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本國優先權的有哪些,試析專利無效程序中分案申請修改文本的比較對象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4 01:22:5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設立本國優先權的有哪些,試析專利無效程序中分案申請修改文本的比較對象。
設立本國優先權的有哪些
(一)鼓勵搶先申請優先權制度,有利于申請人搶先申請專利,更充分地體現“在先申請”原則。
在沒有本國優先權制度的情況下。
發明創造者通??傆羞@樣的想法,即等到技術趨于比較成熟與完善之時,才考慮申請專利。
因為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的范圍,過早申請專利,可能會有一些技術問題尚未完全解決,過遲申請專利又擔心被他人搶先,依據原來的專利法,又只能在原說明書記載的范圍內進行修改,而在申請之后所作的改進與完善。
通常只能作為新的申請提出。
這樣一來,申請人往往從慎重的角度考慮,待發明創造的有關技術趨于成熟之時,才提出專利申請。
客觀上不利于鼓勵發明創造者盡快申請專利,繼而盡快地保護自己的發明構思與基本發明技術。
有了本國優先權制度后,申請人解除了上述后顧之憂,一有發明創造,就可及時申請專利,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發明創造者的積極性,避免一些毫無科技道德的技術竊賊,通過不當手段在他人研制與試驗階段獲得他人的技術,并搶先申請專利,反過來告真正的發明者侵權。
(二)有利加快研究進程ノ夜專利法第29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期限只有一年,這在客觀上就要求發明人必須在第一次申請之后的一年內對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進行完善與改進,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亦促進了發明創造的進程,有利于早出成果與快出成果。
不少人在首次提出專利申請之后,將自己的下一步研制計劃的完成日子定在優先權期限界滿之前,正是這種制度所帶來的正面影響。
(三)有利于減輕申請人的負擔ト綣沒有本國優先權制度,往往一項發明創造會形成兩項前后關聯的專利,即后一專利是前一專利的改進專利,而專利權人則要長期就同一發明創造支付兩件專利費用。
有了本國優先權制度,申請人可在一年的期限內將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合為一項專利,這不僅有利于發明創造的專利保護,同時也減輕了專利權人的經濟負擔。
(四)有利于專利申請種類的轉換ビ行┤說諞淮紊昵肓聳滌瞇灤妥ɡ,后來覺得應該申請發明專利更合適,或者首次申請了發明專利,后又想改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如果依照舊的專利法,就很難實現這一轉換,因為實用新型與發明專利的文件撰寫、權利要求,對有些發明往往不同。
發明可以保護方法,但實用新型不行。
有了本國優先權制度,申請人可根據自己的選擇,在規定的一年期內,最后選定是以實用新型,還是發明專利來保護自己的發明創造。
如果原來申請的是實用新型,可通過要求本國優先權的方式將實用新型專利轉為發明專利,反之,也可將發明專利轉換成實用新型專利。
(五)有利于提高專利申請的質量ヒ話憷此擔第一次申請的背景技術資料,往往收集的不夠全面,或者對自身的發明創造的認識及其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等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為了趕時間,搶申請日,往往在申請文件的撰寫與保護范圍-權利要求的確定上,有時會考慮不周。
通過要求本國優先權的方法,彌補這一不足,不失為一個保證和提高撰寫專利申請質量的好方法。
發明人或申請人與代理人,能夠有較充足的時間對技術與專利保護的系列問題,甚至對市場上可能出現一些有關問題,進行較深入研究分析,在此基礎上修改完善后的專利申請,其質量一般都比較有保證。
(六)有利于加強專利的保護ノ夜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
“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這一規定本身就有利于專利權人,進而有助于加強專利的保護。
此外,由于通過要求本國優先權,對第一次專利申請作了修改、補充、完善,專利的可靠性與穩定性,一般而言相對要好一些,一旦遇侵權,訴訟中勝訴的把握通常會更大一些。
這對于加強專利的保護都是有利的。
試析專利無效程序中分案申請修改文本的比較對象
一、引言 眾所周知,若專利修改超范圍,在專利無效程序中可用專利法第三十三條(以下簡稱法33條)作為無效理由。
根據法33條的規定,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因此,在引用法33條作為無效理由時,前提條件是要明確何為原申請文件,即確定修改文本的比較對象。
按照通常理解,原申請文件應為本案提交日的原始文本。
在被請求無效專利為一般申請時,這不會有任何問題。
但是,如果被請求無效專利為分案申請,則比較對象究竟是分案提交日文本還是母案提交日文本,專利法及實施細則并未予以明確。
這一立法缺陷,造成了一定的混亂,因此有必要予以澄清。
二、幾種意見評述 關于分案申請修改文本的比較對象問題,目前存在以下幾種意見:
一是以母案提交日文本為比較對象;二是以分案提交日文本為比較對象;三是以分案提交日文本為比較對象,或以母案提交日文本為比較對象。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以下簡稱細則43條1款)規定“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公開的范圍”,所述“公開的范圍”即法33條中“記載的范圍”;據此,應以母案提交日文本為比較對象。
問題在于,細則43條1款中“公開的范圍”是否等同法33條中“記載的范圍”并無定論;而且,從審查過程來看,也無法推導出這一結論。
假定分案提交日文本符合細則43條1款的條件,申請人后來又進行修改;則在進一步的審查過程中,審查員在指出修改文本不符合法33條時,是指出修改文本超出分案提交日文本,而不是母案提交日文本。
既然審查過程中,并不以母案提交日文本為比較對象,又如何斷定無效程序中應以母案提交日文本為比較對象呢? 第二種意見認為,在滿足細則43條1款的條件下,分案申請實際上是一個獨立申請,其與一般申請并無本質的區別;既然一般申請以提交日文本為比較對象,又有什么理由區別對待,將分案申請修改文本的比較對象確定為分案提交日以外的其它文本呢?此種意見有一定的合理性,問題在于:
分案提交日的文本并不總是滿足細則43條1款的規定;假定分案提交日文本超出母案公開范圍,但審查員未查出而予以授權,僅以分案提交日文本作為判斷分案申請修改是否超范圍的依據,顯然有違公平。
