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專利的對象范圍有哪些,可以要求停止專利侵害的情況是什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5:26:5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可以申請專利的對象范圍有哪些,可以要求停止專利侵害的情況是什么。
可以申請專利的對象范圍有哪些
一、可以申請專利的對象范圍有哪些 專利權的客體,實際上是指專利保護的對象。
我國專利保護的對象范圍包括:
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三種專利。
1、發明是對產品的形狀、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是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俗“小發明”; 3、外觀設計是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專利的授予條件:
我國專利法對不同類型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的條件是不同的。
授予專利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之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和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的以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和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當然,并不是所有的發明創造都可以申請,我國專利法對: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動物和植物品種、 (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6)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二、申請專利要多少費用 1、專利代理費:
由專利事務所收取用于專利事務所代理撰寫專利文件和其手續多少等發明人也自己撰寫和辦理申請則此項費用發生 2、專利申請費:
由知識產權局收取申請專利必須發生費用 3、可以申請費用減緩,減緩比例:
(1)個人請求減緩申請費(印刷費、附加費不予減緩)、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含當年)三年內的年費的最高比例不超過85%,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復審費、最高比例不超過80%。
(2)單位或單位與個人或兩個以上個人共同申請減緩申請費(印刷費、附加費不予減緩)、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含當年)三年內的年費的最高比例不超過70%。
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復審費、最高比例不超過60%。
(3)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申請不予減緩費用。
可以要求停止專利侵害的情況是什么
可以要求停止專利侵害的情況是什么 對于停止侵害這種民事責任形式而言,其構成要件只有一條,那就是:
行為人違反法律實施了侵害專利權的行為,而且該行為仍在繼續。
侵害專利權的條件 所謂侵害專利權的行為,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
可見,侵害專利權的行為應滿足以下條件:
1、侵害對象是有效專利 專利權作為一種依法取得的獨占實施權,只在特定時間、特定地域內受法律保護。
專利權期限界滿的技術或者雖然期限未到,但專利權人拒交專利費而放棄的專利技術,都不受法律保護。
獲得中國專利的技術,被他人拿到外國去實施,也不會構成侵權。
2、侵害行為的目的是營利 出于個人愛好或研究需要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不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不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專利法做出這種規定的原因在于,不以營利為目的地使用專利,不可能與專利權人形成市場上的競爭,不會對專利權人的經濟利益造成影響。
發明創造人申請專利權的著眼點在于專利技術的物質回報,個人使用并不是為了工業目的,無損于專利權人經濟收入,自然無需承擔專利侵權責任。
3、實施了違反法律的侵害行為 專利法一方面明確規定了權利人的權利內容和范圍,另一方面,又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侵害專利行為的樣態、種類。
實踐中侵害行為既有直接侵權行為,也有間接侵權行為。
以上就是 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相關法律知識。
發現自己的專利被他人侵犯的時候,當事人要能夠及時通過法律來進行維權,不得隨意任由對方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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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公告內容是怎樣的
臺灣專利公告內容是怎樣的 臺灣專利公告的主要內容是:
1、專利申請中記載的著錄事項; 2、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的摘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及其簡要說明; 3、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創造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4、保密專利的解密; 5、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駁回、撤回和視為撤回; 6、專利權的授予; 7、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8、專利權的終止; 9、專利申請權的轉移; 10、專利權的轉移; 1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12、專利實施強制許可合同的給予; 13、專利申請的恢復; 14、專利權的恢復; 15、專利權的質押、保全、解除; 16、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17、對申請人地址不明的通知; 18、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更正; 19、其他有關事項。
有關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及其附圖、權利要求書不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的專利公布、公告中公布或者公告,而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行全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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