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國際保護是怎樣的,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權如何規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5:01:0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的國際保護是怎樣的,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權如何規定。
專利權的國際保護是怎樣的
專利權的國際保護是怎樣的 一、《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巴黎公約是保護工業產權最重要的國際公約。
巴黎公約共有三十條,前十二條是實質性條款,后十八條是行政條款,適用于最廣泛的工業產權。
其保護對象有:
專利(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少數國家的‘小專利’)、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產地標志或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
在此僅對與專利保護的有關內容加以介紹。
1、國民待遇原則 公約規定,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每一個成員國必須把給予本國公民的保護同等地給予其他成員國公民,非成員國的國民,如果在成員國內有住所或者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也可以享有同成員國同樣的待遇,得到同樣的保護。
根據這一原則,外國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具有同樣的權利與義務。
2、優先權原則 成員國之間有義務給對方國民以優先權,即成員國的國民向另一個成員國提出專利申請后,在一定期限內(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為十二個月,外觀設計為六個月)向其他成員國又提出同樣申請的,可以要求給予優先權,視后一申請是在第一個申請日提出的。
3、專利獨立原則 這是指公約的一個成員國的國民就一項發明在數個成員國或非成員國取得的專利權,雖是同一發明,但是相互獨立,受各自國家的法律保護并加以管理。
專利法是國內法,一國批準的專利對于他國是沒有約束力的。
4、強制許可原則 公約對于防止濫用專利權的問題作了強制許可的規定,即自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或專利批準日起滿三年,取得專利的發明無正當理由而沒有實施或沒有充分實施時,各成員國國家專利局均可根據第三者請求,給予實施該發明的強制許可,取得強制許可者應給予專利權人合理的報酬。
5、其他共同遵守的規則 公約規定了各國都應遵守一定的專利寬限期,即專利申請費、維持費的繳納至少給6個月的寬限期。
對于在臨時過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他人專利技術視為合理使用。
對于在本公約任一成員國領土內舉辦的官方認可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中的專利技術應予以相當于優先權期限的臨時保護。
二、《TRIPs協議》 本課程導論部分已經對TRIPS協議的內容和特征做了簡單介紹。
TRIPS協議并非一部完全獨立的公約,其運作依賴于其他國際公約和協定,而且它主要通過國內法的修訂與實施,對一國現實發生影響。
TRIPS協議的第二部分第5節規定了可授予專利的客體、授予的權利、專利申請人的條件、授予專利的例外、未經權利人授權的其他使用、撤銷或無效、保護期限和方法專利的舉證責任倒置。
1、可授予專利的客體 協議規定專利可授予所有技術領域的任何發明,無論是產品還是方法,只要它們具有新穎性、包含發明性步驟,并可供工業應用。
但成員國可將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發明(包括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對環境造成嚴重損害所必需的)、或者人類和動物的治療方法、或者動植物以及其生產動植物的生物方法。
但是,協議要求各成員應規定通過專利或一種有效的特殊制度或通過這兩者的組合來保護植物品種。
2、授予的權利 產品專利權人,依協議擁有防止第三方未經其同意而進行制造、使用、標價出售、銷售或為這些目的而進口該產品的行為的權利;方法專利權人,可行使防止第三方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的行為,并防止使用、標價出售、銷售或為這些目的而進口至少是以該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行為。
此外,專利所有權人還有權轉讓或以繼承方式轉移其專利并訂立許可合同。
3、強制許可
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權如何規定
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權如何規定 所謂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權,是指行為人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其行為按照專利法規定不視為侵權。
行為人援用在先使用權抗辯應當符合如下條件:
(1)行為人必須由實施或準備相同專利技術的行為,即已經開始制造與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使用與專利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為上述制造或使用而做好了必要的準備。
(2)上述制造、使用行為或為制造使用行為所做的準備工作必須是在該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已經進行,并且應當一直延續到申請日后。
如果在申請日前雖然已經制造、使用或為制造使用進行準備,但在申請日前已經停止上述行為的,仍不能以此作為在先使用抗辯理由; (3)實施應當僅限于原來的規模。
在先使用人在原來的規模范圍內繼續制造或使用專利所保護的產品或方法,不視為侵權。
超出原來范圍實施專利的,超出的部分視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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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是什么意思
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是什么意思 外觀設計是指工業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品的式樣。
它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中規定: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專利是指:
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因為外觀設計是通過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來表現的,這些因素很難用文字來進行準確的描述,主要是通過視覺進行直觀的判斷。
因此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不需要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等文字說明文件,而要求提交圖片和照片。
僅通過圖片和照片來確定保護范圍仍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在必要時應當提交簡要說明。
可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 (2)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 (3)必須是適于工業上的應用:
(4)必須富有美感。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專利權的外觀設計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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