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反壟斷法律制度:反限制競爭法的主要特色制度,專利戰略:專利問題不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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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反壟斷法律制度:反限制競爭法的主要特色制度
與世界各國的反壟斷法類似,德國反限制競爭法主要也是由三大支柱構成,卡特爾禁令、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企業并購監督,另外德國反限制競爭法還有其特有的第四大塊內容,對公共采購招標投標的監督。
(一)卡特爾方面的規定 卡特爾就是我國反壟斷法中所稱的壟斷協議,分為核心卡特爾和非核心卡特爾,核心卡特爾主要指競爭者之間固定價格、限制產量、劃分市場的協議。
卡特爾的參與者能獲得巨大的利益,因為他們幾乎不需要面對競爭的壓力。
卡特爾使企業失去了行動自由,讓消費者承受更高的價格或更差的商品和服務,對經濟和社會的危害很大。
各國對卡特爾都進行管制,尤其對核心卡特爾一般都予以禁止。
德國反限制競爭法關于卡特爾的規定是禁止原則和濫用原則的妥協的結果,采取了一般禁止和特殊豁免的制度。
第1條規定了對卡特爾的一般性禁止條款,“禁止以阻礙、限制或扭曲競爭為目的或者產生阻礙、限制或扭曲競爭后果的企業間協議、企業聯合組織的決議以及協同行為。
”隨后的第2、3條規定了特殊條件下的豁免條款。
沒有例舉限制競爭協議的類型,在實踐中,對于某種協議是否構成法律禁止的限制競爭協議需由執法部門根據第一條的規定,主要從該行為的目的或者后果進行分析判斷。
盡管法律規定比較原則,聯邦卡特爾局在執法實踐中會通過執法指南告知企業哪些卡特爾行為違法,哪些可以豁免,其主要關注的卡特爾類型與中國反壟斷法中壟斷協議的相關規定類似,尤其重視核心卡特爾查處。
有德國特色的制度如下: 1。集體豁免規定由于德國法對卡特爾采取原則禁止的規定,作為對濫用原則的妥協,德國法規定了大量的豁免規定。
自2005年之后,豁免不需經過卡特爾局的批準,而是依法自動豁免。
除了反限制競爭法第2、3條規定的一般性模糊的豁免條款外,德國和歐盟還有大量明確具體的集體豁免規定。
如聯邦卡特爾局2007年頒布的《關于對次要壟斷協議不予追究的通告》中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卡特爾行為,聯邦卡特爾局一般不啟動調查程序:(1)橫向卡特爾參與各方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小于10%;(2)縱向卡特爾參與各方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均小于15%;(3)如果無法判斷是橫向還是縱向,視為橫向卡特爾;(4)如果在相關市場上的多個卡特爾行為會產生累計性的排除競爭效果,第(1)、(2)中的市場份額門檻要降至5%,在多個卡特爾涉及的供應網絡或銷售網絡對相關市場的覆蓋超過30%的情況下,通常導致累計性的排除競爭效果;(5)特殊情況下,聯邦卡特爾局認為即使符合上述條件的卡特爾行為也對競爭構成嚴重限制,聯邦卡特爾局可以給企業充分的過渡期,要求企業停止卡特爾行為,一般不能啟動罰金程序。
歐盟法有許多集體豁免條例,聯邦卡特爾局也可以直接適用。
大量具體明確的集體豁免規定,給企業標明了確切地安全區,減少了企業未來預期的不確定性,也可以讓執法機構集中精力處理重大案件。
2。具體明確的寬大政策寬大政策是聯邦卡特爾局2000年后開始采取的政策,目的是鼓勵參與卡特爾的企業及其負責人主動向卡爾局坦白,以提高卡特爾的發現率。
實踐證明效果不錯,2000年至2008年聯邦卡特爾局共收到200余家企業申請寬大處理。
