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申請費的繳納方式,國家專利與發明專利有什么區別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4 16:06:23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申請申請費的繳納方式,國家專利與發明專利有什么區別
專利申請申請費的繳納方式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這就是說,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由此可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新的技術方案,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新設計。
因此,在發明、實用新型等技術方案與外觀設計之間很難出現重復專利。
而發明專利既包括產品發明,也包括方法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則僅保護產品發明,由于它們二者保護的均屬于新的技術方案,因此,發明與實用新型之間可能會出現重復專利,容易落入“同樣的發明創造”的范圍。
何謂“同樣的發明創造”?從形式上看,應當包括三種情況,即將相同的發明創造申請兩項以上的發明專利、申請兩項以上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既申請發明專利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這三種情況在授權后,均屬“同樣的發明創造”被重復授予了專利權。
從內容上看,“同樣的發明創造”應當指兩項以上發明創造專利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內容、技術方案相同,而不是指兩項以上發明創造專利的名稱或者權利要求文字完全相同。
當然,技術內容或者技術方案相同,包括了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文字內容完全相同,也包括了技術方案相等同的情況。
有人認為,專利法實施細則在規定相同的發明創造不允許重復授權時,僅指禁止對不同主體重復授權,而同一發明主體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有權申請兩項乃至多項專利,當然也可以被授予兩項以上專利權。
這種認識是片面的。
應當說,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并未作此類劃分。
從立法本意上講,只要是相同的發明創造,不管是否為同一主體申請,如果發現技術內容是重復的,均不應對在后申請授予專利權。
這里涉及到的另一個問題是:重復授權是否僅指在同一時期內存在兩項以上專利權?一種觀點認為: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均沒有禁止申請人同時或者先后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分別提出發明申請和實用新型申請,因此,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應理解為“同樣的發明創造不能同時有兩項或者兩項以上處于有效狀態的授權專利存在”,只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同時有兩項或者兩項以上處于有效狀態的授權專利存在”才構成法律所禁止的重復授權。
“重復”指“同樣的東西再次出現”或者“按原來的樣子再次做”。
可見,“同時出現”僅是重復的一種含義,重復的另一種含義就是“再次出現”。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應當具備三性,其中一項是新穎性。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由此可見,將同樣的發明創造重復授予專利權,后一專利權肯定是不符合新穎性的。
專利法規定不允許重復授權的依據是專利權的獨占性和排他性,其目的在于保護專利權的同時保護公眾利益。
一旦允許相同的發明創造在不同的時期授予兩項以上的專利權,或者說兩個相同的發明創造可以一先一后被授予專利權,無疑會延長對該技術方案的保護期,不僅違反了專利權具有法定時間性的限制,而且會損害公眾利益,不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轉化。
至于在我國專利申請實踐中,專利局允許申請人將相同的發明創造同時申請一項實用新型專利、一項發明專利,在授權時再由申請人選擇放棄其中一項的做法,也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因為法律禁止的是授予同樣的發明創造兩個以上專利權,而不是申請兩項以上專利權。
專利權作為一種私權,申請人從保護策略考慮,可以將同一發明創造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但不能最終都被授予專利權。
國家專利與發明專利有什么區別
隨著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越來越多人的人有了產權保護意思,發明創造之后大多都會注冊專利。
那么國家專利與發明專利有什么區別?接下來就由小編為大家整理這個問題的詳細解答,讓我們帶著問題一起看下去吧。
國家專利與發明專利的區別:發明權是指自然人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領域所作的具有創造性重大科學技術成就所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專利權是指發明權人對其享有的技術成就,經專利行政部門批準,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
1、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2、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
3、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1、原告方代理人的準備工作 (1)審核委托人的資格 根據專利法第60條的規定,對于專利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權人是指依法獲得專利權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體。
利害關系人是指除專利權人外,專利權被侵犯時對其有利害關系的人,即專利實施的被許可人。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除在許可合同中另有約定外,只能與專利權人一起作為共同原告提出專利侵權訴訟。
(2)判斷專利權的穩定性 原告方在向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之前應判斷所擁有專利的穩定性,看看有無被宣告無效的可能。
除相對于現有技術分析專利權的穩定性外,還要分析專利文件是否存在其他的致命的缺陷,以及這些缺陷是否可以在無效程序中加以克服。
(3)侵權證據的收集 2、被告方代理人的準備工作 (1)分析委托人的實施行為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判斷專利權的穩定性,看看原告的專利有無被宣告無效的可能。
(3)證據的收集。
即使涉嫌侵權人通過分析,認為自己實施地技術落入了涉案專利地保護范圍,但是涉嫌侵權人有證據證明自己實施地技術屬于公開技術地,仍可以提出公知技術抗辯。
此外如果涉嫌侵權人是專利產品地使用者或者銷售者地,涉嫌侵權人不知道該產品屬于侵權產品,并能舉證證明該產品具有合法來源的,可以提出自己只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而免除賠償損失的責任。
專利權終止后還能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嗎
專利權終止后,就不再是自己的專利產品了,但是有法律規定,專利權終止后還可以恢復,所以很多人誤失專利后還有一個補救的機會。
那么,專利權終止后還能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嗎?我相信你對這個問題一定會產生濃厚的興趣。
今天的小編就帶你詳細了解與它相關的法律問題。
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一、專利權終止后還能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嗎 1。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可見,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效力溯及到自專利權人享有專利權起。
2。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為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3。如果專利權人或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
原專利法中,規定導致專利權失去效力的程序,除了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外,還有請求撤銷專利權的程序。
由于請求撤銷專利權的理由是請求人認為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實質性條件。
這種請求理由與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發生重合。
新專利法去掉這一程序,在立法上使各條文更加統一和嚴密。
另外,依照原專利法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只能在專利被授予后6個月后提出,請求撤銷專利權,應在專利權被授予后6個月內提出,這就使得對許多在專利權授予后6個月內被公眾發現的不符合專利法要求的發明創造,無法及時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
新專利法將這一時間提前到自專利法授予開始,彌補上(1)原立法上的漏洞。
二、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 (一)形式審查 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請求書后,首先進行形式審查,包括無效宣告請求針對的專利,是否已經授權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書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否屬法定理由等。
(二)合議審查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合議組通常僅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的范圍、理由和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
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文件的修改僅限于權利要求書,不得擴大專利保護范圍,不得超出原始公開的范圍。
專利權人針對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可主動縮小專利權保護范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圖片、照片和簡要說明。
當事人可以選擇和解。
(三)口頭審理 當事人可以依據下述理由,請求合議組口頭審理(開庭審理): 1。當事人一方要求同對方當面質證和辯論; 2。需要當面向合議組說明事實; 3。需要實物演示;
專利申請申請費的繳納方式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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