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糾紛怎樣計算損失賠償的金額,專利侵權糾紛有哪些規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4:41:2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侵權糾紛怎樣計算損失賠償的金額,專利侵權糾紛有哪些規定。
專利侵權糾紛怎樣計算損失賠償的金額
專利侵權糾紛怎樣計算損失賠償的金額 目前在司法實踐和司法解釋中有三種可參照的方法。
(1)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而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賠償金額。
這種方法一般在專利產品已擁有一個較穩定的市場,并且銷售量居于平穩或上升時使用。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而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金額。
這種方法一般在專利權人及其許可的受讓人尚未將專利產品投放市場的情況下使用。
(3)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金額。
這種方法一般在專利權人還沒有把專利產品投放市場,而侵權人從生產、銷售侵權產品中又無利可獲時使用。
以上三種計算方法,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采取按原告的損失額、被告的盈利額和參照專利權人的技術轉讓費作當前有關專利侵權糾紛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除以上三種方法外,當事人也可以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商定用其它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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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糾紛有哪些規定
專利侵權糾紛有哪些規定 《專利法》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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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糾紛的損失賠償金額應該如何計算
專利侵權糾紛的損失賠償金額應該如何計算 1、權利人損失 根據專利法第65條和規定,權利人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用公式表示如下:
權利人損失=專利產品減少銷量(或侵權產品銷量)*專利產品合理利潤 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可以視為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
也就是說,侵權產品每銷售一件,可以認為會導致權利人的專利產品銷量減少一件。
與**Panduit案的DAMP四部測試法對比,上述規定顯然對權利人更為有利。
2、侵權人獲利 根據專利法第65條和法規定,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用公式表示如下:
侵權人獲利=侵權產品銷售量*侵權產品合理利潤(營業利潤或銷售利潤) 其中,銷售利潤=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費用-稅收附加,而營業利潤=銷售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3、許可費的合理倍數 根據專利法第65條規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4、法定賠償 專利法65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5、約定賠償 根據專利法第65條規定,上述第1種到第4種的計算方法有所謂的法定順序,即只有前一種計算方法難以確定的,才能適用第二種計算方法,依次類推。
按照尹*天教授的解釋:
之所以作出這種修改,是因為按照民事侵權的一般原理,對民事侵權行為首先應當以權利人受到的實際損失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只有在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才需要按照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確定。
賠償計算方法的法定順序,似乎可以理解為對權利人的限制和對侵權人利益的保護。
但只要權利人拒絕提交證據證明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就足以使權利人損失難以確定,進而可以按照第二種計算方法主張權利,這實際上使得法定順序的規定沒有任何操作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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