寬大政策的主要內容是:(1)在卡特爾局未進行調查不掌握證據之前,首先坦白并提供證據足以使卡特爾局獲得搜查令的,將被全部免除罰金,但是卡特爾組織中的領導企業除外;(2)卡特爾局已取得搜查令,沒有掌握主要證據之前,第一個主動配合提供主要證據的,可以全部免除罰金,但是卡特爾組織中的領導企業除外,而且沒有其他企業獲得第一種情況的寬大;(3)卡特爾局已掌握主要證據,企業主動配合并提供有用證據的,最高可以減免50%的罰金。
第一種寬大只有一家公司可以享有,其他兩種情況下寬大可以有多家公司享有。
申請寬大處理的企業必須停止卡特爾行為,并完全、持續地配合卡特爾局的工作。
企業可以通過電話、信函等多種方式申請寬大處理。
接到申請后,卡特爾局會給企業8周的時間收集證據,8周內將有關證據材料提交給卡特爾局的,以其打電話、郵寄信函的時間為其申請寬大的時間。
寬大政策只有在懲罰的力度足夠大的情況下才有效。
在德國卡特爾等壟斷行為屬犯罪行為,不僅處罰涉案企業,企業的有關責任人員也一并受到處罰,可被處以很高的罰金,所以德國的企業和負責任有較大動力去爭取寬大處理。
3。對市場信息交流行為的限制歐盟和德國的競爭主管機關和法院認為,同行業的企業集會交流一些業內的敏感信息,常常導致企業的所謂“聯合反應”現象,這些企業往往會比照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商業行為自動調整他們的市場行為,形成協同行為,尤其是在市場高度集中、進入壁壘高且產品差異度小的行業這類的市場信息交流行為危害更大。
根據德國反壟斷執法實踐,參加這類會議即構成違法,而不需證明企業之間是否達成了卡特爾協議,卡特爾局也可以禁止此類會議的舉行。
2008年7月10日,聯邦卡特爾局對9家高級化妝品生產企業發出了高達1千萬歐元的罰單,并禁止這9家企業再進行集會,理由是他們參加了一場有關目前市場發展方面的信息交流會。
(二)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為方面的規定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沒有競爭壓力,或者競爭壓力很小,其行為不受市場競爭的有效控制。
為此,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需要特殊的管制,以彌補實質性競爭的缺乏。
管制的目的不是禁止企業獲得或保持其市場支配地位,而是防止其濫用。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分為剝削性濫用和排除性濫用兩類,前者以榨取高額壟斷利潤為目標,后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標。
德國反限制競爭法關于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為的規定是第19、20、21條。
采用的是行為主義模式,不禁止市場支配地位本身,只禁止濫用行為;在救濟方法上也采用行為主義,對濫用行為處以罰金,并不對企業采取拆分等結構主義措施。
這一點中國反壟斷法與其類似,與美國反托拉斯法的結構主義不同。
1。關于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符合(a)沒有其他競爭者或者沒有面臨實質上的競爭,或者(b)相對于其他競爭者具有突出的市場地位,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個企業占有1/3的市場份額,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兩個或三個企業組成的整體,共同占有50%的市場份額,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四個或五個企業組成的整體,共同占有2/3的市場份額,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在實踐中,推定制度要結合“微量不計原則”適用。
