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法規的修改,發明者為啥要固步自封?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00:48:44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中國專利法規的修改,發明者為啥要固步自封?
中國專利法規的修改
引言 中國專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頒布(1985年4月1日生效),并已有過兩次修改:首次修改于1992年9月4日(1993年1月1日生效),第二次修改于2000年8月25日(2001年7月1日生效)。
該法的第三次修改預期將于2008年完成。
有趣的是,這次修改的時間與前兩次一樣,都是恰好相隔八年。
有關專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征求意見稿已于2006年7月31日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國知局)對外公布,其送審稿也于2006年12月27日送交國務院的司法委員會審議。
在此應當提到的是,國知局關于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南,即《審查指南(2006修訂版)》已于2006年7月1日執行。
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在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后相應修訂的研究與準備工作也已于2007年年初啟動。
為幫助讀者把握相關專利法律法規變化趨勢和要點,下文將側重描述中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修訂草案(簡稱《專利法(2006修訂草案)》)的主要修改內容,并會涉及到《審查指南(2006修訂版)》的相關內容。
新穎性與創造性 針對專利申請的新穎性,現行的中國專利法采用了一種混合標準。
對于出版物公開采用的是絕對新穎性標準,即與專利申請相關的出版物不論是國內還是國外出版或公布的都被認為是現有技術;而對于其他方式公開采取的是相對新穎性標準,即與專利申請相關的使用公開、銷售公開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只有發生在中國國內才被認定為現有技術。
然而,依照《專利法(2006修訂草案)》,對于使用公開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等其他方式公開而言,其地域的限制條件將被取消從而被納入絕對新穎性標準范疇。
因此,在申請中國專利之前,申請人將來應當注意在任何地點以任何形式之公開對其申請新穎性的影響。
就發明的創造性或美國專利系統所指的非顯而易見性來說,法律上假定的“所屬領域的一般技術人員”被引入《專利法(2006修訂草案)》。
依照該修訂草案,發明的創造性被重新定義為與現有技術相比,“對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而言”,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立法者試圖為專利專業人員、專利行政部門及司法機構就創造性這一甚為含糊的概念給出較為合理的依據。
值得在此提到并在后文詳述的是,該修訂草案還針對外觀設計專利首次引入了一種有關創造性的要求。
發明與實用新型的交叉選擇 在一定條件下,對于同一發明產品來說,發明申請人可以既申請發明專利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即使最終只有其中一項申請能獲得專利。
中國的實用新型專利與德國和日本等國家的實用新型專利類似,然而外國企業往往忽略了在中國通過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途徑來尋求對其產品技術的法律保護。
根據《審查指南(2006修訂版)》,當申請人對同一發明技術同時擁有一個授權專利和一個專利申請時,該申請人可選擇放棄已授權專利(比如實用新型專利),或撤回專利申請(比如發明專利申請)。
如果選擇放棄已授權專利,申請人必須聲明該專利的放棄是從其申請之日算起。
針對上述情況,《專利法(2006修訂草案)》增加了一個條款:如果同一申請人在同一天針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提交了發明專利申請又提交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該申請人將可以最終選擇發明專利權或實用新型專利權。
換句話說,如果申請人在被授予發明專利權時聲明放棄已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先前該實用新型的授權經歷并不影響后續發明專利權的授予。
應當注意的是,對于依照巴黎公約在中國提交的專利申請來說,申請人可以利用上述的交叉便利同時提交發明專利申請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但對于通過PCT國際申請過程進入中國的申請來說,申請人只能選擇申請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其中的一項,而不是兩項兼有。
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在數量上約占中國專利的三分之一, 但其中許多外觀設計專利的質量欠佳。
與前兩次修改不同,這次修改針對外觀專利著墨較多。
《專利法(2006修訂草案)》提高了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的門檻。
現行的專利法規定,只要被審理的外觀設計與現有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似就可被認定有專利性。
而外觀設計的相同或相似,根據審查指南是從一般消費者的角度來判斷的。
《專利法(2006修訂草案)》則將上述近乎新穎性的標準提升為類似于原先只針對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才有的但較為寬松的創造性標準。
該修訂草案規定相對于所屬領域的設計人員而言,被審理的外觀設計應當與現有設計或與現有設計之特征的組合相比有明顯的區別。
另一方面,針對外觀設計專利之客體的范圍專利法修訂草案也有更為嚴格的限定,旨在促使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者更為注重針對產品本身的設計而不是產品標識的設計。
一般來說,產品標識也可能被納入商標或版權保護客體的范疇。
根據《專利法(2006修訂草案)》,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將不再授予專利權。
就保護范圍的文件依據來說,根據現行的專利法,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確定主要參考申請文件中所提供的產品圖片或照片,并不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
《專利法(2006修訂草案)》則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文件中提交對產品圖片或照片的簡要說明,并且指出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和說明申請文件中的圖片和照片。
顯然,這樣的規定有助于解釋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
對于多項外觀設計的申請,《專利法(2006修訂草案)》采取了較為靈活的處理方式。
目前的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可以就屬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使用或出售的產品的多項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除此之外,修正草案還新增了一個條款,規定針對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或相關的外觀設計也可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另外,在提高對外觀設計專利的法定要求的同時,為加強對外觀設計專利的管理與實施,《專利法(2006修訂草案)》指出:法院或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審理時,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應當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做出的相關外觀設計專利的檢索報告。
分案申請 以前,申請人可以較為容易地利用分案的方式使得被駁回的專利申請得以延續。
根據《審查指南(2006年修訂版)》,分案或再分案申請遞交的時限計算是依據原案申請(即初始申請)而不僅僅是母案申請的法律狀況。
這表明中國專利當局趨于更嚴格地限制分案申請的可能性。
另外,根據審查指南的規定,不論是發明還是實用新型的分案申請都不能改變申請的類別,即分案申請或再分案申請的類別必須與原案申請一致。
發明者為啥要固步自封?
