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企業的商標被他人作為公司字號登記使用,屬于侵權行為嗎?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4-05 14:02:09
將知名企業的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使用,是屬于侵權行為的。
《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2019年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2019年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上述條款針對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現象,列舉了具體的行為模式,規定了明確的處罰標準,企業可依據上述條款主張權利。
關鍵詞: 商標代理 知識產權 商標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