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糾紛如何處理,紫隆都公司訴百靈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4:41:1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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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是如何的
管理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是如何的 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請求符合上述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7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3名或3名以上單數承辦人員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7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7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一式兩份。
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
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7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請求人。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除當事人達成調解、和解協議,或者請求人撤回請求之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寫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地址; (二)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三)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據; (四)處理決定,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明確寫明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權行為的類型、對象和范圍;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五)不服處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處理決定書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署名,并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管轄范圍 當事人請求處理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二、專利侵權糾紛的請求 (一)應具備的條件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2、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3、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4、屬于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范圍和管轄; 5、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紫隆都公司訴百靈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6)高民終字第51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紫隆都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羅店開發區市一路102號。
法定代表人林*龍,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晏*林,北京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國克倫貝格市法蘭克福特大街145號。
授權代表卡*爾?**哈杜斯,財務部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秦*宗,男,漢族,1934年2月6日出生,**萬慧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專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東路116樓東1701號。
委托代理人程*瓊,女,漢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萬慧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商標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區人民大學靜園5號樓16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林氏偉業家電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門頭溝區潤峰經濟技術開發園2號樓223室。
法定代表人林*鳳,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季*廣,男,漢族,1978年1月31日出生,**林氏偉業家電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門頭溝區新橋大街45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區玉泉路51號。
法定代表人張*中,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馬-烈,男,漢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北京市**電器有限公司職員,住河南省新鄉市北站區市化纖廠家屬院二區8號樓。
上訴人**紫隆都電器有限公司(簡稱**都公司)因侵犯專利權糾紛,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45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2006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6年6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晏*林,被上訴人**有限公司(簡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宗、程*瓊,被上訴人**林氏偉業家電有限公司(簡稱**偉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廣,被上訴人北京市**電器有限公司(簡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烈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公司作為本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其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受法律保護。
本案專利與“朗*飛”牌電熱水壺屬于同類產品,二者的整體形狀相近似,均由壺體與底座兩部分構成,壺體由壺身和把手組成,把手的形狀與按鍵的位置均相同,壺身下端均有凸棱環繞,壺身中部左右兩側均有對稱的水位視窗,底座上的三個n形孔位置基本相同。
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
1、本案專利的壺身凸棱為兩條,“朗*飛”牌電熱水壺的壺身凸棱為三條;2、本案專利的壺身凸棱以下的部分形狀為梯形,“朗*飛”牌電熱水壺的壺身凸棱以下的部分形狀為圓柱;3、本案專利的把手底端有四個小裝飾條,“朗*飛”牌電熱水壺的把手底端沒有任何裝飾;4、本案專利的底座底部有觸點,而“朗*飛”牌電熱水壺底座底部沒有觸點。
由于“朗*飛”牌電熱水壺與本案專利的整體形狀相近似,上述不同之處屬于局部的細微差別,容易導致一般消費者混淆和誤認,故“朗*飛”牌電熱水壺與本案專利的外觀設計相近似,屬于侵犯**公司專利權的產品。
“朗*飛”牌電熱水壺的外包裝及產品上均標注了“朗*飛”商標和**都公司的字樣,故**都公司和“朗*飛”的商標專用權人**偉業公司為該商品的生產者。
由于“朗*飛”牌電熱水壺是侵犯**公司專利權的產品,因此,**都公司和**偉業公司制造、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侵犯了**公司的專利權,依法應承擔包括停止侵權、賠償**公司因其侵權行為而遭受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
鑒于**公司確認**公司與**都公司所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協議》的真實性,故本院根據本案專利的類別、**都公司和**偉業公司侵權的性質及情節、侵權產品的產量及市場銷售價、**公司的訴訟合理支出等因素綜合確定侵權賠償金額為5萬元。
由于**都公司和**偉業公司既沒有侵犯本案專利權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在客觀上造成對**公司精神權利的損害,故對**公司主張**都公司、**偉業公司及**公司在相關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偉業公司與**公司簽訂的《商品購銷協議》及其陳述均表明**公司銷售的該類商品來源于**偉業公司,**公司亦確認**公司銷售的“朗*飛”牌電熱水壺有合法來源,故**公司雖然實施了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但因其銷售的產品有合法來源,依法只承擔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的法律責任,而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公司主張**公司賠償其因侵權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缺乏法律依據。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
(一)**紫隆都電器有限公司、**林氏偉業家電有限公司、北京市**電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有限公司ZL98329576。X號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害;(二)**紫隆都電器有限公司、**林氏偉業家電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含訴訟合理支出)五萬元。
(三)駁回**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紅尾魚包裝盒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
要點:
1、外觀包裝設計專利要明顯標注專利標記,避免他人無意侵權。
2、搭乘“順風車”,要注意規避侵權風險。
案由:
鄂州市梁子湖區綠色水產品開發貿易中心徐*宋與梁子湖區長嶺鎮陳某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
請求人:
徐*宋 住址:
梁子湖區太和鎮竹林街 被請求人:
陳某 住址:
梁子湖區長嶺鎮長嶺街 案情:
請求人徐*宋于2003年3月7日申請“紅尾魚包裝盒”外觀設計專利,2004年6月9日獲國家專利局公告授權,專利號CN03335090.6。
該包裝盒是專利權人自行設計的產品,圖案美觀、色彩艷麗,所包裝的紅尾魚又是梁子湖的特色產品,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在武漢市等周邊市場銷售旺盛,經濟效益可觀。
2005年專利權人在市場發現被請求人所銷售使用的紅尾魚包裝盒侵犯了請求人的外觀設計專利,于2005年5月26日向鄂州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請求。
請求要求事項:
1、要求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請求人專利權的行為,銷毀現有侵權產品。
2、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3、要求被請求人承擔全部調處費及取證、聘請代理人等各種費用。
請求人提供了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復印件。
繳納當年年費收據復印件,侵權產品實物及銷售發票等作為證據。
由于被請求人侵權的包裝盒上聯系電話、地址清楚明確,我局很快通知到被請求人,并轉達了請求書復印件。
被請求人接到我局通知和請求書復印件后,態度比較誠懇,只是辯稱,自己不懂《專利法》,看到該包裝的紅尾魚在市場很好賣,便搭了“順風車”,并不知道侵犯了請求人的專利權,經我局人員的宣傳教育后,被請求人表示愿意賠禮道歉,接受調解。
我局將被請求人的包裝盒與請求人外觀設計專利的包裝盒對比,其主體紅尾魚圖案、色彩及其結合與專利權人的外觀設計完全相同,僅存在聯系電話和地址的差別。
我局認為已構成侵權,雖然請求人的包裝盒沒有專利標記情況屬實,但專利法沒有強制要求標注專利標記或專利號,情有可原。
另外請求人提出包裝盒側面標有“離開黃山不看山,離了梁子不食魚”字樣,以及“紅尾魚”冠名權的問題,文字創意應屬版權范疇,我局建議請求文化局處理有關“紅尾魚”冠名權的問題,應找工商局投訴。
于是,我局就專利糾紛組織雙方到面進行了調解。
調解中,雙方到面后,因為同鄉又同行,看在鄰里鄉親的情份上,很快達成諒解。
管理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是如何的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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