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私企不需要向授權發明專利的發明人支付獎勵或者報酬嗎?案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8 22:23:18 瀏覽: 次
向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支付獎勵和報酬的主體是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是指中國大陸境內的單位,包括法人單位和非法人單位,具體可以是國有企事業單位、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所述單位不限于發明人或設計人正式工作的單位,還包括臨時工作的單位。
將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向中國申請專利并在中國獲得專利授權的單位,不負有《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支付獎勵和報酬的義務。
單位將員工完成或參與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按照技術轉讓合同、委托開發合同或合作開發合同的約定移轉給受讓方,并由受讓方獲得專利權的,該單位視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有義務向發明人或涉及人支付獎勵。
案例:
某案中,職務發明人要求所在單位支付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報酬。
所在單位認為,其為民營企業,沒有向職務發明人支付獎勵和報酬的義務。
分析與評述:
支付獎勵和報酬的義務主體是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不僅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也包括民營企業,這是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競爭應遵循的一致規則。
根據《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該案中,民營企業同樣負有向職務發明人支付獎勵、報酬的義務,所在單位以其為民營企業為由拒絕向職務發明人支付獎勵與報酬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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