這種對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是可被反駁的。
2。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19、20、21條規定的濫用行為許多和中國反壟斷的規定類似,如要求不合理的報酬或其它交易條件、拒絕交易、差別待遇、聯合抵制、不公平地阻礙(低價傾銷)等行為。
具有德國特色的濫用行為規定如下: A。對相對市場優勢地位濫用行為的禁止。
一個或多個企業雖然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相對于中小企業具有市場優勢地位,中小企業對其存在依賴性,對這種相對市場優勢地位的濫用構成違法。
市場支配地位一般是競爭對手之間的橫向關系,而相對市場優勢地位更多地是上下游企業之間的縱向關系。
聯邦卡爾局在一個案例中認為,如果一個供應商7.5%的營業額來自一個零售商,即可認定依賴關系的存在;但是,如果供應商的品牌知名度較大,能要到20%以上的營業額才能認定為依賴關系。
這一規定主要控制大型零售商對中小供應商的盤剝行為,但由于供應商擔心暴露,不敢指證其依賴的零售商,所以卡特爾局查處的這類案件并不多。
這和中國治理超市亂收費問題面臨的局面類似。
綁定消費者,通過高價附加服務獲利,可能被認為是濫用行為,如汽車廠商對消費者收取高價的零配件和修理費。
B。對企業協會濫用行為的禁止。
反限制競爭法第20條第(6)項規定:“經濟聯合組織、企業聯合組織以及質量標志協會不得拒絕企業的加入,如果該拒絕會導致實質上無正當理由的不平等待遇,并在競爭中給企業造成不公平損害。
” C。有些限制競爭行為不論企業市場地位如何都被禁止。
不論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的市場地位如何,只要他要求其他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對特定企業封鎖供貨或封鎖采購,或者強迫、引誘其他從事壟斷行為,或者對申請或建議卡特爾當局干預的企業進行報復,都是非法的。
3。能源行業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 2008年初聯邦卡特爾局設立第10決策處,專門負責執行反限制競爭法第29條,處理燃氣和電力市場的濫用市場支配行為。
第29條于2007年底生效,2012年底失效,主要是加強競爭執法機構對燃氣和電力供應商價格行為的控制,直到燃氣、電力市場上產生有效的競爭。
第29條規定,有支配地位的管道燃氣、電力供應商(公用事業公司)不得濫用其支配地位,以明顯低于其他公用事業公司或其他可比較市場上企業的價格,或不合理地高出成本的價格銷售,除非公用事業公司提供證據證明這種價格偏離是合理的。
因此,在燃氣和電力市場的濫用案件中,舉證責任是倒置的,支配企業需要對自己的價格是否合理承擔舉證責任。
因為證明合理價格很困難,而企業最了解自身的情況,所以支配企業有義務證明自己的價格是合理的。
如在2008年,德國的電、天然氣價格漲了很多,有用戶向民事法院起訴,這時電力公司、天然氣公司作為支配企業必須提供價格上漲的理由和證據,如果提不出證據,法院會判決其返還多收的價款。
(三)企業并購中的部長特許制度 原則上企業有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并購的自由,一般而言企業并購對競爭具有積極的影響。
另一方面,如果并購行為導致公司市場地位大幅度的提高,也會對競爭造成不利影響。
比如并購可以使一個主要的競爭對手消失,使市場領導者獲得足以提高價格或者限制產量、質量的市場地位。
為了防止企業并購對競爭造成不利影響,競爭執法機構通常對一些較大的并購案件進行控制。
德國關于企業并購的規定集中于反限制競爭法的第七章第35條至第43條,最具特色的是部長特許制度。
部長特許制度主要是平衡公司并購中的公共利益和對競爭的影響。
部長特許最初也適用于卡特爾,即所謂的部長特許卡特爾,屬于卡特爾豁免制度的一種,但后來部長特許卡特爾被廢止。
