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有什么規定,民法典的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3 01:03:4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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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有什么規定
無論我們是在工作、學習還是生活中,我們都可能會遇到各種法律方面的問題,所以我們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遇到了法律問題時,就能夠很好的去處理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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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有哪些
一、的其他的轉讓和許可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技術和定義】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于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于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百七十六條【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
二、知識產權轉讓基本類型 1、轉讓。
專利權轉讓是指專利人作為讓與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持有權移交給受讓方的技術轉讓形式。
2、專利申請權轉讓。
專利申請權轉讓是指讓與方將其特定的發明創造的權利移交給受讓方的技術轉讓形式。
3、專利實施許可。
專利實施許可是指或者授權人作為讓與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的技術轉讓形式。
4、非專利技術轉讓。
非專利技術(技術秘密)轉讓是指讓與方將其擁有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的技術轉讓形式。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可以參照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規定處理。
我們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時,可以通過運用或者是相關專業人員的幫助來解決,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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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知識產權的定義是什么
一、的的定義是什么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科學技術方面或文化藝術方面,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的客體包括作品; 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知識產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二、知識產權糾紛如何處理 1、協商。
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雙方協商后,對糾紛問題有了一個解決方式,達成一個和解協議。
2、調解。
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申請,由法院、仲裁機構或調解人在當事人進行協調,之后對糾紛達成協議,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3、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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