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使用不算《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哪些證據不可用?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4-05 14:31:01
日常生活中的商標使用,和法律層面的商標使用,概念范疇并不完全重合,通常日常生活中的使用范疇更廣一些,使用形式也更加多樣,那么哪些使用情況在法律層面不被認可,哪些證據又不能使用呢?以下樂知網小編為您介紹官方給出的權威指導:
一、以下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二、僅提交下列證據,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4.實物與復制品。
關鍵詞: 商標代理 知識產權 商標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