現行的部長特許制度只適用于企業并購。
被聯邦卡特爾局禁止的合并,在個案中合并對整體經濟帶來的收益彌補了它對競爭造成的限制的,或者合并符合重大公共利益的,聯邦經濟部長可以根據申請,特批準許合并。
企業應當在禁止合并的處分送達后一個月內向聯邦經濟部長書面申請特批。
聯邦經濟部長應當在4個月以內對申請做出決定,在做出決定之前,應當征求壟斷委員會的意見,并且給予參與合并的企業住所地的州卡特爾局發表意見的機會,但壟斷委員會和州卡特爾局的意見對部長的決定沒有決定性影響。
部長特許是一種政治決定,如果部長準予特許,也并不意味著聯邦卡特局的決定是錯誤的,而是在認可卡特爾局決定的基礎上做出的政治考慮,類似與特赦制度。
卡特爾局的決定只有法院可以推翻。
1973年至今,聯邦經濟部共收到21件部長特許申請,其中4件企業中途撤回申請,實際作出的部長特許17件,其中能源市場的部長特許4件,都是在壟斷委員會報告認為合并不宜的情況下做出的。
(四)公共采購招標投標的監督方面的規定
專利戰略:專利問題不僅需要激情
討論專利戰略的時候,多數的鋒芒集中在了企業發現專利、申請專利的意識過于貧瘠上。
錯了嗎?不錯,但事實上并不完全如此。
中國IT業的國際化年齡過于年輕是一個影響深遠的問題,這個看來空洞的現實漸漸顯現出它負面的影響力。
可以同比的是,中國那些曾經在計劃經濟時代得到大力發展以及早一些跨入國際競爭門檻的行業(比如中藥、食品、生物化學、陶瓷、有機化學等),專利狀況并不是很差,至少不像電信行業,加起來都不夠5項專利。
譬如中國石化,專利狀況甚至一度處于世界石化行業的前列。
專利問題不是一個僅需要激情的問題,拍桌子、拍腦門都不好使。
因為激情不僅不能解決問題,而且還容易把事情搞砸。
這種心態使那些試圖改變專利落后狀況的企業甚至發生更大的危機。
專利落后只是現象,意氣可以改變的只是這表面的瘡痍,深入其里的病毒并不能得到任何改觀。
專利界的一個人所熟知的規則,“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許可化”,清晰地描述了一個創意或者科學發明由技術最終轉向市場的基本思路。
這個思路說明,專利戰略是一個圍繞專利而經營的龐大的系統工程,難度并不下于一個企業的產品戰略或者其他管理戰略。
而且,由于專利戰略回報的長期性和不確定性,往往容易引起企業決策者的忽視。
回報需要在未來兌現,而代價也同樣在未來才能夠顯現。
這個系統工程需要很好的規劃和管理能力,甚至會涉及到管理組織結構以及決策重心的改變。
從技術到專利的重點在于技術的實現,很多企業認為,如何爭奪先機將技術變成標準簡直是一個鐵門檻。
我們經常說一流企業賣標準,但是具體到為什么賣標準,怎樣實現這個賣標準的過程,怎樣才能擁有這個標準,并不深知。
但是在這樣一種思維模式下,在失去越來越多的核心技術的前提下,搶占標準制定權并不一定是難比登天的事情。
因為需要注意的關鍵一點是,所謂技術標準并不一定是最先進最頂尖的技術,但是它一定是最適合市場的、最具有潛在廣泛應用性的標準,這種標準可能具有多種表現形式,諸如規則、平臺等等,雖然其前提是在技術上做到最大可能的無懈可擊,但標準本身得到實現的最大優勢卻是——能夠得到最廣泛的市場承認。
不管怎么說,由專利演變為標準是一個痛苦的過程。
但是,在已經有眾多先例的背景下,我們卻需要警惕“重復建設”的惡果,而應該更多地立足于利用前人的先進技術進行的“二次加工”。
一位國內知識產權界的專家認為,站在巨人肩膀上的人才是真正的巨人。
一心突破自我的企業固然值得稱許,但是在這個商業化的社會中,這并不能為企業帶來實質效果,反而是拱手讓出最終標準霸權。
這方面,已經有例子在先。
當初,日本在發展移動通信2G標準的時候,獨獨鐘情于自己獨有的PDC技術,在強烈的民族自豪感的驅使下,基于這一技術的2G標準在島內獲得了巨大成功。
但是,這一局限性的成功的機會成本是,由于這一技術始終被限制在國內,日本的通信制造業和運營業從此失去了國際化競爭的資格。
而在1991年的韓國,專心于在美國IS-95CDMA標準基礎上大力開發自己的核心技術和成熟的商用系統,享有大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并通過國家政策引導,建立了運營、生產、消費良性循環的移動通信產業。
