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費用流程是怎樣的,專利申請文件提前公開的弊與利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4 16:07:13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申請費用流程是怎樣的,專利申請文件提前公開的弊與利
專利申請費用流程是怎樣的
專利在進行申請的時候,是需要根據專利法的法律規定來的,而根據其規定來,是需要繳納專利申請的費用的,才能夠辦理好專利的。
那么今天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專利申請費用流程是怎樣的以及相關問題的解答是怎樣的吧! 1、申請專利委托代理時,申請人需要交納代理費和官費。
2、代理費數額依據申請所屬技術領域的難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由申請人與代理機構協商后確定。
3、官費是交給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費用。
首筆官費包括申請費和發明申請審查費,數額(人民幣)為:發明專利申請費950元(含印刷費50元);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費500元。
4、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500元;發明申請審查費2500元。
5、要獲得并保持專利,申請人還需要在申請后的若干年內向專利局交納專利年費等費用。
6、專利局可以就某些費用(申請費、發明申請審查費、發明申請維持費、復審費和授權后三年的年費五項)對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實行減緩。
申請人為單位的,可減緩上述費用的70%(復審費減緩60%),申請人為個人的,可減緩上述費用的85%(復審費減緩80%)。
1、提起專利申請。
依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2、有關機構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3、對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批準答復,頒發專利證書。
專利申請文件提前公開的弊與利
核心提示:首先,在某些情況下,提交專利提前公開的聲明,在申請日起滿18個月前即行公開,對申請人是有利的。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那么申請人是否需要提交專利提前公開的聲明,提交這個聲明會給專利申請人帶來什么利弊呢? 首先,在某些情況下,提交專利提前公開的聲明,在申請日起滿18個月前即行公開,對申請人是有利的。
(一)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自申請日起計算。
但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專利權人只有在發明專利權被授予后才被賦予主張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在此情況下,不管是為了有效延長可行使專利權的時間,還是為了與產品的生命周期相匹配(比如電子產品等生命周期較短的產品),專利申請人都有必要爭取盡早獲得專利權。
要想使專利申請獲得授權的時間盡可能的提前,請求對申請文件提前公開是十分必要的。
因為發明專利申請要獲得授權,必須經過實質審查階段,而實質審查又必須在專利申請文件被公開之后才能進行。
因此,從理論上講,提前公開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將其申請文件進行實質審查程序的時間提前。
(二)根據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申請人即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也就是獲得所謂“臨時保護”。
很多發明專利申請所涉及的產品和/或方法在申請日以后即由申請人通過產品上市或發表論文等方式進行了公開,在此情況下,將專利申請文件提前公開以獲取“臨時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尤其是對于那些很容易通過反向工程獲知其發明內容的產品。
雖然由于專利法沒有對“臨時保護“涉及的費用進行明確的規定,導致所謂的“臨時保護“實際操作起來并非那么容易。
但是,在申請專利的技術已經出于事實的公開狀態的情況下,提前公開至少可以對社會公眾,尤其是相關行業的競爭對手以警示作用。
(三)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抵觸申請只能用于評價專利申請的新穎性,但不能用于評價專利申請的創造性。
在此情況下,將專利申請提前公開可能會對競爭對手的在后專利申請的創造性產生有效的負面影響。
本行業的競爭對手的發明專利申請的發明點經常是相同或者相近的。
一項專利申請的申請人通過請求提前公開其專利申請的內容,可以使其專利申請所記載的發明信息盡早地進入公知領域,以屬于可以評價在后申請是否具備創造性的現有技術,從而降低競爭對手就該專利申請相關技術獲得專利權的幾率。
其次,在某些情況下,發明專利申請的提前公開可能會損害申請人的利益。
(一)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根據專利申請文件是否被公開,申請人撤回其專利申請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在申請被公開前撤回,一種是在申請被公開后撤回。
這兩種情況會對專利申請人的利益產生截然不同的影響。
如果專利申請文件尚未公開,在該技術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情況下,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后,申請人可以選擇將其作為技術秘密保留,或者就該技術本身再次或就該技術進行進一步改進后重新提出專利申請。
