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技術的許可使用費過低導致發明人報酬過低如何維權?案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8 22:12:11 瀏覽: 次
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或者轉讓其專利,獲得收益的,可以與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約定支付報酬的數額、比例與方式。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沒有約定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或轉讓費中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
單位以專利權出資的,應當按照轉讓專利權處理,專利權資產折算占比金額視同專利權轉讓收入。
因單位經營策略或者發展模式的需要而低價、無償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應當參照相關技術的市場價格,合理確定對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
被授予的專利權在單位支付報酬前被依法宣告無效的,單位不再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支付報酬后專利權被依法宣告無效的,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不予返還報酬。
案例:
某案中,請求人要求單位支付職務發明人報酬。
單位將涉案專利許可給其作為大股東的另一公司使用,主張應當按照許可費的一定比例確定報酬。
請求人認為許可費明顯偏低,不予認可。
分析與評述:
單位許可他人實施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如果沒有約定,發明人或設計人報酬應為許可費的10%。但許可費應當為按照市場行情確定的許可費。
該案中,由于許可人是被許可人的股東,二者之間存在直接投資關系,且代表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是同一個人,因此,在沒有同類專利許可使用費作為參照的情況下,僅以兩個關聯公司約定的專利許可使用費作為發明人報酬的計算依據并不客觀。許可費明顯偏低,損害了發明人的利益。
由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證據證明按照市場行情確定的許可費的具體數額,因此相關部門可以根據涉案專利產品的銷售情況酌情確定合理的許可費,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應付報酬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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