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如何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什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5:00:46 瀏覽: 55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如何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什么。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如何確定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如何確定 (一)確定保護范圍的解釋對象 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應當對專利權人作為權利依據所主張的相關權利要求進行解釋。
1、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與從屬權利要求相比,其保護范圍最大。
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通常應當對保護范圍最大的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作出解釋。
2、一項專利中有兩個以上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應該根據權利人提出的請求,解釋其中有關獨立權利要求確定的保護范圍。
3、權利人主張以從屬權利要求確定保護范圍的,應當以該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征及其直接或間接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一并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
4、技術特征是指在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中,能夠相對獨立地執行一定的技術功能、并能產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的最小技術單元或者單元組合。
(二)解釋原則 1、專利權有效原則。
在權利人據以主張的專利權未被宣告無效之前,其權利應予保護,而不得以該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法相關授權條件、應予無效為由作出裁判。
專利登記簿副本,或者專利證書和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可以作為證明專利權有效的證據。
2、折衷原則。
解釋權利要求時,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內容為準,根據說明書及附圖、現有技術、專利對現有技術所做的貢獻等因素合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既不能將專利權保護范圍拘泥于權利要求書的字面含義,也不能將專利權保護范圍擴展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專利申請日前通過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后需要經過創造性勞動才能聯想到的內容。
3、整體(全部技術特征)原則。
將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表達的技術內容作為一個整體技術方案對待,記載在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征和記載在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對于限定保護范圍具有相同作用。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需要注意,權利要求分為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他們在保護范圍的確定中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樣的,通常在考慮專利保護范圍時,考慮獨立權利要求而不考慮從屬權利要求。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值得指出,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是產品,外觀設計必需與產品結合為一體。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什么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什么 (一)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我國《專利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與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因此在認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首先是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這里“為準”是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特征參數實質內容為必要,并在此前提下,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書。
這里的解釋是為了整體把握權利要求書的要求,而不是當對權利要求書中的某一技術參數和特征含糊時的參考。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我國《專利法》第59條第2款規定: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我國《專利法》第2條第4款還規定: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用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保護范圍以適應于工業應用的產品為前提,是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是形狀、圖案的結合或者是色彩、圖案、形狀的結合,并且這種產品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與色彩的結合應富有美感。
因此,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的標準有很大的主觀性。
產品的圖片或照片本身并不能完全反映產品本身,人的視覺反映與產品的客觀表現是存在差異的,尤其是彩色照片的還原效果也不能盡善盡美,何況形狀是由點、線、面組成的整體,不同的視角有不同的效果,色彩更是如此。
因此人們對以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的外觀設計的認定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我們認為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擴及到相似的外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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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公共利益強制許可是什么意思
一、專利權的公共利益強制許可是什么意思 專利權的強制許可是指,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公道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公道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分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后,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分給予強制許可。
或者是指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所謂公共利益強制許可,是指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二。公共利益強制許可包括如下情況 (1)在國家出現緊急情況或非常情況時,如發生戰爭、自然災害等情況; (2)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指出于國防、國民經濟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包括:
a涉及國防安全的重要專利發明,如對于某先進武器的發明專利等; b關系國民經濟的重要發明專利,如治理污染的發明專利等; c公共衛生方面的發明專利,如某種可以有效防治某疾病的發明專利等。
規定公共利益強制許可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
與具有實施條件的單位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實施專利實施許可不同,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予公共利益強制許可時的同時應當指定具有實施條件的單位實施該專利技術。
三。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九條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是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實施僅限于公共的非商業性使用,或者經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確定為反競爭行為而給予救濟的使用。
第五十條,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
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四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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