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沒有使用證據但提供以這些證明材料,一樣可以在撤三中保住商標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4-05 14:28:37
商標注冊成功以后并非萬事大吉,如果商標后續一直沒有使用,那么可能遭遇被撤三的風險。
撤三,也就是注冊商標最近三年不使用的,可以被撤銷。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49條第2款: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被提撤三后,商標局會要求該商標的權利人提供使用證據,以駁回上述申請撤銷的理由。
當權利人實際上并未使用的時候,是不是只能等待商標被撤銷呢?并不是,上述法律規定中,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的前提條件是“沒有正當理由”,而如果出現以下情形,則都被認定為正當理由的不使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一樣能夠保住注冊商標。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產清算;
4.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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