試論發明專利申請公開方式的選擇
我國的專利有三種類型:
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一項發明創造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審查后,才能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
我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采用先申請原則,對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實行形式審查,對發明專利實行早期公開和延遲審查制。
即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過形式審查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專利權的決定,而對于發明專利申請,不僅要進行形式審查,而且要將其申請文件公開后再進行實質審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經實質審查后才作出是否授予專利權的決定。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申請人對發明專利申請文件的公開方式有一定的選擇權。
本文就申請人怎樣選擇發明專利申請的公開方式作一探討。
一、發明專利申請公開的含義和方式 發明專利申請公開從廣義上講是在授予專利權之前,讓公眾知曉該專利申請的技術內容,可通過出版物公開、使用公開和其他方式公開。
其他方式公開主要指口頭公開,例如口頭交談、報告、討論會發言、廣播或電視等使公眾得知技術內容。
從狹義上講是指授予專利權前,通過出版物的形式,公開專利申請的技術內容。
出版物不僅包括各種印刷的、打字的紙件,如學術論文、書籍、科技雜志、報紙、產品目錄,還包括各種縮微膠片、影片、磁帶、唱片和光盤等。
本文主要討論狹義上的公開。
按照公開發明專利申請的主體不同,可將發明專利申請的公開方式分為自行公開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開兩類。
自行公開指專利申請人采用出版物方式,由其本人主動向社會公開(通常以發表論文方式);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開是指該部門將發明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以及有關的著錄項目全文出版發行。
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開而言,公開方式可分為法定公開和提前公開。
法定公開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經初步審查認為發明專利申請符合專利法規定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予以公布;提前公開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專利申請。
鑒于申請人自行公開專利申請后,從自行公開日到法定公開日這段時間所受的損失法律不予保護,因此筆者認為應盡量避免自行公開;鑒于申請人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前公開專利申請,因此是否提出這種請求是每個申請人所須考慮的問題,也是本文重點要討論的問題。
二、發明專利申請提前公開的利弊分析 從社會角度考慮,提前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是十分有利的,這樣做可以讓社會及時了解技術的最新發展動態,避免重復投資,節省社會財富,加快和促進技術進步。
從申請人角度考慮,提前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既有利又有弊。
其“利”體現在:
一是可以縮短審批時間,早日獲得專利權,因為根據專利法規定,只有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才能進入實審程序;二是可以獲得更長的臨時保護期,從而避免了可能的損失;三是可以避免競爭對手就相同或類似申請在國內外獲得專利權。
為什么提前公開發明專利申請可以避免競爭對手就相同或類似申請在國內外獲得專利權呢?因為科技發展迅速和取得信息的方便化,幾個申請人提出相同或類似申請的時間越來越短,而判定發明專利申請的授權條件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是與現有技術相比,現有技術是一個用來衡量發明創造是否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客觀參照物。
現有技術又稱已有技術、公知技術、在先技術和先行技術,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指出“已有的技術是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為了避免對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授予專利權,在判斷新穎性時,除考慮現有技術外,還要考慮抵觸申請。
所謂抵觸申請是相對于他人所遞交的在后申請而言的一種專利申請。
在后申請與抵觸申請的申請人不同,但屬同樣的發明創造,且其申請日在抵觸申請的申請日之后,公開日之前。
例如,張某在2001年2月3日遞交了一份“保溫材料”的發明專利申請,該申請的公開日為2002年1月5日,李某在2001年11月4日遞交了一份“保溫材料”的發明專利申請。
這種情況下則稱張某的專利申請為李某的專利申請的抵觸申請,李某的專利申請為在后申請。
因此,對于在后申請而言,抵觸申請不屬于現有技術,在審查在后申請時,它是新穎性的一種特殊規則。
而在評價在后申請的創造性時不考慮抵觸申請,即存在抵觸申請時,在后申請將以不具有新穎性而被駁回。
抵觸申請中同樣的發明創造是指技術領域,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技術方案相同,預期效果相同。
其中不包括類似申請,所謂類似申請筆者認為是指技術領域相同或相近,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技術方案相近,技術效果相近的專利申請。
這樣就產生了一個問題:
如果在后申請與在先申請是類似申請而非相同申請,那么在先申請就不能成為在后申請的抵觸申請,從而不能破壞其新穎性,而且不破壞其創造性,很有可能在后申請會被授予專利權。
為了更好地說明這個問題,可以用下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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