但如果專利申請文件已經公開,則意味著該技術已經進入了公知技術領域,申請被撤回后,申請人就喪失了就該技術內容獲得專利保護的機會。
因此,專利申請文件越晚公開,留給申請人決定是否將其公開,以使其進入公知領域的時間就越長。
(二)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抵觸申請只能用于評價專利申請的新穎性,但不能用于評價專利申請的創造性。
申請人利用專利申請的提前公開對競爭對手的在后專利申請的創造性產生負面影響的同時,也可能對自己的在后專利申請產生負面影響。
這對于連續性的科研過程中產生的系列專利申請的影響尤其明顯。
在自己在先專利申請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情況下,在其未公開之前,提出從屬專利申請,必然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
但是如果從屬專利申請是在自己的在先申請公開之后提出的,則在先申請所公開的發明內容就不能用來支持在后的從屬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了。
此處應當注意區別自己的在先專利申請與“抵觸申請”的關系。
抵觸申請只是指由“他人”在先申請且在后公布的專利申請,不包括還沒有公開的自己的在先申請。
專利申請人切忌拿自己的在先申請來嚇唬自己,說自己的在后申請沒有新穎性或創造性,但要注意其公開期限。
(三)根據專利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代理人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負有保密責任。
也就是說,發明專利申請被公布前,專利申請人的競爭對手是無法獲知該專利申請的內容的。
企業在進行技術開發之前,往往需要通過專利檢索獲得相關技術的最新動態和最新的研究成果。
然后,根據專利檢索獲得的相關信息制定相應的技術開發策略及其他相關策略。
因此,專利申請文件公開越晚,競爭對手獲知該技術信息的時間就越晚,獲知其進行的研發為重復研發的時間就越晚,在此基礎上進行進一步研發的時間也就越晚。
也就是說,專利申請公開的時間越晚,就越有可能擾亂競爭對手的戰略部署,并可能大大增加競爭對手的資金成本和時間成本。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專利申請人在決定是否提交提前公布聲明的時候,應綜合考慮以上各方面的利弊關系,從產品上市的時間與專利申請文件的公開時間的關系、產品上市后是否容易通過反向工程獲知該專利申請文件記載的技術、競爭對手在相關技術的研發狀態等因素綜合考慮。
專利申請文件及手續
1。引言? 申請人就一項發明創造要求獲得專利權的,應當按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
在專利審批程序中,申請人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或者審查員的要求,還需要辦理各種與該專利申請有關的事務。
申請人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以及在審批程序中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統稱為專利申請手續。
? 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向專利局提交專利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和摘要或者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稱為專利申請文件;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或者提出專利申請之后,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在辦理與該申請或者專利有關的各種手續時,提交的除申請文件以外的各種請求、申報、意見陳述、補正以及各種證明、證據材料,稱為其他文件。
2。辦理專利申請的形式 細則3 專利申請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以專利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 以口頭、電話、實物等非書面形式辦理的各種手續,或者以電報、電傳、傳真、膠片等直接或間接產生印刷、打字或手寫文件的通訊手段辦理的各種手續均視為未提出,不產生法律效力。
3。適用文字?? 3.1 中文 細則4 專利申請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除由外國政府部門出具的或者在外國書立的證明或者證據材料外,應當使用中文。
專利局以申請人遞交的中文專利申請文本為審查的依據。
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附送的外文申請文本,供審查員在審查程序中理解該專利申請的內容時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3.2 漢字 本章第3.1節中的“中文”一詞是指漢字。
專利申請文件及其他文件應當使用漢字。
漢字應當以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于1964年公布的簡化字為準。
申請文件中的異體字、繁體字、非規范簡化字,專利局可以予以改正或者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補正。
? 3.3 外文的翻譯 細則4.1 外文科技術語通常應當按規定譯成中文,并采用規范用語,無統一中文譯法時可按一般慣例譯成中文,并注明原文。
外文計量單位應當按規定使用國家規定計量單位。
細則4.2
專利申請費用流程是怎樣的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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