如今,在日本看來,韓國在國際通信市場上日漸喧囂的發言是如此刺耳。
中美電子商務專利競爭與部署態勢
電子商務專利競爭態勢 隨著新通訊協議、網絡架構、聯網設備、軟件技術、通信終端的出現,電子商務專利挖掘的全球競爭不但沒有結束,反而有繼續擴大和深化的態勢。
例如,日本特許廳1998年公開電子商務專利申請2400多件,到2000年超過了1.5萬件,目前則超過了2萬件。
為了應對大量增加的電子商務專利申請,日本特許廳在2001年成立了電子商務專利審查部,并大大放松了專利審查、授權標準,以幫助日本企業搶先占領電子商務專利競爭的制高點。
美國電子商務專利授權量已經超過1.6萬篇,公開的專利申請超過4.1萬篇,實際受理的申請估計超過20萬篇。
日本、美國已經成為全球電子商務專利挖掘的核心地區。
我國是全球最大的互聯網和通訊技術應用中心。
杭州阿里巴巴是全球最大的電子商務應用平臺。
北京中關村是全球最大的電子商務產品與技術研發中心。
近期,我國電子商務專利挖掘也出現了快速發展的新趨勢。
盡管電子商務新專利的挖掘工作如火如荼,但是已授權電子商務專利并沒有被束之高閣,或者成為“過時之物”,而是廣泛用于市場競爭,并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
從國外的情況看,電子商務專利競爭態勢有如下特點: 第一,專利壁壘攻擊層出不窮。
用多個專利,乃至專利網、專利墻構建專利壁壘,繼而用專利壁壘發起侵權訴訟,這種案例在電子商務領域層出不窮。
例如,電子巨頭NCR公司曾用10個電子商務專利控告Yahoo公司。
2003年,雙方取得和解。
再如,MercExchange的創立人Thomas Woolston是一名技術發明人,還是一名大律師。
他從1998年開始被陸續授權4項網絡拍賣技術專利,另外還有10多項專利申請等待授權。
該公司在2001年首先起訴eBay公司,并取得了勝利。
十多篇專利編制的專利網使侵權人很難逃脫。
迫于壓力,已經有很多企業購買其專利壁壘的一攬子許可。
第二,用核心專利發起的群落攻擊大量出現。
核心專利可以覆蓋大量侵權企業,可以用來攻擊企業群落。
這種糾紛在電子商務專利競爭領域大量出現。
例如,著名的一點擊購物方法專利曾被用來控告數十家公司。
再如,2002年,Dickson Supply公司的電子商務網站被Pangea知識產權公司控告專利侵權。
原告使用的專利保護在電子商務網站上展示文字和圖像的核心技術,以及信用卡在線自動結算核心技術。
Pangea在2002年之前已經用這些核心專利起訴了11家美國電子商務公司。
原告的律師聲稱,侵犯該公司專利權的美國網站估計有幾百萬個,它將繼續發起新的訴訟,維護專利權人的利益。
再如,2007年,Polaris知識產權公司在德克薩斯東區的聯邦地區法院用US6411947號專利對Amazon、AOL、Ask、Borders、Google、Yahoo等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指控后者侵犯了該自動翻譯電子信息的方法專利。
此前,它還曾用該專利控告Oracle等公司。
第三,大批著名企業紛紛卷入電子商務專利糾紛。
例如,Tumbleweed和eBay公司之間曾爆發電子商務專利訴訟,該案已經在2003年取得和解。
此外,Visa曾被E-Pass公司控告侵犯電子商務專利。
eBay和Bank One公司之間也爆發了電子商務專利糾紛。
PayPa還曾對Bank One提起電子商務專利侵權訴訟。
2005年,使用Oracle公司數據庫和軟件的一些著名電子商務網站被控侵犯一點擊專利和安全信用卡驗證技術專利。
第四,電子商務專利糾紛覆蓋了大量技術領域。
例如,互聯網安全公司曾卷入電子商務數據安全專利侵權訴訟,并獲得了勝利。
再如,Persistence軟件公司是電子商務引擎軟件供應商,曾起訴Object People公司侵權,指控被告的TOPLink產品侵犯了3項電子商務專利。
