證證明以下幾問題: 1、應當證明被控侵權人已經實施了必要準備的行為; 2、必要準備行為與專利技術的實施存在著因果關系; 3、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進行或開始實施與專利技術相關的實際準備工作;
我國智能卡行業啟動全球專利戰略
神奇而廣泛的智能卡應用 目前,在山東農村,很多農民開始使用手表、玩具、手機畫貼、鑰匙扣、戒指等查詢、消費、充值終端。
實際上,這些終端都內置集成電路,是一種智能卡產品。
在國外,這種隱藏式智能卡也已出現。
例如,美國已經有數十萬寵物體內植入了RFID智能卡,用于寵物的尋找、就醫等。
此外,智能卡還有一些高端應用。
例如,國內企業推出了指肚大小的身份鎖。
用戶將其插入USB接口,就可安全登錄電子信箱、聊天室、收費網站、電子銀行等,不再需要輸入口令、密碼。
為了增強安全性,國內企業還在全球范圍內首次推出了指紋鎖。
其微型手持設備通過常用接口連接計算機后,用戶可快速“抹指”登錄電子銀行,完成查詢、劃帳、支付等業務。
事實上,智能卡的種類非常多。
按照組成結構,智能卡可分為一般存儲卡、加密存儲卡、CPU卡和超級卡。
按照數據讀寫方式,智能卡可分為接觸式和非接觸式智能卡。
按照數據交換格式,智能卡可分為串行和并行卡。
2008年底,我國智能卡出貨量將超過100億張,主要是身份證、SIM卡、門卡、社保卡、水電費卡、稅務卡、交通卡、銀行卡等低端產品。
隨著個人用戶的大量增加,軟件保護鎖、身份認證鎖、電子簽名鎖等高端智能卡產品的出貨量將急劇增加。
從產業領域看,智能卡行業不僅覆蓋了芯片、封裝、基體、讀卡器等相關產業部門,還延伸到軟件開發、數據庫管理、系統防護、身份識別、電子商務等產業領域。
智能卡專利部署的快速發展 為了保障硬件系統、數據網絡的互聯互通和正常運行,智能卡行業出現了不少產業聯盟,它們推出了大量技術規范。
例如,國家標準方面主要有ISO/IEC 7810、ISO/IEC 7811、ISO/IEC 7812、ISO/IEC 7813、ISO/IEC 7816、ISO/IEC10373、ISO/IEC 8583、GSM 11.11 V。 6.1。0等。
一些跨國公司也制定了智能卡技術規范。
例如,IBM公司的OpenCard標準、法國BULL公司的智能卡技術標準等已被國際標準或行業標準廣泛采用。
我國也制定了《中國金融集成電路卡規范》、《中國石化加油集成電路卡應用規范》等。
特定應用的智能卡也要按照層級制定系統化技術規范。
例如,按照應用層級,“交通一卡通”智能卡可分為不同級別,并延伸到多個行業。
例如,在公交卡系統中,最高級別的卡可以是一張或者幾張國家級總控卡,由國家主管交通的最高領導持有,其下分別是國家級主密鑰卡、城市級主密鑰卡、城市總控卡、城市密鑰母卡、充值權限認證卡、用戶卡等。
用戶卡可以進行交通付費、社區身份識別、存款、超市消費、數據查詢、醫療信息登記等。
城市總控卡可以登錄歷史數據庫,查詢統計信息、視頻文件等,還可登錄實時數據庫,查詢當下交通信息。
為此,各個子系統之間的數據接口、通訊協議也要符合特定技術規范。
隨著技術規范的大量出臺,全球涌現出了數萬篇智能卡專利文獻。
作為全球最大的智能卡研究、制造、應用地區,我國公開的智能卡專利文獻數以千計。
一批中關村企業已經開始在國外部署智能卡專利,并積極申請加入國內外專利聯盟。
國內企業公開的專利技術已覆蓋智能卡領域各種技術路線和應用,相關文獻主要分布在如下技術領域: 操作系統。
例如,200610072909.3號文獻涉及一種智能卡嵌入式操作系統及其控制方法。
200710100336.5號文獻涉及一種用于多模智能卡操作系統的方法及裝置。
封裝技術。
例如,200710151914.8號文獻涉及一種智能卡金屬載帶和制造方法,以及包括該載帶的封裝模塊。
02111878.7號文獻涉及一種紫外線膠加蓋板封裝智能卡用CPU模塊的方法。
使用智能卡的系統。
例如,02117805.4號文獻涉及一種用于智能卡快速原型化與制造的集成CAD機器人系統。
01806403.5號文獻涉及一種防止盜用多用途智能卡鑒別值的方法、以及用于此目的的智能卡,和設計來接收所述卡的終端。
智能卡的制造方法。
例如,01807813.3號文獻涉及一種薄片智能卡制造方法。
94192139.5號文獻涉及一種印刷智能卡的制造方法。
智能卡金融數據交換方法。
例如,200610140104.8號文獻涉及一種遷移智能卡上的金融數據的方法和移動設備。
03112628.6號文獻涉及一種智能卡小額金融數據交換的方法及裝置。
微電路智能卡。
例如,01808650.0文獻涉及一種微電路中的對抗措施方法、微電路和包括該微電路的智能卡。
智能卡解壓縮的方法。
例如,01123414.8號文獻涉及一種對小區廣播信道壓縮和通過智能卡解壓縮的方法。
02153370.9號文獻涉及一種多功能防偽智能卡及其制作與使用方法。
它在存儲有各種信息的卡片上印制二維條形碼,其背面設有線圈感應芯片。
多功能智能卡。
例如,01138380.1號文獻涉及一種一卡多用安全智能卡,包括中央處理器、隨機存儲器、非易失性存儲器、比較寄存器及中斷控制邏輯單元。
智能卡管理系統。
例如,03115675.4號文獻涉及一種用智能卡實現的分布式考勤管理系統,包括智能卡、智能卡發卡子系統、考勤信息查詢子系統、智能卡監控子系統、考勤信息報表子系統、智能卡通信子系統、智能卡登陸控制子系統、考勤服務器。
使用及修改智能卡的方法。
例如,98801156.5號文獻涉及一種智能卡及其應用選擇方法。
97192316.7號文獻涉及一種修改智能卡指令集的方法。
無觸點的智能卡。
例如,01806137.0號文獻涉及一種應答器,特別是用于無觸點的智能卡應答器。
99812786.8號文獻涉及一種無觸點智能卡讀出器。
智能付費卡。
例如,01132699.9號文獻涉及一種利用智能卡和智能卡電表實現付費用電的方法。
97106392.3號文獻涉及一種智能卡預收費水表。
它包括齒輪式計量機芯和殼體,以及水表計量拾取部件、智能卡計費部件、電動閥門及其控制電路等。
專利法全文
專利法曾分別于1992年、2000年、2008年進行過三次修正,對鼓勵和保護發明創造、促進創新發揮了重要作用。
修改后的專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接下來,的小編為您介紹關于專利法全文?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特別許可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試論抗辯專利侵權方式之一:先用權的有關問題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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