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許可制度是什么,“山寨”現象應該冷靜看待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4 16:07:4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的許可制度是什么,“山寨”現象應該冷靜看待
專利的許可制度是什么
專利的許可制度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或依申請給予單位或者個人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的制度。
提醒您,法定授予強制許可的情形包括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等情形。
我國專利法對強制實施許可規定了三種情形: 1。對濫用專利權的強制實施許可; 2。公共目的的強制許可; 3。從屬專利權的強制實施許可。
1。獨占實施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而權利人可以獨占地制造專利產品、可以獨占地使用該專利技術/設計、可以獨占地銷售專利產品。
2。轉讓權:權利人有權將自己所獲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但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需要經過有關部門批準。
3。許可實施權:權利人可以授權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并收取一定費用。
4。標記權:可以在專利產品及其包裝上注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5。請求保護權:在受到專利侵權時,有權向人民法院和專利管理部門請求停止侵權。
6。放棄權:可以書面聲明放棄自己的專利權。
7。質押權:可以將自己的專利權進行質押融資。
專利權被侵權訴訟時效為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四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以及侵權人之日起計算。
“山寨”現象應該冷靜看待
婚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至第十三條對應承擔事故責任的主體作了明確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核心問題,就是責任主體的確定,只有確定了責任主體,才能解決由誰承擔責任、由誰來賠償損失的問題。
一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50條的規定,原則上由機動車的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擔責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過錯責任。
二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1條的規定,針對違法情形下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加大對受害人的保護、制裁違法行為,而規定行為人為此應承擔連帶責任。
由此可見,責任主體的確定主要是從機動車的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這兩個方面來考慮。
所謂運行支配,是指誰對機動車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而運行利益的歸屬,則是指誰從機動車運行中獲得了利益。
一般情況下,如果同時符合這兩個標準,則可確定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主體。
同樣,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負的侵權之債,也應從另一方對該機動車是否具有運行支配權和有無運行利益來判斷,如符合這兩項標準,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申請文件準備
我們國家對商標的保護,要求首先得申請商標注冊,對于沒注冊過的商標,或者保護期過后沒有及時去辦續展的商標原則上是不保護的。
但是如果那個還沒注冊的商標同時符合下面的條件,那也是能得到保護的:1、該商標已經有一定知名度,在一定地域范圍內被相關公眾所知曉。
2、相對于搶注人或者違法使用人的使用來說,還沒注冊商標的持有人使用在先。
3、對于沒注冊商標的保護,要跟其實際使用的商品相同或類似為準。
4、搶注或仿冒該商標后會在客觀上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
未注冊商標符合上述情況,當商標受到侵權時,可收集證據,按以下兩種途徑維權:1、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你既可以找商標侵權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是找商標侵權行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像他使用那個商標生產、銷售的地方的工商部門。
2、向人民法院起訴你可以去侵權行為地或者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需要注意地是,同時,由于商標侵權案件較為復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是指定中級人民法院來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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