2006年,Verizon起訴Vonage侵犯VoIP專利。
同年,Google Talk產品也被控告侵犯兩項電子商務專利。
此外,SBH公司曾控告Yahoo公司侵犯電子商務技術專利,該專利保護的技術是:允許消費者在同一地點比較選擇不同廠商產品與服務的在線商店技術。
2003年,AT&T對PayPal和eBay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要求保護在線支付系統專利,即US5329589號專利。
還有專利權人曾起訴IBM公司的WebSphere和Net Commerce軟件產品侵權,認為使用 這些產品,通過互聯網目錄在線銷售產品的IBM客戶也侵權。
第五,專利實力的競爭已經從單純的主題挖掘與先占發展到文獻的撰寫。
美國專利審查標準寬松,導致專利穩定性較低,例如,美國侵權訴訟中使用的發明專利權利要求大約46%會被宣告無效,訴訟中使用的外觀設計專利大約75%會被宣告無效,為了提高專利質量,美國對個別技術主題開通了面向全社會的所謂“人肉搜索”項目,但是效果不明顯。
拋開發明主題本身的問題,交底書的措辭選擇、撰寫取向、拿捏分寸等也隱藏著很大的法律玄機。
有些企業雖然作出了重大發明,但是卻把好東西寫成了垃圾專利。
例如,2004年,DE技術公司起訴Dell公司的計算機到計算機國際互聯網銷售業務侵犯其一項核心專利。
由于該專利存在撰寫漏洞,相關權利要求已經被Dell公司宣告無效。
第六,強大的專利壁壘和毀滅性的侵權訴訟正成為權利人回收技術投資的主要工具。
例如,IBM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電子商務專利擁有者。
為了回收研發投資,IBM耗時四年多,與Amazon公司談判專利一攬子許可。
但是,Amazon公司不予配合。
2006年10月,IBM公司被迫起訴Amazon公司侵犯其兩項電子商務專利。
據稱,嵌入Amazon產品和服務的IBM授權專利有US5796967(互動服務中展示應用的方法),US5442771(互動網絡中存儲數據的技術),US7072849(互動服務中展示廣告的技術),US5446891(根據目標用戶和行為調整超級鏈接的技術),US5319542(用電子日志訂購商品和服務的技術)等,未授權的專利屏障更多。
從訴訟前景看,Amazon不可能成功抵制IBM公司發起的全部專利訴訟。
對IBM公司支付專利使用費,購買一攬子許可,這將是Amazon公司的最終選擇。
美國電子商務專利的部署情況 美國授權的電子商務專利覆蓋了很多技術領域。
例如,7356491號專利涉及一種通過互聯網傳輸大批量供應商目錄的方法。
7313539號專利涉及一種保存未來商品和服務購買指令的方法與系統。
7290286號專利涉及一種內容發布者信息安全和信息跟蹤技術。
7275057號專利涉及一種在B2B電子商務模式中減少通訊流量的方法。
7275038號專利涉及一種B2B租車服務操作系統的網絡架構。
7266512號專利涉及一種B2B網絡連接的系統和方法。
7236939號專利涉及一種電子商務運營的P2P架構。
7231433號專利涉及一種B2B系統的多客戶內部聯網架構。
7181529號專利涉及一種方便實時信息互換的B2B引擎和系統。
7165045號專利涉及一種互聯網貿易系統和方法。
7143190號專利涉及一種兼容多個系統的遠程互聯電子商務方法和系統。
7085737、7085286號專利涉及一種B2B電子商務系統。
此外,直接涉及B2B、B2C、C2C等電子商務平臺的發明專利還有7062450、7043231、7024383、6979439、6959340、6901380、6877386、6850900、 6847940、6816865、6785623、6754847、6753889、6725048、6701324、6687848、6647420、6601071、6374254、6343275、6119808、38 6115690、6050414等。
美國還有大量專利申請覆蓋電子商務技術。
例如,20070239858號申請涉及一種B2B服務的軟件整合技術。
