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的法律定義,實用新型專利如何申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3 14:36:3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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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的法律定義
外觀設計專利的條件:我國專利法第23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這就是說,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條件是新穎性和獨創性。
同時,我國專利法又對外觀設計作了如下的定義,即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這就是說,外觀設計必須富有美感,并且能在工業上應用。
因此,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符合以下四個條件:(1)必須具有新穎性。
新穎性是外觀設計獲得專利權的基本條件,就是說,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必須是前所未有的。
我國專利法規定,對新穎性的判斷:其時間標準以申請日為準;其地域標準,出版物上的公開采用世界標準,使用公開采用國內標準。
也就是說,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2)應具有獨創性。
許多國家把外觀設計是否具有獨創性作為是否授予專利權的一個條件。
獨創性主要是指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的外觀設計相比應具有明顯的特點,或者說“不相近似”。
判斷兩個外觀設計是否近似,應比較使用外觀設計的同類的兩個產品,看他們從整體上是否相似,對于近似的外觀設計不能授予專利權。
(3)應富有美感。
世界各國對是否具有美感作為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規定是不同的。
美國、英國等并不把是否具有美感作為是否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一個條件。
而德國、日本等國則將其人作為是否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一個條件。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外觀設計應當富有美感。
(4)應適于工業應用。
由于外觀設計專利的目的是促進商品的交流和經濟的發展,因此,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必須適于在工業上應用,即能夠用工業生產的方式將外觀設計置于產品之上。
實用新型專利如何申請?
在現實生活中,專利的類型有很多,不管哪一種專利,當事人都要按照規定進行申請,那么你知道實用新型專利如何申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在我國,專利實行先申請原則,開發出同樣技術方案的申請人,專利權授予給先提出的申請人。
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步驟包括:首先,準備申請文件,包括請求書、說明書摘要、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說明書附圖等。
第二步,提交材料,可以直接去專利局大廳或地方的專利代辦窗口或通過郵寄的方式遞交。
然后,國家專利局下發受理通知書,正式進入審批流程。
第四步,繳納申請費,除直接去專利局收費處、專利局代辦處,還可通過銀行或者郵局匯款繳納申請費。
最后,專利局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只進行形式審查,只要初審合格,則可授權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與發明的保護范圍相同)“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包括兩層含義: 一項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須以其權利要求為準,即以由專利申請人提出的并經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權利要求為準,不小于也不得超出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權利要求的范圍。
說明書及附圖對權利要求具有解釋的功能,可以作為解釋權利要求的依據。
但是,相對權利要求而言,說明書及附圖只具有從屬的地位,不能單以其作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的基本依據,基本依據只能是權利要求書。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所謂新的技術方案,是指相對于現有技術而言。
廣義的專利通常是指:國家主管專利機關授予的專利權;取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國家頒發的授予專利權的官方證明文件,即專利證書。
狹義的專利則僅指專利權。
從這個意義上說,專利實質上是專利權的簡稱。
具體點說,就是專屬的發明創造或設計方案,具有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等特征。
發明專利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所謂新的技術方案,是指相對于現有技術而言。
外觀設計專利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商標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權利沖突若干法律問題之探討
作者:熊敏琴 摘要:近年來,商標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之間的權利沖突的糾紛案件屢有發生,導致其受到理論界廣泛的關注,特別是新商標法已將立體商標和顏色組合商標納入了注冊商標中,使得兩者的沖突更為復雜。
為此,本文將從分析商標與外觀設計專利權利沖突產生的原因出發,提出了解決商標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之間權利沖突的原則,如尊重在先權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利益平衡原則和程序保障原則等,以期拋磚引玉。
權利沖突指的是同一客體作為不同法律的保護,能夠依法分別獲得不同的權利,由于權利主體的不同而產生的沖突。
權利沖突作為法學領域的普遍現象,幾乎是無處不在的,如物權和債權的沖突,抵押權與留置權的沖突等等,而在新興的知識產權領域這樣的權利沖突表現就更為突出,更為復雜了。
關于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權利沖突問題,在國際上早已經存在了。
早在1806年法國就頒布了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法,給它以工業產權的保護,此后不久,法國法院則感到,有些美術創作成果如果已受1806年法的保護,是否還應當受1793年法國版權法的保護,這是個經常碰到的難題。
為了解決這一權利沖突,1902年法國頒布的版權法規定:一切工業品外觀設計都可以享有版權,這可以說是對工業品外觀設計給予雙重保護的第一部法律。
而在美國,對于商標專用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之間的權利沖突,美國聯邦商標法則規定,當一件外觀設計不僅具有裝飾性,而且具有識別性的時候,還可以受到商標法的保護,這就是說,商標法的保護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是可以重疊的。
在我國,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知識產權的運用范圍迅速擴大以及在國內外經濟、貿易中的地位不斷上升,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件也大量增加,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三者之間的權利沖突問題已經引起了我國相關權利人、司法實踐界和理論界關注的熱點和焦點。
特別是我國新修改的《商標法》已將注冊商標的范圍延伸到了立體商標和顏色組合商標,這使商標權與外觀設計專利的沖突尤為復雜,尤為頻繁。
因此,本文結合新修改的商標法,試圖從商標與外觀設計之間的權利沖突所產生的原因出發,探討商標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權利沖突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商標與外觀設計的聯系和區別 為了說明商標與外觀設計之間的權利沖突產生的原因,首先必須要談談兩者的聯系和區別。
外觀設計專利權和商標權同屬于工業產權,是知識產權這個大家庭中相貌最相似,關系最密切的兩個姐妹,兩者分別受到《專利法》和《商標法》的保護,但是,外觀設計與商標在法律上有著重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兩者概念不同。
外觀設計專利是指關于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組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適用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它以產品為依托,以美感為核心,可以大量的復制。
外觀設計應當具有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其中創造性僅是不抄襲或模仿他人的外觀設計,實用性是指美感。
