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批發零售企業服務商標侵權如何保護?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4-18 14:13:04

商標維權
法院在一些商標侵權案件中,認定批發零售服務與“推銷(替他人)”為類似服務,屬于第35類,并試圖繞開商標局2004年的批復,通過其他路徑去公平地解決批零售服務行業中的商標侵權案件的矛盾。
認定服務是否類似,更應充分考察相關公眾對兩類服務的一般認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的規定。根據分類表對第35類服務的注釋,該類服務“尤其包括為他人將各種商品(運輸除外)歸類,以便顧客看到和購買。這種服務可由零售、批發商店通過郵購目錄和電子媒介,例如通過網店或電視購物節目提供”。
而且,現實市場中,確有知名的商業企業將其注冊于“推銷(替他人)”上的商標實際使用于商品銷售服務,并因提供商品銷售服務的知名度而獲得馳名商標的認定或獲得司法保護之事實,亦證實了國家行政機關,特別是相關公眾對“推銷(替他人)”與商品銷售服務之關聯性的認可。
行政機關和法院對批發零售服務的保護實踐表明,目前對批發零售服務主要通過第35類“推銷(替他人)”和“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服務項目上注冊申請服務商標,從而對批發零售實體店(如家樂福、新華書店)和互聯網銷售平臺(如天貓超市、京東商城)的批發零售服務進行商標注冊保護。
如何通過商標注冊申請對超市、批發零售服務保護
1.厘清概念
首先,需要對商標中的“批發零售”服務作概念上的厘清。作為服務項目,申請人提供的是服務,而非商品;該服務項目是對服務來源的區分,指示服務來源,而非對商品來源的區分;該服務是為他人的利益,而非為申請人;非為銷售申請人自己的商品,而是他人的商品。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商標局編發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遵循的是《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即尼斯分類)。第35類服務的注釋“本類尤其包括:為他人將各種商品(運輸除外)歸類,以便顧客看到和購買;這種服務可由零售、批發商店通過郵購目錄或電子媒介提供,例如通過網站或電視購物節目。”
中國目前沒有具體可量化的標準來認定服務項目,但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在其《商標審查程序手冊》(Trademark Manual of Examining Procedure,簡稱TMEP)1301條中對服務項目和服務商標的區分作了較為詳盡的審查指導,可供參考。第35類“推銷(替他人)”從字面意思上理解,即是推銷他人生產的商品,而不是推銷自己生產的商品。
2.區分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上述對批發零售服務在概念上的理解有助于區分申請人的需求。如申請人是諸如超市、商場、經銷商等批發零售企業,第35類“推銷(替他人)、商品展示”等服務項目則是其主營和核心服務。通過前述對批發零售服務的分析,第35類的相關服務是其必須要進行商標注冊保護的范圍。
申請人如欲通過在第35類上的注冊對其批發銷售自己商品予以保護,則可理解為對其商品商標的延伸性或防御性注冊保護,這種注冊被保護有助于對抗和防御第三方在第35類上的惡意搶注和囤積或不正當使用。
在商標行政和司法實踐中,商品和商品的批發零售服務一般不認為構成商品和服務的類似。但普通公眾一般不易區分商品和批發零售服務,并在常識上認為兩者具有某種關聯。因此,即便申請人批發零售自己的商品,在第35類通過商標注冊其商品商標有助于加強其商品商標在批發銷售環節中的來源識別性,避免相關公眾的混淆。
從法院的判決思路來看,若權利人在35類(商品展示、廣告、推銷)上擁有服務商標的注冊,且轉售者的不規范標識使用行為超越了指示所售商品所必需的范圍,并具有標識服務來源的效果,則可構成對服務商標的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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