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和補正有哪些規定,尚鐵剛訴馬來西亞國盛國際投資集團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4 01:14:54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對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和補正有哪些規定,尚鐵剛訴馬來西亞國盛國際投資集團等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一。
對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和補正有哪些規定
對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和補正有哪些規定 《專利法》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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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鐵剛訴馬來西亞國盛國際投資集團等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一
原告尚*剛,男,漢族,1954年6月3日出生,無業,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白河鎮長江路1號。
委托代理人王-鈺,女,漢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無業,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雙橋農場5號井5區1排6號。
被告馬來西亞**國際投資集團,住所地馬來西亞聯邦吉隆坡奧付扎蘭柯篷巴圖7號扎蘭1-33A-323A。
被告安卓(北京)國際投資策劃中心,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崇文區崇文門外大街3號新世界中心A座1202、1203室。
法定代表人段*芳,經理。
被告中國四達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38號院北京國際中心3號樓15層。
法定代表人張*舜。
原告尚*剛訴被告馬來西亞**國際投資集團、安卓(北京)國際投資策劃中心、中國四達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尚*剛訴稱:
2006年3月31日,被告馬來西亞**國際投資集團、安卓(北京)國際投資策劃中心惡意串通,欺騙原告與被告馬來西亞**國際投資集團北京代表處簽訂《轉讓意向書》,并騙取了原告正在申請中的“龍卷風多機組超遠程航空運輸器”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文件。
被告馬來西亞**國際投資集團、安卓(北京)國際投資策劃中心的涉案行為延誤了原告前述專利的開發和轉讓,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
被告中國四達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收取被告馬來西亞**國際投資集團的費用后,給該集團北京代表處開具虛假的《派遣函》,為該集團的非法經營行為提供了便利,故該公司應對其他兩被告的惡意串通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綜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
1、被告馬來西亞**國際投資集團、安卓(北京)國際投資策劃中心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0元;2、被告馬來西亞**國際投資集團、安卓(北京)國際投資策劃中心清退原告的知識產權商業機密文件;3、被告中國四達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承擔賠禮道歉民事責任;4、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馬來西亞**國際投資集團的北京代表處登記的地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建外大街19號國際大廈A座5-5B。
在審理期間,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向被告**國際投資集團的北京代表處送達起訴狀副本及應訴手續,但在前述地址已不能查找到該代表處,現該代表處去向不明。
因此,現須通過涉外送達方式向被告馬來西亞**國際投資集團送達起訴狀副本及應訴手續等訴訟文件,但原告尚*剛拒絕承擔提供本案涉外送達所需相關訴訟文件翻譯文本的義務。
本院認為,尚*剛作為本案原告,有義務提供符合要求的涉外送達相關訴訟文件翻譯文本。
現尚*剛拒絕承擔提供符合要求的涉外送達相關訴訟文件翻譯文本的義務,本院無法向被告馬來西亞**國際投資集團送達起訴狀副本及應訟手續等訴訟文件,致使本案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故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尚*剛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尚*剛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張*津 代理審判員宋-光 代理審判員張-劍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
尚鐵鋼與馬來西亞國盛國際投資集團等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尚*鋼,男,漢族,1954年6月3日出生,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白河鎮長江路1號。
委托代理人王-玨,女,漢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TGI公司董事,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雙橋農場5號井41號樓422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西亞國盛國際投資集團,住所地馬來西亞聯邦吉隆坡奧付扎蘭柯篷巴圖7號扎蘭1-33A-323A。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安卓(北京)國際投資策劃中心,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崇文區崇文門外大街3號新世界中心A座1202、1203室。
法定代表人段*芳,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四達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38號院北京國際中心3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舜。
上訴人尚*鋼因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8300號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尚*鋼因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以**西亞國盛國際投資集團(簡稱**西亞國盛集團)、安卓(北京)國際投資策劃中心、中國四達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為被告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本案期間,因不能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地址查找到**西亞國盛集團北京代表處,該代表處去向不明,故須通過相應的涉外送達方式向**西亞國盛集團送達起訴狀副本及應訴手續等訴訟文件。
但尚*鋼拒絕承擔提供涉外送達所需相關訴訟文件翻譯文本的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尚*鋼作為原告,有義務提供符合要求的涉外送達訴訟文件翻譯文本。
因尚*鋼拒絕承擔該義務,法院無法向**西亞國盛集團送達起訴狀副本及應訴手續等訴訟文件,致使本案訴訟無法繼續進行。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
駁回尚*鋼的起訴。
尚*鋼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其理由是:
尚*鋼已經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訴訟文件翻譯文本,且尚*鋼任代表理事的韓國TGI(株)會社已承諾制作《中英文同版司法文書電子文檔》。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西亞國盛集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設有代表處,故本案不適用涉外送達方式送達法律文件。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有錯誤。
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判令**西亞國盛集團、安卓(北京)國際投資策劃中心(簡稱安卓中心)賠償尚*鋼經濟損失20000元;**西亞國盛集團、安卓中心退還尚*鋼知識產權商業機密文件;中國四達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簡稱四達公司)承擔賠禮道歉民事責任;**西亞國盛集團、安卓中心、四達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認定《中國四達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派遣函》屬于虛假證明,確認**西亞國盛集團北京代表處的民事行為無效,**西亞國盛集團承擔由其民事行為無效而產生的尚*鋼全部經濟損失20000元。
本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為外國公司,該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有代表處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該代表處送達訴訟文件,但是,如果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地址不能找到該代表處,其去向不明時,人民法院應以相應的涉外送達方式向該外國公司送達訴訟文件。
在涉外送達訴訟文件過程中發生的翻譯費用應當由當事人負擔。
**西亞國盛集團為在馬來西亞聯邦設立的公司,雖然該集團在我國北京市設有代表處,但一審法院根據**西亞國盛集團北京代表處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地址送達起訴狀副本及應訴手續等訴訟文件時,在該地址未能查找到**西亞國盛集團北京代表處,該代表處去向不明。
因此,一審法院應采取相應的涉外送達方式向**西亞國盛集團送達包括起訴狀副本、應訴手續等在內的訴訟文件。
通過相應的涉外送達方式向**西亞國盛集團送達訴訟文件時,應當附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翻譯機構翻譯的**西亞國盛集團住所地所在國文字文本,由此產生的翻譯費用應由尚*鋼負擔。
由于尚*鋼拒絕負擔前述全部翻譯費用,一審法院無法向**西亞國盛集團送達訴訟文件,導致一審法院無法對本案進行審理,因此,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尚*鋼的起訴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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