商標則是指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組成的。
在生產經營者用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不同來源的標志,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該顯著性指的是具有標志作用,不一定必須有美感,但必須在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沒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簡而言之,外觀設計是一種產品裝飾,而商標是一種區別性的標志。
第二,兩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
商標主要是通過其顯著性和識別性來區別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不同來源,以實現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和優勝劣汰。
因此,商標的識別性極為鮮明。
外觀設計雖然具有一定的標識性,但是其在實用特性方面也有所延伸,因此可以說外觀設計既增加了商品的美感,又與商品功能有所結合,提高了使用商品的便利,外觀設計通過其強烈的新穎性,可以鼓勵企業不斷的創新。
第三,兩者受法律的保護不同。
在保護范圍上,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是比較窄的。
如,《專利法》第56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產品為準。
而不像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采用文字說明的方式。
商標的保護范圍則比較寬,其保護范圍不僅包括在核準的商品或服務上,而且還包括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在保護期限上,《專利法》第42條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
《商標法》第37條和第38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并且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如需要繼續使用的,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
這樣看來,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只有10年,而商標權的保護期限則是無期限的。
第四,兩者受法律保護條件不同。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外觀設計不須經過實質審查,但須向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并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才由專利局授予外觀設計專利。
商標則須向國家商標管理機關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獲得國家商標管理機關批準注冊,該商標所有人才享有專用權。
相比較而言,商標權的獲得要比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獲得在程序上更為復雜。
二、商標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沖突產生原因之分析 從理論上說,商標和外觀設計這兩者應當是互不交叉的兩個權利領域,商標是由文字、圖形、三維標志或顏色組合所構成的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其主要使用在商品的外包裝上,以區別性作為其主要功能,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組合做出的帶有裝飾作用并適用于工業產品的新設計。
因此說,商標和外觀設計是商品或產品的不同側面,各自有其展現的軌道,應當在各自領域內平行發展。
但實踐中,商標和外觀設計均使用在商品的外包裝上,當表現為平面視圖的外觀設計沒有商標法律所禁止注冊的內容時,如沒有表現商品通用的名稱、圖形,商品的主要功能、用途、原料等內容時,則外觀設計可以被核準進行商標注冊,即外觀設計專利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時注冊商標,同時為達到仿冒他人商標的目的,商標侵權人對商標標志不突出的產品,主要仿冒的時其商品的外觀。
如,商標注冊人將商標放大使用,使其成為商品外觀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時,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包括對商品商標和商品外觀設計的仿冒,因此,當同一個商品中的商標權和外觀設計專利屬于不同權利人時,商標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就會產生交叉。
一般說來,商標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發生權利沖突主要有下列兩種情形: 1。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其商標中未使用他人已取得專利權外觀設計,該商標被核準注冊后,則不會發生商標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沖突問題,但當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其商標中使用的是他人已經取得專權利權的外觀設計,并且未經外觀設計專利權許可,該商標被核準注冊后,必然發生商標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沖突的問題,即外觀設計專利人認為該商標注冊人侵犯了自己合法的在先權利,商標注冊人認為自己的商標權是合法的,不存在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2。如果外觀設計專利權申請人在其外觀設計中未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該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后,不存在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商標權沖突的問題;但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在其外觀設計專利權中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且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該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后,必然發生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商標權沖突的問題,即商標注冊人認為該外觀設計專利權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的在先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認為自己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是合法的,不侵犯商標注冊人合法的商標權。
(一)因權利產生和消滅的條件不同而出現的權利沖突 正如上文所述,專利法和商標法有不同的立法宗旨,對受其保護的權利產生和消滅的條件也不盡相同,專利法要求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是新的,即如果外觀設計已經在申請日前公開發表過使用則可依法撤銷。
反之,卻不能因在申請日后的公開發表或使用而予以撤銷。
而商標法要求注冊商標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否則也可以撤銷其注冊商標,但是不能以他人的在后權利撤銷注冊商標,由上述規定可以推出,如果外觀設計在商標申請日前尚未授權或者商標在外觀設計申請日前尚未公告,則注冊商標和外觀設計專利都不能被撤銷,由此出現外觀設計專利與注冊商標的權利沖突問題。
(二)法律、法規對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審查制度的規定不同 由于商標法和專利法對主管機關和審查制度的規定不同,導致出現一些商標和外觀設計不應當授權而被授權的現象,從而有可能發生權利沖突。
根據專利法第三條的規定,中國專利局負責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并授予專利權;而按照商標法第二條的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即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受理和審查商標注冊申請,并予以核準注冊。
但是,我國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采用的是初步審查制度,即對外觀書記是否是“新”的不進行審查,而對商標新穎性的要求與外觀設計不同,主要是要求新商標與在先商標不發生沖突,而無法審查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這樣就可能出現不應當授予專利權或商標權的情況,并可能由此產生商標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沖突。
實用新型的法律定義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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