20060106712號申請涉及一種買方導向的反向拍賣方法與設備。
20060095275號申請涉及一種操作B2B貿易伙伴公告的方法和結構。
20060036544號申請涉及一種在線支付方法。
20050234800號申請涉及一種B2B買方組織管理技術。
比較美國出現的專利技術與阿里巴巴公司部署的專利技術,我們發現,未來B2B、B2C、C2C三大電子商務模式可能融合到一個平臺,而且完全摒棄目前的集中式網絡。
用戶安裝終端軟件后,可以開放自己的硬盤,在本地設立電子商店,用指紋鎖存儲、調用電子簽名,自由進行買賣活動。
這樣,登錄一個遠程服務器,上傳銷售和購買信息的業務模式將被完全廢棄。
依靠第三方的交貨、支付安全體系也可能被淘汰。
一旦阿里巴巴被競爭對手的專利封鎖在既有的通訊模式、商業平臺、業務領域,其產業安全可能受到重大的負面影響。
因此,如何突破國外專利重圍,迅速囤積一批面向未來市場的專利武器,這是阿里巴巴等國內電子商務巨頭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
國內電子商務專利的部署情況 商務平臺。
例如,200510061764.2號文獻涉及一種三網合一的移動式B2C電子商務平臺。
它采用多層應用系統和三網合一橫向連接技術將現有的三個相對獨立、局限于縱向通信應用的電信網,互聯網,移動電視傳播網的相關資源進行總體整合,組成一個在線娛樂、電子商務信息發布和購物綜合服務的移動式電子商務平臺;它依靠核心數據庫服務器、核心應用服務器、Web服務器、應用服務器和磁帶庫與消費者的各種通信終端在線連接;以主流媒體為信息載體,采用視頻與文本、圖像相結合的信息傳播方式,以“在線預訂,在線和線下交易相結合”為主要交易模式。
用戶可在任何時間、地點方便快捷地獲取商品信息,實施在線預訂,在線或線下交易,降低交易成本。
再如,200410015249.6號文獻涉及一種多方商務協作系統及方法。
該系統包括一個B2B服務器、一個數據庫、多個制造商子系統、多個品牌商子系統及多個承運商子系統。
B2B服務器包括一個資料接收模塊,用于接收子系統之間傳送的各種格式的資料;一個格式轉換模塊,用于將上述接收到的資料轉換為規定的文件格式;一個資料轉發模塊,用于通過HTTP協議傳送上述轉換的文件;一個資料存儲模塊,用于向數據庫存儲上述格式轉換后的資料。
本它可實現B2B商業模式中多方作業信息的自動交換和處理。
200510075480.9號文獻涉及一種營運管理系統及方法。
它利用B2B2B電子交易系統,能解決B2B電子交易無法解決的跨產業信息流、現金流、物流問題;該發明的營運管理系統包括信息流管理次系統、分銷管理次系統、零售管理次系統以及物流管理次系統;該系統中的各次系統之間均可進行信息流、現金流、物流交換,可與不同供貨商、生產商與零售商進行電子交易與資料信息交換。
交易安全技術。
例如,200410009985.0號文獻涉及一種用于網上支付的卡數據交易系統及方法。
該系統包括:數據表格、虛擬卡驗證裝置、虛擬卡交易處理裝置及與銀行業務系統的接口。
該方法包括:網上支付的卡數據開卡交易方法;網上支付的卡數據交易方法;網上支付的卡數據交易注銷卡方法。
該發明的虛擬支付卡可應用于B2C網上購物。
200610089189.1號文獻涉及一種用互聯網交易的企業信用商務B2B系統及方法。
該B2B系統包括依產品類別建立的交易網站、無線或有線網絡、銷售企業服務器,采購企業服務器,信用調查系統,銀行電子交易轉帳系統,物流管理系統,交易網站的電子商務服務器與銷售企業服務器、采購企業服務器、信用調查系統的計算機、銀行電子交易轉帳系統的計算機、物流管理系統的計算通過無線或有線網絡聯接。
B2B系統交易的方法是在交易網站的數據庫服務器中存入該企業工商注冊和信用信息企業的產品信息捆綁形成一個信息單元,并通過銀行電子交易轉帳系統等提供履約保障。
德國反壟斷法律制度:反限制競爭法的主要特色制度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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