最近在《上海發明》上讀到一篇題為“民間發明人的心理窺探”的文章,內云民間發明人比職務發明人艱難得多,要達到發明理想的彼岸,其艱辛和淚水有多少人能知嘵。
文中說,在發明過程中,他們往往表現出一種執著心理、固步自封心理、沮喪心理。
發明人的這種心理往往影響著發明人的創造,必須理順。
發明人為啥要固步自封?發明就是創新,一個創新者應該思路敏捷,領先于時代潮流。
為什么會“自封”?據說一是怕泄密,現在高科技也使偷竊仿造者長了翅膀;二是怕“被人騙”,現在市場騙局太多,各種招展想挖核心機密,防不勝防;三是怕“擔風險”,發明均是紙上談兵,一旦簽了協議而造不出來要賠償,那吃不消。
類此等等,造成發明產業化舉步維艱。
其實,造成發明者固步自封的心理,有客觀也有主觀的因素。
從客觀上來分析,今天市場經濟模式,發明創造要實施,而面臨的市場經濟是一個鮮活的市場,競爭的市場,現在的發明人比較熟悉創造學,而對經濟學和營銷學比較陌生,這是不爭的客觀事實。
發明人對創造這套模式,如“點擊法”、“插入法”、“反思法”、“對比法”等并不陌生,而要下點功夫去學習市場經濟學及營銷學,要學會有風險意識,發明者在主觀上有一種“嚇勢勢”、“吃不透”的心理,但這並不等于要自封,必須學會解放自已,給自已一個正確的定位。
發明者應定位在為“中國智造”添磚加瓦。
目前我們正處在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過程中,由“中國制造”向“中國智造”轉變,作為一個發明者應努力去適應,不能保守。
發明創造是探索未來,而未來是未知數,要敢于冒險,敢于創新。
當然今天的社會上存在弄虛作假,存在欺騙欺榨,但我們應該學會去識別,而不能知難而退。
著名企業家南存輝先生有一句名言:“在成長中走向成熟”,他認為“成長”是生命的長度,而“成熟”展現的是生命的寬度。
對發明者來說不能光從技術上去應解難題,還應該對市場經濟有所認識。
發明者要敢于面對市場經濟,去探索,不怕失敗,從游泳中學會游泳。
今天的社會需要創新的發明者。
報載:以建筑屋頂高度和人可以到達高度而名冠兩個世界第一的“上海環球金融中心”己經開門迎客,這個“摩天大樓”施工創多項世界之“最”,例如塔樓核心筒和巨型柱施工的世界之最,四“高”(高泵送、高流態、高耐久、高強度混凝土技術在世界第一高樓上施工之最,一次連續40個小時澆筑主樓底板3萬余立方米混凝土的世界之最,混凝土一次泵送至492米高空的世界之最,和在將近500米的高空拆卸總重225。
4噸的塔吊的世界之最,等等,這一些難道不都是創新嗎?沒有創新就沒有“世界第一高樓”,也沒有正在施工的長江隧橋,沒有科技世博。
發明者要敢于創造,不能保守。
王林鶴、蔡祖泉、包起帆,他們都是不怕失敗,不怕挫折,不怕風言風語,不怕種種困難擋路,沒有半點沮喪,只有腳踏實地去干,一個接一個發明,永不停步。
發明的道路艱難曲折,充滿荊棘,但我們只有勇往直前去適應上海向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這一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發明人應該走在這一轉變的前列。
在最近結束的上海市委九屆四次全會上,俞正聲同志指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需要實實在在的舉措,需要突破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和障礙。
發明人的自封和沮喪心理就是這種障礙,必須突破。
外觀專利申請需要什么材料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的流程分為申請、審查、授權3個階段。
專利局收到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后,會通知申請人,并會告知申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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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的流程分為申請、審查、授權3個階段。
申請階段是指申請人準備請求書、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專利法》要求的申請文件,并提交至專利局,專利局收到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后,會通知申請人,并會告知申請號。
第二個階段是審查階段是指專利局對外觀設計申請文件根據《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審查,如果沒有發現不符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則會通知申請人準予授權。
如果審查員認為需要申請人進行修改或陳述意見,則會有補正流程。
這個階段的審查是初步審查,不是實質審查。
授權階段主要是交納專利登記費、印花稅以及授權當年的年費,之后專利局會頒發專利證書。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是指工業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品的式樣。
它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條中規定:“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 可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觀所作的設計; (2)是指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的設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的設計; (3)必須是適于工業上的應用; (4)必須富有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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