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商標權需要遵循什么原則嗎,取消專利許可備案要交費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5:26:43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取得商標權需要遵循什么原則嗎,取消專利許可備案要交費嗎。
取得商標權需要遵循什么原則嗎
取得商標權需要遵循什么原則嗎 一、使用原則 使用原則是指商標的首先使用人有權取得商標的專用權,而不論其是否辦理了商標注冊手續。
采取這種制度的國家將注冊看作是一種聲明,而不是確定商標權歸屬的依據。
這種原則的優點在于保護在先使用人對其所使用的商標應具有的合法權益,防止他人惡意搶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標。
商標的價值是通過使用而獲得的,商標使用人在使用商標中或多或少要投入一定的資金,采用使用原則可使商標使用人的付出得到合理回報。
這種原則的最大弊病在于它在保護商標在先使用的同時,忽視了對一般商標注冊人的保護,因為一般商標注冊人很難知道某一商標是否已被他人使用。
使用在先原則也給商標管理工作以及商標糾紛的解決帶來困難。
目前世界上采用這種做法的國家很少。
二、注冊原則 注冊原則,即以商標注冊作為取得商標權的條件。
在注冊原則之下,商標注冊是商標權原始取得的唯一途徑。
要想取得商標權,就必須經過商標注冊這一法律程序。
在制度構成上,注冊原則往往是與申請在先原則相結合的。
也就是說,在注冊原則之下,如果有數人就同一商標申請注冊,商標權將授予最先申請人。
但在數人就同一商標同時申請注冊時,則采用使用原則,商標權歸最先使用人所有。
采用注冊原則時,因注冊事實是非常客觀且人們很容易認識到的,這就為商標權的管理和保護確定了一個容易判斷的、明確的標準,避免了商標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的情況,便于解決商標糾紛。
這是注冊原則的優點之所在。
然而,對于商標先用人來說,如果其未能及時將商標予以注冊,則可能因他人的搶先注冊行為而喪失對其商標的控制權,這顯得有失公平。
尤其是在先用人的商標已經有一定知名度時更是如此。
整體而言,注冊原則是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對商標的保護與管理工作的需要的,因此其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采用。
三、混合原則 混合原則,即折衷原則,是指在確定商標權的成立時,兼顧使用與注冊這兩種事實,商標權既可因注冊而產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混合原則融使用原則與注冊原則于一體,是兩者相折衷的結果。
按照混合原則,商標權原則上屬于商標的注冊人所有,但是商標的先使用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限內提出爭議或指控,請求予以撤銷該注冊商標,若法定期限內無人提出爭議或指控,商標注冊人始取得無可爭辯的商標權。
在混合原則之下,商標注冊首先只起推定商標權成立的作用,只有在法定期限屆滿后才成為確立商標權的根據;而商標使用也并非在使用原則下那樣確立商標權,而只是使先用人獲得對抗注冊商標之權利。
可見,混合原則并非使用原則與注冊原則的簡單相加,而是兼采兩原則之所長。
然而,混合原則雖然兼顧了先注冊人和先使用人的利益,保持了兩者利益的均衡,但也給商標的管理和保護工作開展帶來了相當的難度,故世界上采用混合原則的國家并不太多。
目前,有英國、美國等一些國家和地區采用這一原則。
我國《商標法》第3條規定: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可見,我國奉行的是注冊取得商標權原則,即只有經過注冊的商標才有權排斥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才有權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商標法》對商標注冊規定了嚴格的程序,但同時也充分考慮了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利益。
《商標法》第31條作了相應規定,第31條規定: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就相同或近似商標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第31條規定: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取得商標權糾紛申請法律援助是比較難通過,如你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申請又需要律師幫助,可以來 找律師。
取消專利許可備案要交費嗎
牟瑤律師,知識產權專家律師,武漢大學法學碩士,中共黨員。
該律師涉足律師行業多年,具有豐富的律師從業經驗,長期致力于著作權(版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侵權業務方面的研究。
其憑借專業的理論知識、深厚的法律素養和豐富的談判及訴訟技能,為國內外大型企業、事業單位處理了多起重大疑難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已贏得了各界的支持和客戶的高度贊譽。
牟瑤律師代理各類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上百余起,為客戶挽回經濟損失上億元。
其代理的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被列入四川法院2016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成為業內關注亮點并具有指導性意義。
至今已與多家著名出版社、六神花露水、六個核桃、農夫山泉、郫縣豆瓣等知名企業等建立了合作關系,為其提供全面、高端的知識產權法律服務。
牟瑤律師執業理念是:
以法為本、忠職敬業、竭誠為客戶提供專業的知識產權法律服務!詳細>>
受讓人未按支付技術轉讓費,可以解除技術轉讓合同嗎
受讓人未按支付技術轉讓費,可以解除技術轉讓合同嗎 如果受讓人未按支付技術轉讓費,屬于受讓人違約,轉讓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1)要注意專利與技術秘密的有效性。
專利的有效性主要體現轉讓的專利或者許可實施的專利應當在有效期限內;超過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
技術秘密的有效性主要體現保密性上,即不為社會公眾所知,是所有人的獨家所有。
如果是已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就談不上是技術秘密,當然也就不存在轉讓問題。
(2)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約定清楚。
技術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在合同中詳細規定,便于履行。
技術的有關情況包括:
技術項目的名稱,技術的主要指標、作用或者用途,關鍵技術,生產工序流程,注意事項等。
這些數據表明了技術的內在的特征,是有效的,同時也是當事人計算使用費或者轉讓費的依據。
(3)轉讓或者許可的范圍。
轉讓技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技術,都應當明確范圍。
合同中可供選擇的條款包括:
專利轉讓的,涉及專利權人的變更,因而其范圍及于全國;專利許可的,則要明確在什么區域內可以使用該專利,超過的就是違約;技術秘密轉讓的,讓與人要承擔保密責任,其使用范圍可以及于全國,也可以只是某個地區。
(4)轉讓費用的約定。
轉讓費用包括轉讓費和使用費。
在專利轉讓情況下,受讓人應當支付轉讓費。
轉讓費根據技術能夠產生的實際價值計算,通常規定一個比例,便于操作。
在實施許可的情況下,則根據使用的范圍和生產能力以及是否是獨家等因素考慮轉讓費或者使用費的數額。
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
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專利的有效性主要體現轉讓的專利或者許可實施的專利應當在有效期限內;超過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
技術秘密的有效性主要體現保密性上,即不為社會公眾所知,是所有人的獨家所有。
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 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取得商標權需要遵循什么原則嗎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取消專利許可備案要交費嗎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申請專利 專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